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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小组要求,对在杭金融机构下半年主要工作任务提出要求。下半年,各金融机构要围绕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形势,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继续做好“控流出”有关工作,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的义务。强化对包括异地企业大额购付汇、离岸转手买卖、利润汇出在内的重点业务的风险把控,在满足企业真实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对资金汇出的节奏与数量做预调微调。二是在“控流出”的基础上,做好“扩流入”挖潜工作。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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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完成省内3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专项核查。从核查总体情况看,支付机构总体能够结合实际制定外汇业务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经营意识较强,外汇政策的执行基本到位。从违规情况看,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汇率标价未明示、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办理不及时、月报明细数据报送错误、国际收支还原申报不合规等。少数机构存在无交易背景的购付汇业务、未留存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办理资本项下保险、证券交易购付汇业务等超范围经营现象。 2016-06-21/zhejiang/2016/062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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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向总局经常司上报《关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情况的报告》,汇报了义乌个贸改革和市场采购有关情况。为了更好地支持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我分局拟邀请总局领导来浙江开展相关调研,指导我分局在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贸易外汇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贸易外汇管理新模式,确保国际贸易综合改革的健康发展。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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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接待商盟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来访,对其拟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基本情况、准备工作提出建议,为我省下一步扩展试点机构做好储备。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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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派员参加总局个人外汇政策执行及系统应用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就辖内上半年个人系统运行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拆业务监测工作经验等发言交流。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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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建行省分行、交行省分行就G20期间为会务指定酒店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外币现钞结汇便利。 2016-09-02/zhejiang/2016/090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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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对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港币和加拿大元对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对日元、英镑、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和俄罗斯卢布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应币种的直接交易做市商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和新西兰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银行可基于市场需求和定价能力对客户自主挂牌人民币对各种货币汇价,现汇、现钞挂牌买卖价没有限制,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银行应建立健全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避免不正当竞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325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7月1日 2014-07-02/zhejiang/2014/070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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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4-12-10/zhejiang/2014/1208/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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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为方便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持批复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持批复文件选择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三、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存入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划出的人民币款项或支取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所需人民币款项;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所得的人民币划出至该行一般人民币账户的款项。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20%,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五、外资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日常开支账户等其他人民币账户分开管理。 六、外资银行应在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并获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后,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批准文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关闭在该机构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同时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区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3日 2015-02-12/zhejiang/2015/021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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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试行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浙江、广东、福建和深圳四省市试行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在总局政策支持下,2013年11月4日,我分局辖内温州中心支局成功办理了我省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 中小企业小额外保内贷业务的试行,是外汇局简政放权的新举措,是对资本项目项下或有债务管理的创新。该项试点既能够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资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够解决境外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难的问题。辖内银企反映该试点政策进一步消除了中、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差异,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备案制”管理思路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大大便利了银企,节约了企业社会成本。 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前沿阵地,也是华侨集中的地区之一,华侨在境内经营经常涉及跨境担保的问题,尤其是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受制于政策局限难以开展,试点的实施为此提供了便利渠道。我分局前期对辖内有需求的银行和企业进行了摸底,接总局《通知》后,我分局及时宣传、指导银行和企业开展试点业务。由于前期准备充分,11月4日招商银行温州分行成功地为辖内某公司办理了首笔小额外保内贷业务。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销售各类皮鞋、皮具的贸易型企业,在招商银行贷款4000万元人民币。该笔贷款由1家酒店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名下4套房产作为担保。在试点政策下,企业以某境外个人名下位于上海的一处价值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房子作为追加担保,有效地解决了境内担保不足的难题,满足了该企业的融资需求,成为我省第一家总局试点政策的受益者。 下一步,我分局将全面开展对辖内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的试点政策培训,充分发挥试点政策的效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支持浙江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013-11-06/zhejiang/2013/1106/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