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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门的外债需要登记吗? 答:根据《外债转贷款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财政部门的外债也需要办理登记,转贷款的债权人为直接外债的债务人,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2018-11-22/jilin/2018/1120/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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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11月29日) 2018-12-04/jilin/2018/1130/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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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11月29日) 2018-12-05/jilin/2018/1130/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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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 2018-11-30/jilin/2018/1130/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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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 2018-12-03/jilin/2018/1130/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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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个人不能在境外投资,但是实践中,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了公司,境内银行可否为该境外公司开立NRA账户? 答:如果境内个人在境外成立的是特殊目的公司,并且履行了规定的办理程序,则该境外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开立NRA账户。否则,该境外公司不可以开立NRA账户。 2018-12-14/jilin/2018/1210/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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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总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部署,吉林省分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效果显著。 12月4日,正值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各党支部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月5日,组织各支部全体党员及干部职工全员观看了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制作的宪法学习系列报告会视频《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重大历史意义》,进一步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通过视频对宪法修正案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12月6-7日,各党支部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各具特色的活动。 整个宣传周期间,在办公大楼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记录片,扩大宪法宣传受众面。 此次宪法宣传周活动内涵丰富、视野开阔,联系实际、解疑释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对系统掌握2018年宪法修改的基本内容,正确认识宪法修正案的规范含义,深刻理解宪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开展好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也对新时期依法履行央行职能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 2018-12-17/jilin/2018/121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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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省分局以“确保依法合规、提升履职成效、切实防范风险”为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内控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分局内控体系建设,加大内控监督检查力度,丰富内控监督方式方法,强化内控监督队伍建设,加快内审工作转型,内控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为辖内外汇管理工作依法安全有效开展提供了保证。 2018-12-24/jilin/2018/1219/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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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在境内的保险赔偿金,可否办理超额购汇业务?如果可以,银行需要审核什么材料办理? 答:需根据境外个人购买境内保险的合法性和具体情节而定。一般而言,若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合法购买的保险的赔偿款,可凭保险赔偿的相关材料办理购汇。 2018-12-19/jilin/2018/1219/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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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06/jilin/2018/1226/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