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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3/anhui/2021/0303/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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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10/anhui/2021/0310/1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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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3/anhui/2021/0303/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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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021-01-19/anhui/2021/0119/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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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2021-04-12/shanxi/2021/0412/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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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个人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购汇申请书 2.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2021-04-12/shanxi/2021/0406/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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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作为金融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东这块改革前沿阵地上硕果累累。减材料、扩渠道、降成本、增效益,已经成为当前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的关键词和主基调,同时也提升了市场主体对跨境投融资业务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近年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学党史、办实事”实践活动,契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并大力推广一次性外债登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等10余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举措,用实际行动助力广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数据显示,2021年1-6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银行资本项目代客收支总额同比上涨55.9%,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外方资本金流入同比上涨76.2%,企业外债流入同比上涨1.21倍,资本项目收入流入实体经济趋势明显。 一是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省,简化企业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手续,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受到市场主体普遍好评。如,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用新政策办理一笔资本金支付业务全程耗时从一天时间缩减为半小时,有效降低人工成本,该公司2020年共办理82笔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金额达8869万美元。截至2021年6月末,广东省共有889家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对外支付金额折合123亿美元。 二是外债登记管理改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额度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如,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因核电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大,平均每年借用4笔以上外债,公司办公地址距离外汇局120公里,逐笔办理外债登记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政策出台后,公司立即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截至5月末已累计提款31亿元人民币用于置换境内银行贷款。企业反映,在节省时间成本的同时,合计节省财务成本超5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1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共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472笔,累计提款折合81.91亿美元。 三是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提升资金管理效率。支持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统一集团境内外资金管理与调配,持续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从粤港澳大湾区向粤东、粤西地区延伸,助力汕头、湛江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实体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5月末,广东省共有69家主办企业取得开办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资格,参与境内外成员企业共1523家,集中外债额度合计6317.42亿美元,集中对外放款额度合计1195.16亿美元。 四是资本项目使用范围扩大持续吸引外资流入。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截至2021年6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区共有145家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对外支付金额77.77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认为,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大幅提升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有助于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搭建总部机构,辐射境内投资主体,优化外商投资主体的资本结构,进一步吸引境外投资者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五是不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跨境投融资环境。将企业外债、境外放款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截至2021年6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内银行共为企业办理了1677笔外债注销登记业务、44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28笔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如,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需往返外汇局广东省约80公里路程,新政落地后,企业就近选择银行办理业务,大幅节约时间成本。 六是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缓解融资难题。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处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微科创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如,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有者权益为635.6万元人民币,按现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难以满足其借入外债资金需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落地后,其成功签约并登记了500万美元融资额度,已累计提款225万美元,大幅提高了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效缓解轻资产型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难题。截至2021年6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内共有24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登记金额折合约1.03亿美元。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学党史、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优化广东跨境投融资环境,不断提升资本项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2021-07-21/guangdong/2021/0721/2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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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外资外贸企业的培育支持,推动提升对涉外经济主体外汇服务水平,助力巴中涉外经济追赶式发展和高质量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巴中市中心支局在前期对全市外资外贸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涉外企业一对一联系机制和重点企业主办行制度。该联系机制和主办行制度着眼于涉外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金融服务短板问题,统筹协调辖内有限的外汇资源、外汇力量,加强了外汇指定银行与涉外企业的常态化对接工作,有利于动态提供外汇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有关外汇业务辅导服务、融资对接服务,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诉求,建立良好的沟通与互动平台,把目前少而小的涉外经济主体劣势转化为准而精的外汇服务优势。 2021-07-19/sichuan/2021/0719/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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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遂宁市打击涉税领域违法犯罪业务培训在市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成功举办。本次联合培训,是落实精准监管、联合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外汇局与税务、公安、海关的合作互动,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稳定、优良的涉外营商环境。遂宁市中心支局副局长及外汇管理科相关同志,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等部门103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培训。 2021-07-20/sichuan/2021/0720/1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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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02-18/shanxi/2021/0218/6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