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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5/liaoning/2021/1105/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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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 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 部署综合施策稳定市场预期 保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部署综合施策稳定市场预期,保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针对当前国内外形势新变化,稳定经济运行的政策要抓紧出台实施。今年增值税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这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直接高效的纾困措施,是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关键举措,也是涵养税源、大力改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会议决定,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三是中央财政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设立3个专项,支持基层落实退税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其中,对新增留抵退税中的地方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补助平均超过82%、并向中西部倾斜。会议要求,建立资金预拨机制,逐月预拨、滚动清算,确保地方国库动态存有半个月的退税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国库管理,确保退税资金直达市场主体、对地方的补助直达市县基层,对偷税、骗税、骗补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金融委汇报,指出要高度重视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改革开放,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科学有效施策,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同时及时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和社会融资适度增长。二是保持政策稳定性,近年来稳定经济运行、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要尽可能延续实施,同时开展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和纠正出台不利于市场预期的政策。三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稳妥处理好资本市场运行中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四是加强部门协同,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未雨绸缪应对新挑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五是继续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22-03-22/liaoning/2022/0322/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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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17/liaoning/2021/1117/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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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3/liaoning/2021/1203/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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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旬,在铁岭疫情防控形势趋紧的情况下,国家外汇管理局铁岭市中心支局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业务开展,本着“便捷高效,为民服务”的理念,为“铁岭公共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投”)办理境外融资发债登记和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保证疫情期间外汇资本项目业务正常办理,受到政府和企业好评。 一、坚持“特事特办”,领导积极协调 在防疫特殊时期,铁岭公投持有的2.66亿美元境外发债额度即将到期。在接到企业融资诉求后,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高度重视,主动安排约见铁岭公投负责人开展座谈,研究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常态化运行机制,了解发债所面临的困难。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表示,将全力支持企业境外融资,充分发挥外汇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服务全面”,想企业之所想 在防疫特殊时期,铁岭市中心支局领导对本次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提出两点工作要求:一是全力支持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工作,做好外汇政策指导与服务;二是主动担当作为,想在企业前面,为银行企业搭起一座桥梁,促进发债资金顺利落地。 三、坚持“培训及时到位”,确保合规操作 为保证企业合规办理境外发债业务,铁岭市中心支局通过非现场方式,对银行柜面业务人员开展“跨境+资本”专题培训,从外汇政策要求、审核重点、制度建设、业务规范性等方面开展培训,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政策与业务同步”。 四、坚持“汇银企合力”,促成募集资金落地 铁岭公投在短时间内完成境外发债项目并及时调回使用得益于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合力作用,境外募集资金第一时间顺利调回境内,做到无缝链接,实现募集资金“零在途”,大幅提高境外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铁岭市中心支局积极发挥外汇管理职能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广泛好评。 2022-04-18/liaoning/2022/0328/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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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疫情期间辖区外汇服务平稳运行,本溪市中心支局主动作为,迅速行动,用心用力优化服务,在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同时,健全外汇业务应对处置机制,确保各项外汇金融服务不间断。 一是畅通办理渠道,确保外汇业务办理无障碍。疫情发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迅速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办理指南》,通过微信、QQ业务群、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网上办、邮箱办、邮寄办”等非现场业务办理渠道,详细列明各渠道申请方式和办理流程,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不见面、零跑腿”,降低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是迅速反应能办尽办,确保企业各项资金及时入账。2022年3月24日,本溪市中心支局线上接到本溪某贸易企业的电话咨询,有一笔金额为6.99万美元的超过180天的超期退汇收汇业务,该笔款项企业急于入账用于其他经营支出。本溪市中心支局在得知企业诉求后,快速启动应急预案,为企业开辟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通过微信和电话等线上非接触渠道指导企业准备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单位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要求,指导企业以线下非接触方式提交资料,并对该笔业务进行即时审核和内部审批,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登记表业务1小时内完成办理,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下一步,本溪市中心支局将根据分局要求,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外汇管理服务通畅,不断提升疫情期间外汇服务质效,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022-04-04/liaoning/2022/0329/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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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贯彻落实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政策占比,使惠企红利得到最大释放,阜新市中心支局利用视频方式召开了全地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进会议,全辖9家涉外银行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计20人参加。 会议首先向辖内银行通报了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开展情况,在分析便利化使用率较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加快推进支付便利化的六项措施。具体包括: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业务原则上优先使用便利化支付;施行“周反馈月通报”,并将政策推进情况纳入对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年度评估;要求银行规范操作,注意风险防范,并实施每家银行专人联系制度,加大对银行督导等。随后,外汇管理人员又进一步解读便利化政策,梳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使银行清晰掌握业务办理流程,打消后顾之忧,调动了银行参与意愿。此外,还就银行关心的问题进行汇银线上互动,解答银行疑问。 下一步,阜新市中心支局将密切关注各银行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强化对银行的督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便利化政策使用率得到明显提升,真正使便利化措施惠及更多企业,支持市场主体更好发展。 2022-05-07/liaoning/2022/0321/1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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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为了解涉外企业生产用工和政策需求,掌握外汇管理各项改革特别是便利化措施在辽阳企业层面落实落地情况,3月初,辽阳市中心支局牵头组织商业银行,深入辽阳市进出口企业,开展“一企一策”外汇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实地调研解决企业现有困难。 一是深入基层,走访本市主要进出口企业及小微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问题。二是贴近实际,宣传推广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中心支局业务人员现场讲解在结售汇、真实性审核、外汇管理等方面为支持企业发展出台的便利化措施。同时,宣传企业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帮助企业有效防范汇率风险。三是现场答疑,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困境。现场听取企业贸易发展瓶颈及外汇政策诉求,对企业提出的政策难题和疑难问题进行现场答复和指导,就企业提出的节后生产的资金缺口、用工难题、规避贸易风险等问题,与银行进行现场对接。四是密切沟通,做好窗口指导和政策反馈。加强政策沟通和反馈,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疫情、俄乌战争局势、美国贸易保护等热点问题进展情况,及时对进出口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辽阳市中心支局通过“一企一策”实地调研走访,宣传推广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推动企业在本地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将常规的外汇业务辅导深化为主动且针对性强的深度服务,拓展外汇服务范围,提升外汇服务层次。 2022-03-08/liaoning/2022/0228/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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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1-30/liaoning/2021/1130/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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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阜新市中心支局坚持“外汇惠民”服务理念,在分局指导下将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列为全年重点工作,制订了推进计划,扎实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年初以来,力推了主办行培训制度,发挥银行的积极作用,强化了汇率风险管理知识普及;推动建立了紧密的“汇企银”联系机制,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以各大银行实现外汇衍生产品等新业务“首办户”取得新突破为抓手,突出了对政策落实的激励约束。系列工作措施的有效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全辖年内首笔远期结汇业务日前在中国银行阜新分行成功办理。 在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各项措施时,阜新市中心支局重在宣传引导,注意发挥“汇企银”紧密联系优势和合力作用,与中国银行阜新分行组建外汇业务顾问团,共同走访了全市重点出口企业--某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规避汇率风险、促进财务稳健角度,对企业开展了一对一的帮扶走访,在专业分析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走势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扭转了过去对汇率风险敞口不作任何干预的被动。 2022年2月25日,该公司与中国银行阜新分行参照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对一笔将于2022年3月下旬的美元贸易收汇,签订了300万美元的远期结汇申请书,锁定远期结汇汇率,交割日定为2022年3月31日。鉴于该公司是银行的授信客户,可选择占用自身授信额度续作的方式,银行免除了该笔结汇业务需要占用约2.5%保证金的要求。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银行主动联系客户通过邮件形式提交业务交割申请书,使公司如期顺利履约,实现了银行与客户远期结汇业务办理的无缝对接,公司对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便利性和可靠性有了进一步的切身感受。 下一步,阜新市中心支局将在辽宁省分局的指导下,持续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按照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引导银行推出更多更好受企业认可和欢迎的创新产品,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韧性,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2-28/liaoning/2022/0228/1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