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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流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并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符合《办法》所列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可按规定通过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外汇经纪业务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按《办法》从事外汇经纪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181。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8-10-23/safe/2008/1023/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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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及行政许可程序,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审批 除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外,其余所有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以境外机构或境外自然人为被担保人的对外房屋按揭担保),符合现行法规的,均由担保人所在地分局审批。 二、关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股票的审批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股份涉及购、付汇及境外开户审批的,若购、付汇金额低于2500万美元,由所在地分局审批;若购、付汇金额高于2500万美元(含2500万美元),仍应通过所在地分局报总局审批。 三、关于证券、信托、财务、金融租赁公司外汇资金结汇及购付汇的审批 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将超过规定要求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结汇由所在地分局审批。各分局应将辖内上述机构购付汇、结汇情况定期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上述机构外汇利润结汇由所在地分局或授权下级支局审批。上述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或者于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提出净利润结汇申请。 四、境外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以外汇形式上缴社保基金的核准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申请将减持外汇收入划拨全国社保基金的,由所在地分局审批。 各分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准以上企业将减持外汇收入直接划拨至财政部开立的外汇账户。 五、改进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账户管理 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限额由原来的10万美元,调整为10万美元或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的5%,账户有效期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 六、简化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方式 对超过等值50万元人民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移民转移和继承转移)申请,各分局资本项目处或相关业务处在征得主管外汇业务的副局长(局长)同意后,可以处发文形式直接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批准。 以上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分局要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在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时,须及时向总局请示报告。总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分局的审批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总局报送有关数据。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005-08-25/safe/2005/0825/5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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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宁波、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汕头、珠海、成都、重庆、西安分局: 根据(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年检中的操作规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联合年检中,应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有条件的分局,应组织合署办公,以方便企业。 二、外汇局应按《通知》要求,经与当地其他部门协调,自行安排年检时间表,但不得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最后年检时间相冲突。 三、外汇局在审核企业年检报告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如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以及企业财务外汇审计报告。 2企业验资报告。 如果外汇局对企业年检报告的真实性有疑异,可要求企业提供办理外汇业务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如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结售汇凭证、投资款划拨凭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等。 四、外汇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外汇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验,并对企业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没有出资或出资比例严重不足的企业,外汇局应及时通知联合年检其他有关部门,按协商结果对其作相应处理。 五、对不参检企业,外汇局应按《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外汇局不再在企业《外汇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与否戳记,但应对企业违规行为在《外汇登记证》上加以记录。 七、外汇指定银行为企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除相关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还须要求企业提供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应负责将这一要求通知各外汇指定银行。 八、1997年度联合年检外汇部分的汇总工作仍由外汇局负责。 九、外汇局应在年检收尾工作中,对企业填报的年检报告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填报不实或有意隐瞒等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不实验证材料的,应及时报告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 十、外汇局可根据773号及本通知要求,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在实施前,应报我局备案。 1997-02-22/safe/1997/0222/5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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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作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2010-11-15/safe/2010/1115/5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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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中央外经贸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对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下发之前,已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外经贸部将予以确认或补办手续并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办理退缴汇回利润保证金手续。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事前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外汇管理部门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涉及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企业在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应在核销单备注栏注明“此出口属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适当延长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六、上述企业如需将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的,应事先到驻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七、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它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需购汇的项目,在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外汇风险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用汇清单。分局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总局。 八、对上述项目申请的人民币贷款原则上不予供汇。 1999-04-20/safe/1999/0420/5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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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429135751064 2011-04-29/safe/2011/0429/5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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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130151808655 2011-01-30/safe/2011/0130/5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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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面临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突出重点、提升手段、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2011年共查办3488起外汇违规案件,收缴罚没款5.03亿元人民币,罚没款金额同比翻了一番多,取得打击“热钱”阶段性成效。 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击“热钱”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重拳出击,查办重点领域的重大外汇违法案件。2011年,共查处涉案金额巨大、跨地区经营以及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等重大典型案件17起,涉案金额193亿元人民币,已做出行政处罚案件8起,收缴罚款1.87亿元人民币。二是联手查办,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截至2011年11月底,联合公安部门共破获地下钱庄案件18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20起和网络炒汇案件1起,涉案金额合计717亿元人民币,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98名,已起诉64人,破获案件数量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均创历史新高。三是突出重点,以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为重点,开展资本金结汇、短期外债等专项检查,对违规借用外债、违规结汇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守风险底线,构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外汇检查方式和方法,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完) 2012-01-18/safe/2012/0118/4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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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5件, 内容涉及 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 方面 。外汇局 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内容,已圆满完成2011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是 高度重视,严格要求 。 外汇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布置外汇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培训,重在落实。 专门举办“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培训班”,对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在分办中强调任务、时间、质量的“三个确认”,并通过电子督办系统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计划,事事有落实。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注重办理实效。办理中,十分重视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协调,通过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外汇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积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坚守风险底线,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风险,继续扎实做好2012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水平。(完) 2012-03-02/safe/2012/0302/4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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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会议,总结2011年国际收支工作,研究部署2012年国际收支工作重点和任务。 会议指出,2011年,国际收支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的要求,切实把减缓银行结售汇顺差过快增长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项工作均取得新的成绩:前瞻性研究分析有新突破,常规性监测预警有新重点,应对“热钱”流入有新措施,银行外汇收支监管有新进展,统计制度建设有新抓手,外汇市场发展有新飞跃。 会议强调,2012年的国际收支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重点是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变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抓住机遇推动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国际收支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对2012年国际收支主要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加强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监测分析;二是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手段和方法;三是完善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政策预案;四是健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框架及现有制度;五是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工作透明度;六是加强和改进统计数据核查工作;七是改进银行结售汇管理;八是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完) 2012-02-14/safe/2012/0214/4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