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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77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2110亿元人民币,逆差1334亿元人民币。2014年1-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970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6891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718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343亿美元,逆差217亿美元。2014年1-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580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749亿美元,逆差累计116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9 2014.1-9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334 -7,184 贷方 776 9,706 借方 2,110 16,891 1.运输差额 -356 -2,729 贷方 198 1,703 借方 554 4,432 2.旅游差额 -641 -4,746 贷方 268 2,329 借方 908 7,076 3.通讯服务差额 3 -12 贷方 9 74 借方 5 86 4.建筑服务差额 68 368 贷方 86 549 借方 17 181 5.保险服务差额 -111 -836 贷方 20 174 借方 131 1,010 6.金融服务差额 -2 -15 贷方 16 168 借方 18 183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0 416 贷方 101 801 借方 52 385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19 -1,012 贷方 2 32 借方 121 1,044 9.咨询差额 74 752 贷方 206 1,929 借方 132 1,177 10.广告.宣传差额 5 54 贷方 25 231 借方 20 178 11.电影.音像差额 -4 -31 贷方 1 7 借方 5 39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298 653 贷方 -161 1,662 借方 137 1,009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45 贷方 6 49 借方 10 9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9 2014.1-9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217 -1,169 贷方 126 1,580 借方 343 2,749 1.运输差额 -58 -444 贷方 32 277 借方 90 721 2.旅游差额 -104 -772 贷方 44 379 借方 148 1,151 3.通讯服务差额 1 -2 贷方 1 12 借方 1 14 4.建筑服务差额 11 60 贷方 14 89 借方 3 29 5.保险服务差额 -18 -136 贷方 3 28 借方 21 164 6.金融服务差额 0 -2 贷方 3 27 借方 3 30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 68 贷方 16 130 借方 8 6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9 -165 贷方 0 5 借方 20 170 9.咨询差额 12 122 贷方 34 314 借方 21 192 10.广告.宣传差额 1 9 贷方 4 38 借方 3 29 11.电影.音像差额 -1 -5 贷方 0 1 借方 1 6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47 107 贷方 -26 271 借方 22 164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7 贷方 1 8 借方 2 1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10-23/safe/2014/1023/5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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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55820亿元人民币(等值9072.3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其中,登记外债余额为35627亿元人民币(等值5790.35亿美元),企业间贸易信贷余额为20193亿元人民币(等值3282亿美元)。 从债务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11775亿元人民币(等值1913.72亿美元);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为44045亿元人民币(等值7158.63亿美元),其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68.36%。这部分外债具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与一般外债有较大不同,且与我国对外贸易和外汇储备相比规模较小,短期外债风险基本可控。 从债务人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中资金融机构债务(含其负责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17883亿元人民币(等值2906.4亿美元),占50.19%;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10738亿元人民币(等值1745.25亿美元),占30.14%;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4421亿元人民币(等值718.56亿美元),占12.41%;国务院部委债务(不含外国政府贷款)余额为2115亿元人民币(等值343.70亿美元),占5.94%;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70亿元人民币(等值76.44亿美元),占1.32%。 从债务类型看,登记外债余额中,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为31928亿元人民币(等值5189.23亿美元),占89.6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为3699亿元人民币(等值601.12亿美元),占10.38%。 从币种结构看,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1.35%,日元债务占4.46%,欧元债务占4.46%,特别提款权和港币等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比9.73%。 2014年上半年,我国新借入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1563亿元人民币(等值254.00亿美元),偿还中长期外债本金819亿元人民币(等值133.13亿美元),支付利息103亿元人民币(等值16.69亿美元)。中长期外债(签约期限)项下净流入资金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04.18亿美元)。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为便于区分两种分类方法,本新闻稿在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后分别以签约期限和剩余期限注明分类方法。 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 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 2014-09-26/safe/2014/0926/5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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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3751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含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5595亿元人民币,国际储备资产减少1844亿元人民币。 2014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148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5939亿元人民币,国际储备资产增加720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四季度,我国经常项目顺差611亿美元,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下同),货物贸易顺差169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3亿美元,收益逆差244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10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91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610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减少30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下同)减少293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7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4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21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71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981亿美元,收益逆差298亿美元,经常转移逆差30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96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985亿美元。国际储备资产增加1178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增加1188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及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减少1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2 行次 2014年四季度 2014年 一.经常项目 1 3751 13148 A.货物和服务 2 5888 16834 a.货物 3 10386 29004 贷方 4 39787 144619 借方 5 29401 115615 b.服务 6 -4499 -12170 贷方 7 2108 11369 借方 8 6607 23539 1.运输 9 -840 -3557 贷方 10 642 2349 借方 11 1481 5907 2.旅游 12 -2231 -6978 贷方 13 820 3149 借方 14 3051 10127 3.通讯服务 15 -19 -29 贷方 16 36 111 借方 17 55 140 4.建筑服务 18 263 644 贷方 19 383 943 借方 20 120 299 5.保险服务 21 -263 -1098 贷方 22 107 281 借方 23 370 1379 6.金融服务 24 -35 -55 贷方 25 96 266 借方 26 132 32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7 193 608 贷方 28 326 1128 借方 29 133 52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0 -338 -1347 贷方 31 10 42 借方 32 348 1389 9.咨询 33 265 1009 贷方 34 699 2636 借方 35 434 1627 10.广告、宣传 36 17 71 贷方 37 73 305 借方 38 56 234 11.电影、音像 39 -12 -43 贷方 40 3 11 借方 41 15 54 12.其它商业服务 42 -1485 -1335 贷方 43 -1103 84 借方 44 383 1418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5 -15 -60 贷方 46 16 65 借方 47 31 125 B.收益 48 -1498 -1828 C.经常转移 49 -638 -1858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4 50 -5595 -5939 其中:直接投资 51 3743 12190 三. 储备资产 52 1844 -7209 3.1 货币黄金 53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1 4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43 60 3.4 外汇 56 1800 -7273 3.5 其他债权 57 0 0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包含净误差与遗漏。 4.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4年全年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四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报表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目2 行次 2014年四季度 2014年 一.经常项目 1 611 2138 A.货物和服务 2 959 2738 a.货物 3 1693 4719 贷方 4 6484 23541 借方 5 4791 18822 b.服务 6 -733 -1981 贷方 7 343 1851 借方 8 1077 3832 1.运输 9 -137 -579 贷方 10 105 382 借方 11 241 962 2.旅游 12 -364 -1136 贷方 13 134 513 借方 14 497 1649 3.通讯服务 15 -3 -5 贷方 16 6 18 借方 17 9 23 4.建筑服务 18 43 105 贷方 19 62 154 借方 20 19 49 5.保险服务 21 -43 -179 贷方 22 17 46 借方 23 60 225 6.金融服务 24 -6 -9 贷方 25 16 43 借方 26 21 52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7 32 99 贷方 28 53 184 借方 29 22 85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0 -55 -219 贷方 31 2 7 借方 32 57 226 9.咨询 33 43 164 贷方 34 114 429 借方 35 71 265 10.广告、宣传 36 3 12 贷方 37 12 50 借方 38 9 38 11.电影、音像 39 -2 -7 贷方 40 1 2 借方 41 2 9 12.其它商业服务 42 -242 -217 贷方 43 -180 14 借方 44 62 231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5 -2 -10 贷方 46 3 11 借方 47 5 20 B.收益 48 -244 -298 C.经常转移 49 -104 -302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4 50 -912 -960 其中:直接投资 51 610 1985 三. 储备资产 52 300 -1178 3.1 货币黄金 53 0 0 3.2 特别提款权 54 0 1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5 7 10 3.4 外汇 56 293 -1188 3.5 其他债权 57 0 0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本表资本和金融项目数据为经常项目差额与储备资产变动数之间的差额,包含净误差与遗漏。 4.本表2014年全年初步数由2014年前三季度正式数与2014年四季度初步数累加而成。 5.四季度,由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正式启用,我局根据该系统采集的数据,采用了新的测算方法推估平衡表中的旅行支出项目。 2015-02-03/safe/2015/0203/5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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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2月,银行结汇11401亿元人民币(等值1862亿美元),售汇11972亿元人民币(等值195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71亿元人民币(等值9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775亿元人民币,售汇1147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9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26亿元人民币,售汇49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71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5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4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852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75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76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16422亿元人民币(等值18958亿美元),累计售汇108737亿元人民币(等值17700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686亿元人民币(等值125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1333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377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956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08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96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88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844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501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427亿元人民币。 2014年12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548亿元人民币(等值3355亿美元),对外付款21292亿元人民币(等值347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5亿元人民币(等值122亿美元)。 2014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3855亿元人民币(等值3319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1376亿元人民币(等值3278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479亿元人民币(等值40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1-22/safe/2015/0122/5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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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 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536亿美元,同比下降32%。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顺差303亿美元,服务逆差72亿美元,收益顺差211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95亿美元。 2010年一季度,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42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12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5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22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454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6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净增加959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特别提款权增加1亿美元。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10年一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536 3,950 3,414 A.货物和服务 2 230 3,526 3,295 a.货物 3 303 3,167 2,864 b.服务 4 -72 359 431 1.运输 5 -68 68 136 2.旅游 6 -27 102 129 3.通讯服务 7 0 3 3 4.建筑服务 8 15 26 11 5.保险服务 9 -30 3 33 6.金融服务 10 0 2 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12 18 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28 1 29 9.咨询 13 18 51 33 10.广告、宣传 14 1 6 5 11.电影、音像 15 -1 0 1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34 77 42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0 2 2 B.收益 18 211 312 101 1.职工报酬 19 24 28 4 2.投资收益 20 187 284 98 C.经常转移 21 95 112 17 1.各级政府 22 -1 0 1 2.其它部门 23 96 112 16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642 2,133 1,491 A.资本项目 25 12 12 1 B. 金融项目 26 631 2,121 1,490 1. 直接投资 27 155 304 14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82 20 102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237 284 47 2. 证券投资 30 22 112 90 2.1 资产 31 6 94 88 2.1.1 股本证券 32 -21 22 43 2.1.2 债务证券 33 27 72 44 2.1.2 .1 (中)长期债券 34 62 70 8 2.1.2 .2 货币市场工具 35 -34 2 36 2.2 负债 36 16 19 3 2.2.1 股本证券 37 16 19 3 2.2.2 债务证券 38 0 0 0 2.2.2 .1 (中)长期债券 39 0 0 0 2.2.2 .2 货币市场工具 40 0 0 0 3. 其它投资 41 454 1,705 1,251 3.1 资产 42 126 208 82 3.1.1 贸易信贷 43 5 5 0 长期 44 0 0 0 短期 45 4 4 0 3.1.2 贷款 46 40 57 16 长期 47 -14 0 14 短期 48 54 57 2 3.1.3 货币和存款 49 30 95 66 3.1.4 其它资产 50 51 52 0 长期 51 0 0 0 短期 52 51 52 0 3.2 负债 53 328 1,496 1,169 3.2.1 贸易信贷 54 52 52 0 长期 55 4 4 0 短期 56 48 48 0 3.2.2 贷款 57 177 1,280 1,103 长期 58 17 48 32 短期 59 161 1,232 1,071 3.2.3 货币和存款 60 98 161 63 3.2.4 其它负债 61 0 4 4 长期 62 0 0 0 短期 63 0 4 4 三. 储备资产 64 -960 0 960 3.1 货币黄金 65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1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0 0 3.4 外汇 68 -959 0 959 3.5 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70 -219 0 21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完) 2010-07-05/safe/2010/0705/4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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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问题,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其中列明的项目,除已明确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由于非贸易项目种类很多、情况复杂,《规程》以及现行其它外汇管理法规无法及时明确的问题,均需经过外汇局按程序审批。这种做法,既给境内机构造成不便,又增加了外汇局的管理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分类管理后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性审核的材料。 首先,对法规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不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其次,《通知》明确,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经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均可以不受金额限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从外汇管理的角度,体现了支持和帮助信誉好、贡献大的境内机构的政策取向。 第三,《通知》规定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重点审核凭证,即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通知》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此类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报送外汇局。采取这样的事后非现场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监督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审核每笔售付汇业务,另一方面便于外汇局及时跟踪、研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为下一步规范提供依据。 《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03-31/safe/2003/0331/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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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市场外汇收支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为了进一步贯彻《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增强保险监管透明度,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投保外汇保险,现将已经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今后将每季度更新一次,可直接到“管理信息”栏目中查阅 2003-06-25/safe/2003/0625/4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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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保障功能,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背景资料: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种保险方式。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超赔再保险:是指由再保险人规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自留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合同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事先以合同形式约定再保险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对于所有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原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临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进行一项分出业务前,临时与再保险人洽谈分保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但再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接受与否。 附件1: 《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7-03/safe/2003/0703/4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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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29/safe/2003/0729/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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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LT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08/safe/2003/0808/4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