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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5213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0579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511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25826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032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3654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6164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3115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0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3079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8180 EUR 欧元 1欧元 0.971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80 GBP 英镑 1镑 1.5504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98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155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86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31446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68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662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6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5932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23 THB 泰国铢 1铢 0.02286 JPY 日本元 1元 0.007991 TWD 台湾元 1元 0.02874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05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26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1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1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11-01/safe/2002/1101/5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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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47779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628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406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9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290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789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356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6063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1687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1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286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195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4630 EUR 欧元 1欧元 0.8884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964 GBP 英镑 1镑 1.4466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66 HKD 港元 1元 0.1282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207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7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26009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045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09666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792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5027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313 JPY 日本元 1元 0.007685 TWD 台湾元 1元 0.02877 KRW 韩国圆 1圆 0.000767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028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2年5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2年5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本表自2002年第4期起不再列入欧元区各国原使用货币。 注4:‘***’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2-05-01/safe/2002/0501/5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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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2681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39156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3380 MOP 澳门元*** 1元 0.12541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34258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860 CAD 加拿大元 1元 0.75126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6319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79542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4852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70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6665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3990 EUR 欧元 1欧元 1.2398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01 GBP 英镑 1镑 1.7631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747 HKD 港元 1元 0.12881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419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178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758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644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204 SGD 新加坡元 1元 0.58545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43 THB 泰国铢 1铢 0.02523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04 TWD 台湾元 1元 0.02946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380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945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4年1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4年1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4-01-01/safe/2004/0101/5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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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 0.64555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45841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75070 MOP 澳门元 1元 0.12490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45300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8925 CAD 加拿大元 1元 0.89015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7480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81920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6341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473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89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7072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1650 EUR 欧元 1欧元 1.2726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1893 GBP 英镑 1镑 1.86860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665 HKD 港元 1元 0.12897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93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1071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8932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90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359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1093 SGD 新加坡元 1元 0.62704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203 THB 泰国铢 1铢 0.02602 JPY 日本元 1元 0.008894 TWD 台湾元 1元 0.03116 KRW 韩国圆 1圆 0.0010502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801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6年6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6年6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2006-06-05/safe/2006/0605/5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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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并规范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您能介绍一下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答:一直以来,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统计,为防止重复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这种管理方式虽然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如购汇网点较少,又限制异地购汇,给个人购汇带来很多不便;在新的形势下授权一家银行办理个人售汇业务,不利于银行间公平竞争;银行售汇业务靠手工操作,无法有效防止个人重复购汇,等等。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个人购汇系统”,实现了外汇局和银行的信息共享和实时监管。该系统彻底打破了由一家银行独自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方便了个人购汇,为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也有利于外汇局改进监管手段,有效防止重复购汇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今年4月1日起,该系统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陕西等地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的240多个营业网点进行了试点。 6月 1日起 ,在上述三家银行全国所有银行网点进行二期试点。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个人购汇系统”运行平稳正常,银行和居民个人反映良好。因此,在试点较为成熟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在全国推广运行该系统。 配合和依托“个人购汇系统”,为指导银行的业务操作,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细则》,在原有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布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条件,受理各中、外资银行的开办申请。 问:您能介绍一下这次个人购汇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吗? 答:此次对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居民个人购汇实需原则与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细则》取消了原来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自 8月 1日起 ,凡是符合《细则》中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持《细则》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可以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售汇的银行及网点。 第二,规范购汇种类。《细则》将居民个人购汇种类统一规范为16个项目,即旅游(含港澳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自费留学、其他出境学习、商务考察、境外培训、被聘工作、外派劳务、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出境定居、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国际交流及其它。居民个人上述购汇,均可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统一限额管理。《细则》对以往的购汇限额进行了统一,即在《细则》所列的16个购汇项目中,除自费留学的规定限额为等值20000美元,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和赴港澳地区及“其它”项目规定的限额为等值1000美元以外,其它项目的规定限额均为等值2000美元。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规定限额减半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购汇。 第四,简化部分购汇项目的审核凭证。为了切实方便居民个人用汇,此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购汇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了较大的调整,对部分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简化了审核凭证。具体来说,对于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除出境旅游和自费留学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外,其他购汇都可凭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购汇;对于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境外邮购、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购汇,从审核其真实性角度考虑,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放开异地购汇。长期以来,因为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采用手工操作方式,为避免重复购汇,居民个人购买外汇,只能在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和外汇局手工办理,带来了很多不便。此次“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通过银行、外汇局实时的联网操作,为实现异地购汇提供了保障。居民可以根据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之外的银行购汇。 问:据您介绍,这次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配合“个人购汇系统”的正式推广运行。您能介绍一下该系统的基本情况吗? 答:“个人购汇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的第一个实时的业务系统。该系统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网络连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建立公共数据中心,集中全国数据,各银行总行通过网络与数据中心连接,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的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连接。该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时操作,实现了银行售汇信息和外汇局核准信息的信息共享和业务操作电子化,形成了比较科学和严密的个人购汇监管系统。 该系统运行后,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首先通过系统查询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售汇后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系统传送到外汇局。这样,通过运行“个人购汇系统”,外汇局可以实时监控银行办理的每一笔个人售汇业务,银行也可以及时查询是否个人超限额的购汇已经外汇局核准,是否其他银行已经供汇,从而防止个人重复购汇。 问: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后,放开了办理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等限制,外汇局相应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 答:“个人购汇系统”的推广运行,改进了外汇局的监管手段,保证了外汇局在放开银行限制、方便个人的同时,能够实施有效监管,防止重复购汇。《细则》还具体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统一规范银行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条件。只有满足一定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才能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如,银行必须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具有相关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等,建立了与外汇局的网络连接等。另外,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必须在“个人购汇系统”上操作,严禁脱机操作。 第二,继续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个人购汇金额在规定限额以内的,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须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凭外汇局核准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通过事后核销,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购汇。《细则》对个人购汇实行事后核销管理,即对于具有前一次购汇记录的境内居民个人,再次办理购汇前或再次办理购汇时,银行通过审核其护照上是否有出入境记录或能否出具前一次的用汇收据,从而决定是否再次供汇的一种审核制度。若证实确已出境或境内居民能够提供前一次的用汇收据,银行对前一次的购汇记录予以核销后,办理本次售汇,否则,则不予核销,不办理本次售汇。如果居民个人在“个人购汇系统”中存在未核销记录,就不能进行其他项目的购汇。 第四,严格现钞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后,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还可以提取外币现钞,但每次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自费留学项下的学费、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所购外汇只能直接汇往境外,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问:这次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对银行和居民个人有什么积极意义? 答:此次居民个人购汇政策的调整,对银行来讲,通过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规范了银行操作,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时,通过“个人购汇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方式,改变了银行原有的手工操作,有利于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对居民个人来讲,通过放开购汇银行限制、简化购汇凭证、放开异地购汇等一系列政策的调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购汇银行,并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节省了办理此项业务的时间及成本,将极大地方便居民个人用汇。 2002-07-26/safe/2002/0726/3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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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缔非法买卖外汇市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活动的力度,个人因私用汇的范围和标准也有了较大的提高,正常的用汇需求能够得到基本满足,遏制了非法外汇买卖。特别是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骗汇、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些非法买卖外汇的“黑窝点”和“地下钱庄”直接为走私、骗取出口退税、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外汇资金。这些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通知》要求,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协作配合,迅速开展行动。近期要重点整顿取缔非法买卖外汇的黑市,力争捣毁一批“黑窝点”,查处一批“地下钱庄”。特别是要监督外汇指定银行对其营业网点及所属外汇兑换点进行清理,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严禁利用银行营业场所和银行服务项目进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对银行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的,一经查明,要严肃处理。 《通知》重申了当前我国对非法外汇买卖的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安机关要依照《刑法》第225条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对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6条进行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查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处理。 2001-09-05/safe/2001/0905/3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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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改进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日前召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探讨了今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思路: 一、贸易外汇管理方面,提高真实核销率。通过电子联网核查等高科技手段,减少逾期末核销金额,遏制逃套汇和骗购外汇行为,切实提高真实核销率,保证外汇收入及时足额调回境内和对外支付的真实性。 二、非贸易外汇管理方面,针对目前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低,国际竞争力较弱,跨境交易日益增加,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出大大增加等情况,要从增强服务贸易的整体竞争力着手,加大调研力度,整章建制,完善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监管,维持贸易外汇收支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成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涉及的方面广,要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管理与服务并举,维护良好的外汇收支秩序,促进对外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001-03-05/safe/2001/0305/3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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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561.00 2 1565.59 3 1568.20 4 1568.46 5 1580.19 6 1585.68 7 1585.96 8 1592.17 9 1600.92 10 1613.44 11 1639.11 12 1655.74 2001-01-31/safe/2001/0131/5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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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美元 月份 数额 1 1450.90 2 1465.15 3 1466.25 4 1466.65 5 1467.45 6 1470.51 7 1487.37 8 1507.30 9 1515.11 10 1528.47 11 1537.70 12 1546.75 2000-01-31/safe/2000/0131/5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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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问:我国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为什么保税区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 答:保税区是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与境外之间(一线)货物进出,海关实行备案管理,不征关税;而对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二线)货物的往来,实行报关管理。在外经贸管理上,除一些特殊货物外,一般货物进出口不纳入许可证、配额管理。 因此,与海关、外经贸管理方式相适应,新《办法》要求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的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保税区与区外之间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问:您能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吗? 答:鉴于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和区外的贸易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为了简化企业手续,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周转,外汇管理局一直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并且不实行限额管理。 新《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外汇帐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两大类。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并且应当在企业注册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可以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也可经开户地外汇局核准后,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立。 问: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保税区内企业购汇的有关规定? 答:由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往来均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保税区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不会有过多的人民币收入,也不需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因此,新《办法》中规定区内企业应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和区外支付,原则上不得购汇支付。同时,考虑到企业客观需要,放宽了三类购汇: 首先,由于保税区内中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一般以人民币投资,在建设期间这些企业还没有外汇收入,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允许其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其次,由于货物分拨企业和加工企业,是符合保税区功能发展的主要企业类型,它们在向区外机构分拨其产品或经批准加工产品内销时,是以人民币结算,因此,允许区内的货物分拨企业和出口加工企业用在境内销售所得的人民币购汇向境内外支付。 第三,由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是外商投资的根本保证,因此,允许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红利购汇汇出境外。 新《办法》明确,保税区内企业的对外支付,必须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方可购汇支付。而且,区内企业购汇支付时,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还是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均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或经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放开一线、管住二线”的原则。保税区内企业经常项 下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中,需要结汇的,可以直接到注册地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经常项下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原则上应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汇出;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汇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问:保税区内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进出口核销手续? 答:国际收支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经济体对另一国的经济体之间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保税区内机构和个人属于中国居民,其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区内与境内区外的经济交易,区内区外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与海关实行的“一线备案、二线报关”管理原则相适应,新《办法》规定,保税货物从区外进入区内或者从保税区进入区外(二线),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但不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货物从保税区运到境外或从境外运抵保税区(一线),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问:对保税区内企业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对保税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一、二线兼顾,管住一线”的原则。因此,区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外汇(转)贷款、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提供对外担保、向境外投资、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均按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外汇(转)贷款及担保履约等,也应持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但原则上应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区内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所得人民币,区内加工企业可以用出口加工产品经批准内销所得的人民币,以及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注册资本金购汇支付,其他区内企业不得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担保的形式冲击区内机构原则上不得购汇的限制,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管理。 小资料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自1990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天津港保税区以来,截至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共设立了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青岛黄岛、张家港、宁波、福州马尾、厦门象屿、广州、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汕头、珠海、海口15个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实行保税区的管理政策。目前,16个保税区均已经海关验收,封关营运。十几年来,保税区各管理部门采取各种形式招商引资,积极开发,使保税区发展已具相当规模,渐趋成熟,成为当地经济新的增长点。 2002-08-21/safe/2002/0821/3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