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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抚顺市中心支局积极贯彻落实总省局工作部署,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优化服务为主要抓手,推动辖区企业汇率避险工作再上新台阶。截至2021年12月,辖内已有5家中小微企业签约外汇远期业务,累计签约笔数8笔,签约金额达224万美元,切实帮助抚顺地区中小微企业化解汇率避险难题。 一、强宣传。汇银联动宣传机制持续发力,企业汇率避险意识提升。本月除常规宣传推广外,抚顺市中心支局开展4项特色宣传:组织银行走访对接中小微企业19家,对企业进行上门宣传指导,企业反馈良好;组织银行拍摄录制“保持财务中性防范汇率风险”对客宣导视频1个;组织银行制作“保持财务中性、防范汇率风险”动态宣传图文和“理性保值,久赌必输”动态宣传图文,丰富宣传形式;组织银行利用自身公众号进行宣传推广1次,进一步拓宽宣传覆盖面。 二、优服务。推动银行提供管家式服务,满足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抚顺市中心支局督导辖内银行加强重点企业客户管理,多措并举优化服务,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避险难题。组织银行召开银企线上交流会,讲解汇率避险知识,介绍避险产品,满足企业实际需求;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银行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升业务素质,保障提供服务的精准性、避险方案的多元性;组织银行对目标企业进行汇率避险“多对一”服务,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通过视频电话会形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为其量身制定汇率避险的方案。 三、创成果。积极落实总省局决策部署,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效显著。通过积极推进系列举措,抚顺市中心支局有效实现成果转化,辖区内用汇主体汇率避险意识得到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本月,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成功为辖内某企业办理远期结汇业务1笔,金额37万美元,客户体验良好。 2022-01-06/liaoning/2022/0128/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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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外贸企业在RCEP协定生效后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阜新市中心支局对辖内外贸企业开展了快速调研。 一、外贸企业对RCEP协定的正式生效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阜新市某化工企业表示,RCEP对营商环境起到了更好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国间的生产分工合作,拉动区域内消费市场扩容升级,产业协作会让国产货物更质优价廉。受益于协定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投资负面清单承诺,各成员国的企业可相互扩大投资,更有助于企业发展外贸,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可带动区域内就业。 二、出口企业考虑拓展新市场,增加出口份额。阜新市某汽车部件公司表示,目前公司主要出口为美国,RCEP协定的生效给企业带来了政策红利,对开拓东盟国家汽车零部件出口市场发挥积极作用。公司正计划开拓更多国际市场。辖内某钢球制造有限公司和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均有对韩国出口业务,协定的生效为企业出口提供了信心,企业将针对 参与RECP协定的国家开拓市场,争取新订单。 三、已有企业开始享受关税减让成果。2022年1月,阜新海关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签发了阜新市首个RCEP原产地证书,出口产品为化工类,金额16.3万美元,减免关税2076元(约为货值0.2%)。 下一步,阜新市中心支局将加大对RCEP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针对企业贸易体量小、专业人员少、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掌握少且不及时等问题,适时选择以现场宣讲、制作新媒体长图等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2022-02-28/liaoning/2022/0303/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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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深刻领悟党的光荣革命历史,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辽阳市中心支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于3月2日参观弓长岭雷锋纪念馆。 全体党员在讲说员引领下,先后参观了雷锋纪念馆基本陈列厅及专题展厅,通过重温雷锋同志的生平事迹,瞻仰了雷锋同志生前使用的物件、工作和生活照片、雷锋日记等,感受到雷锋同志崇高的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 通过本次参观学习,辽阳市中心支局全体党员更加坚定和明确了雷锋同志爱党、爱国、爱人民的“赤子”情怀,学习他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学习他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钻一行的忠于职责、爱岗敬业的“螺丝钉”精神。 参观学习后,局领导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在外汇管理事业中践行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二是要不折不扣落实总分局决策部署,进一步围绕“促便利、稳增长、防风险”开展工作。三是要通过实地调研、新媒体宣传、银行推广等方式开展外汇政策宣讲,畅通信息反馈机制,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2022-03-03/liaoning/2022/0303/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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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省局工作要求,盘锦市中心支局对照《2021年分局内部审计发现主要问题清单》认真开展逐项排查整改工作。为全面做好自查工作,中心支局坚持“自查找漏洞,以自查建制度,以自查防风险”,全面细致梳理2021年外汇工作,确保自查工作全面高效开展,持续推进各项外汇业务合规稳定运行。 中心支局始终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发现典型问题对照自查工作。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组建自查工作小组负责自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主管外汇工作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自查工作,外汇管理科全体成员负责自查工作的实施。工作小组根据自查方案,按岗位分工进行交叉检查,各业务检查保证两人同时进行,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杜绝检查过程中存在疏漏,做到检查有针对性、整改有实效性。 经过自查,中心支局在基础工作的规范管理认识方面还有待加强:业务人员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还不够细致、深入,非现场核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提升;在基础工作细节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对于此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心支局组织各岗位业务人员进行认真的分析,查找原因所在,明确整改时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在今后的业务中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 2022-03-04/liaoning/2022/0303/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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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5/liaoning/2021/1105/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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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4-24/liaoning/2015/042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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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15日) 2020-07-16/liaoning/2020/0716/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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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辽宁省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8月23日) 2021-08-23/liaoning/2021/0823/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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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02-25/liaoning/2019/0225/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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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10-11/liaoning/2019/1011/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