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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一对一”形式的汇银企座谈会,为银行和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和鸿图集团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座谈会上,梧州市中心支局听取了企业的外汇政策诉求,及时解答企业提出的有关汇率避险、跨境融资以及股权结构等政策疑问,引导银行在优化外汇服务、规避市场汇率风险、改善企业财务运作以及降低企业跨境投融资成本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有效促进了银企沟通和合作。 2020-05-14/guangxi/2020/0514/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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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6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万亿美元)。 2020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9.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47万亿美元)。 2020-05-22/xiamen/2020/0522/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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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19/beijing/2020/0219/1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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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16/beijing/2020/0416/1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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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9/beijing/2020/0429/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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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优化外汇业务服务,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复工复产,推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二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三是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四是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五是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六是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七是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八是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加大便利化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4-14/beijing/2020/0414/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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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业务指南 附件: 1.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 2.IE浏览器设置工具(企业版) 3.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互联网端v1.1) 2020-05-12/hainan/2020/0512/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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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5/jiangxi/2020/0225/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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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外汇局九江市中心支局建立外汇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全力配合抗击疫情。一是及时传达政策,确保便利化措施落地。第一时间向辖内外汇支局、银行及相关企业传达绿色通道政策内容,指导辖内银行简化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二是建立联系机制,强化信息沟通。通过微信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发布了外汇管理部门业务咨询人员及电话,及时解答银行和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银行和企业及时快捷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同时,对辖内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四家涉外生产企业密切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状况及需求。三是精准指导,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网上办理。积极宣传网上办理进出口名录登记、外债签约登记等外汇业务温馨提示,安排专人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操作指导,确保企业办理业务“零延时”,又避免了疫情扩散风险。 2020-02-10/jiangxi/2020/0212/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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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召开了2020年温州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2019年温州外汇管理亮点工作,分析阐述了当前国内外的外汇形势及温州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现实机遇和挑战,安排部署了2020年六大全市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全面加强党建,有效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二是持续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诉求;三是不断优化服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四是全力防范风险,维护跨境资金平稳流动;五是理清监管责任,规范全市外汇市场秩序;六是抓实基础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履职能力。 2020-05-11/zhejiang/2020/0511/1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