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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资公司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工产成品复出口给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原料由境外第三方公司供货。在每次进料前,境外母公司先将原料进口款项汇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将款项汇往境外供应商进口原材料。产品复出口后,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则对于母公司汇给该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如何申报? 该笔收入款项若孤立起来看,似乎是国外母公司先将款项借给境内子公司以进口原材料。但若从进料加工业务全过程看,进料前的收入款应作为加工产品出口货款的一部分,后来,国外母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原先预付的款项扣除,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母公司支付给境内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预收进料加工+产品名称+货款,并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中选择“预收货款”;该公司将货款支付境外原材料供应商,也应申报在该项下。 该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的剩余货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2020-01-19/tianjin/2020/0119/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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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岸转手买卖的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2020-02-20/tianjin/2020/0220/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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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与新加坡一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协助渔业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垫付渔业公司生产期间的燃料补给,境内公司对外支付燃料垫付款应如何申报? 对于垫付款处理原则,基础交易为居民(付款人)与非居民(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居民付款人在偿还垫款时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所付款项为不报关燃料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20-02-17/tianjin/2020/0217/1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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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远洋航运公司,由于不熟悉内陆航路,为将部分货物运输至长江某内陆港口,向我国境内一航运企业租赁一条领航船并同时雇佣有经验的船长为其领航。境内航运企业收到境外航运公司支付的费用时应如何申报? 境外远洋船运公司租用内陆船只目的是为了领航,由于船只未装载货物,只承担领航职责,所以境内航运企业收到的费用,应申报在“22203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内水运船只领航费用。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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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企业向境外出口石蜡商品,货物委托境内船运公司运输至美国旧金山某港口,国外进口企业向境内出口企业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则该笔费用应如何申报? 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企业支付的海运费,其交易性质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2020-02-17/tianjin/2020/0217/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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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公司从泰国进口香蕉,委托泰国某运输公司通过陆路将货物运抵境内,货物运抵后,境内公司向泰国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该笔运费支出应如何申报? 境内公司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进口货物陆路运输费用,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服务收入,应申报在“22203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进口陆运费。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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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企业应按照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货物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境内银行优惠贷款”或“境内银行买方信贷”字样。 2020-01-23/tianjin/2020/0123/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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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依据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020-02-24/tianjin/2020/0224/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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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答: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除进口贸易项下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外,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0-01-14/tianjin/2020/0114/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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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相关人员的出国差旅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商品展销等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0-01-06/tianjin/2020/0106/13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