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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5月) 2026-07-17/jiangxi/2026/0717/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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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第一条至第五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广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4和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辖内各级外汇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注: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修订〈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10号),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附件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和附件4《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废止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删除、修改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粤汇发〔2026〕21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广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及附件2《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月19日 2024-01-19/guangdong/2024/0119/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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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金连湾心·链动全球”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工作推进会在广州市南沙区召开。来自地方党委政府部门、驻粤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等各界代表参加会议。 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个部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简称“南沙金融30条”),明确赋予广州南沙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承载区、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的战略定位。过去一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紧紧围绕落实“南沙金融30条”,在科技金融、跨境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推动多项引领性创新业务在南沙落地,将政策文件转化为一批可落地、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实践,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工作推进会上集中发布了45项金融创新成果,涵盖金融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发展特色金融业态、金融支持大湾区市场互联互通、金融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五大领域,涉及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银行、农商银行、港澳台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科技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经营主体,充分展现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租赁、保理、金融科技等多业态协同创新的鲜明特点。 本次发布的金融创新成果亮点突出,包含多个全球首创、全国首单标杆项目,创新引领作用显著。其中,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全球首个实现锭、海绵、粉多形态交割的铂、钯期货产品,进一步完善我国新能源金属期货体系,有效提升我国铂族金属产业的国际定价影响力。会上还发布了全国首单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数据跨境交易、全国首笔“气候投融资+乡村振兴”双挂钩保理贷款、全国地方国企首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等一批全国首创业务成果。 此外,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跨境结算、虾蟹气象指数保险、红树林保险、历史古树专项保险、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金融租赁公司外币直接借款等创新实践,精准对接国际贸易结算、海水养殖、生物多样性、跨境融资租赁等各种场景金融需求。这些实践既形成了一批具有突破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也打造出多项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服务模式,构建起体系完善、特色鲜明、开放务实的金融服务创新格局。 在创新成果分享环节,广州期货交易所、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南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气候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广州市分公司等8家机构依次登台,结合各自业务实践,详细介绍了金融创新成果的业务背景、具体做法、主要亮点和实践成效,分享内容涵盖期货产品创新、跨境金融服务、投贷联动、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数据跨境流通、蓝色金融、农业保险等多个领域,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与参考借鉴。 为推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在政策解读环节系统解读了跨境投融资改革政策,为各类经营主体合规运用政策、有序开展业务提供参考。 本次工作推进会的召开,是“南沙金融30条”实施一周年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推动南沙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高水平金融开放的重要举措。一年来,在各项政策加持下,南沙金融创新活力持续释放,金融跨境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民生福祉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发挥了南沙作为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的功能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狠抓落实、乘势而上,加快释放“南沙金融30条”的政策红利,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广州南沙金融改革开放创新更上一层楼。 2026-07-13/guangdong/2026/0713/3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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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州地区、深圳地区各银行: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对外开放程度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就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二、允许企业对已选定的外债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非金融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 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六、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七、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在所属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八、支持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政策解释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19〕21号)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地区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深外管〔2018〕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深外管〔2019〕23号)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联系电话:020-81883195,818829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系电话:0755-25590240-811,22192853。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废止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删除、修改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粤汇发〔2026〕21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五、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及附件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3月30日 2020-04-17/guangdong/2020/0417/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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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修订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注: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规定,以下内容已被修改: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9〕21号文印发)第三章第十条及附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废止。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废止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删除、修改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粤汇发〔2026〕21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 《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9〕21号文印发)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附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7月1日 2019-07-23/guangdong/2019/0723/1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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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在杭各县域法人银行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修订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0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 联系人:曹思玥、陈缨;联系方式:0571-87686144、0571-87686189。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6年7月9日 2026-07-17/zhejiang/2026/0717/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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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依托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外汇局天津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机构成功落地全市首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线上背景核验,标志着天津市在提升跨境交易真实性核验数字化、便利化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新试点场景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区块链技术与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整合国际货运、境外港口装卸、海外报关等多维度跨境物流数据,实现业务电子签注、一键调取物流数据、物流轨迹智能比对等功能,为银行提供跨境单证信息核验、单据签注等全流程支持,高效破解“三流分离”下的真实性审核难题,大幅提升结算效率,加快企业跨境资金周转,有效破解涉外企业离岸结算“堵点”。 下一步,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将持续做好新试点场景的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跟进技术支持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试点增量扩围,以数智化全方位赋能“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2026-07-17/tianjin/2026/0717/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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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汇民通”个人外汇服务品牌建设,优化个人出境外汇服务,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分局积极拓展宣传阵地,主动对接铜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出入境办理窗口成功布放《个人出境用汇“避坑”指南》,将外汇政策宣传触角延伸至出入境一线。 《个人出境用汇“避坑”指南》涵盖个人便利化额度、境外取现、合规用汇渠道等热点知识,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图文并茂的形式直观展示了购汇自用、合规出行的理念,确保群众在等待办理业务时间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个人外汇政策信息。 此次跨部门联合宣传,成功将合规用汇的理念前置到群众跨境出行阶段,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铜陵市分局将继续深化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探索数字化、场景化的宣传新模式,不断扩大个人外汇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026-07-17/anhui/2026/0717/3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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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7月10日) 2026-07-10/guangdong/2017/1030/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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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14/guangdong/2026/0709/3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