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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fujian/)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常项目管理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资本项目管理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经常项目管理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18-12-28/fujian/2018/1228/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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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本指南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包括福建省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具体分为以下九类: (一)机构职能:福建省分局在职局领导姓名、职务及机构设置等情况; (二)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外汇工作动态、外汇管理重要新闻; (三)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等; (五)业务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 (六)信息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相关指引及制度; (七)特色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八)公众交流: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内容进行分类编排。不同类别的政府信息依照公开形式、业务管理范围、发布时间等规则进行分别编排。 三、信息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2、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3、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4、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四、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在线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应具体栏目获得所需信息。 2、通过其它信息发布渠道,如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获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主管机构进行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1-87846947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 邮政编码:350003 六、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12-26/fujian/2018/1226/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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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执法证》人员信息表201907026 2019-07-25/fujian/2019/0725/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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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执法证》人员信息表2019012018 2019-12-18/fujian/2019/1218/1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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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信息202004 2020-04-16/fujian/2020/0416/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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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外汇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适合公开的信息;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福建省分局子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四)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动公开实行情况: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07-19/fujian/2018/0724/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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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执法证》人员信息表 2018-10-29/fujian/2018/1029/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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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829亿美元,较2023年6月末下降509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5%,较2023年6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6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银行外债余额下降影响。2023年三季度,银行外债余额下降551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率为108%。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总体稳定。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渐近终点,相关外溢影响将逐步弱化。总的来看,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外债规模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4-01-02/fujian/2024/0102/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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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辖内《执法证》人员信息表 2018-12-10/fujian/2018/1210/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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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岳阳市分局组织召开全市外汇指定银行联席会议。全市15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外汇业务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共计38人参加会议。 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人宣讲了融资平台及企业境外债务登记管理、防范非法跨境资产转移、企业利润汇出、直接投资等外汇管理政策及相关要求,通报了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了近期重点工作。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长沙银行6家银行分别作了工作经验交流。 2024-10-18/hunan/2024/1018/2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