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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可以将外汇收入存放在境外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一条:“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2025-12-04/tianjin/2025/1204/2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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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5-12-02/tianjin/2025/1202/2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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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6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30亿美元,升幅为0.09%。 2025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12-08/qinghai/2025/1208/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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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04-22/zhejiang/2021/0422/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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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 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我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现将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5-12-11/zhejiang/2018/081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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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分支局、杭州市辖各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推动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外汇局浙江省分局修订了《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外管〔2016〕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联系电话:0571-87686232。 附件:浙江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9月3日 2021-09-10/zhejiang/2021/0910/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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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就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自贸区内企业可在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操作指引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应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应当要求辖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银行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你市中心支局报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对自贸区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高立军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吴晓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年7月8日 2019-07-19/zhejiang/2019/0719/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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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召开分局党总支党员大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及大连建设“两先区”“三个中心”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贯彻总局党组学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对有效提升分局履职水平明确工作思路、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及大连建设“两先区”“三个中心”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精髓要义。会议强调,外汇局全体同志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以更优质外汇服务助力大连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密结合大连优势禀赋,尽早补齐工作短板弱项,以外汇工作晋位升级为抓手,全面落实总局“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管理机制要求,锤炼与大连“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相适配的外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会议结合学习议题,重点围绕分行党委提出的“三个必须”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工作任务,深入检视和剖析了当前内部管理规范精细度不够、非现场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特色亮点工作基础薄弱、竞先破局的办法不多等短板弱项,提出了强化党建引领、夯实基础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升工作能力、加强沟通反馈等具体举措。 会议强调,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支持“两先区”和“三个中心”建设为着力点,以推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为抓手,着力营造高效顺畅、合规安全的外汇营商环境,确保各项工作精准聚焦、有效发力。一是要坚定信心。二是要把握重点。三是要夯实作风。四是要形成合力。五是要培育人才。 六是要守住底线。 2025-12-09/dalian/2025/1209/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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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分局辖内原存量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直接适用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无需另行申请。 二、试点企业需在取得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联系人:沈钶娜、陈缨;联系方式:0571-87686428、87686189。 附件:浙江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5年1月23日 2025-01-24/zhejiang/2025/0124/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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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推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促进资金流入维护外汇市场稳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绿色外债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制定了《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请外汇局各市分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反馈。联系人:陈缨;联系方式:0571-87686189。 附件:浙江省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5年11月3日 2025-11-07/zhejiang/2025/1107/2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