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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5-12-07/en/2021/0203/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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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5-12-07/safe/2025/0206/2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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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分局联合格尔木营业管理部外汇管理科通过联学研讨、支部专题研学的联动学习机制,实现从上到下全员覆盖,掀起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热潮,推动全辖外汇系统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11月27日,肖似霞副局长以开展外汇业务督导为契机,与格尔木营业管理部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开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联学研讨”,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列为“第一议题”,作为“第一主课”进行深入研学,同时结合近期重点工作和业务督导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学用结合,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破解难题的举措。 2025-12-08/qinghai/2025/1208/1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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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5-12-08/qinghai/2025/1208/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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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来有进口货物的需求,是否可以提前购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四条:“企业可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中。银行应对提前购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 2025-12-03/tianjin/2025/1203/2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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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可以将外汇收入存放在境外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六十一条:“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 2025-12-04/tianjin/2025/1204/2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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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5-12-02/tianjin/2025/1202/2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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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46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30亿美元,升幅为0.09%。 2025年11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12-08/qinghai/2025/1208/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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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 现就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创新业务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三)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四)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五)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六)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宁波市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萧山支局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相关银行,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二是每年1月和7月15日前向浙江省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银行机构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联系人:秦楠(国际收支处)、葛晋亮(经常项目处)、周申倩(资本项目处);联系电话:0571-87686440、0571-87686104、0571-87686137。 附件: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21年4月21日 2021-04-22/zhejiang/2021/0422/1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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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 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我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现将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5-12-11/zhejiang/2018/0816/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