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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127亿元,支出16140亿元,顺差198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303亿元,支出12854亿元,顺差345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824亿元,支出3286亿元,逆差146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85亿美元,支出2302亿美元,顺差28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25亿美元,支出1833亿美元,顺差49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60亿美元,支出469亿美元,逆差20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87 283 18,127 2,585 -16,140 -2,30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450 492 16,303 2,325 -12,854 -1,833 2.服务贸易差额 -1,463 -209 贷方 1,824 260 借方 -3,286 -469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107 15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79 11 借方 -39 -6 2.3运输差额 -367 -52 贷方 325 46 借方 -692 -99 2.4旅行差额 -1,318 -188 贷方 209 30 借方 -1,527 -218 2.5建设差额 67 10 贷方 134 19 借方 -67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55 8 借方 -82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43 6 借方 -23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9 -26 贷方 45 6 借方 -224 -3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0 14 贷方 294 42 借方 -194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9 17 贷方 516 74 借方 -397 -5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7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2-05/hebei/2020/0205/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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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正在全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金融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并肩作战,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保障金融服务顺畅。 为更好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五部分,共30条措施。 《通知》要求,金融部门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民生和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实施好逆周期调节,针对疫情防控需要和节后资金到期较多等情况,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以及社会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相关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贷款成本,完善续贷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由人民银行通过低成本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方式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通知》指出,金融系统要合理调配金融资源,保障现金供应充足;维护支付清算顺畅运行,保障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准确拨付;引导企业和居民线上办理金融业务,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权益和金融消费权益,保证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畅通。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受疫情影响的监管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金融基础设施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开设“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金融机构要简化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和接受捐赠资金,满足疫情防控需要。 《通知》强调,金融系统要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我们坚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没有变化。从内外部环境看,经济发展中的积极因素正在增多,经济内在的韧性增强,这些都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形成支撑。要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总结借鉴历史经验,避免非理性情绪对金融市场形成不必要的影响。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应对疫情的可能影响,取得防控疫情的胜利,保持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完) 2020-02-04/hebei/2020/0203/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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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呈现顺差,跨境资金流动平稳。 一是经常账户呈现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缩小。2019年,经常账户顺差1775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2%;2018年为顺差49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4%。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4628亿美元,较2018年增长17%;服务贸易逆差2614亿美元,较2018年下降11%。服务贸易项下,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分别较2018年下降8%、12%和8%。 二是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2019年,直接投资净流入591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976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567亿美元,保持在较高规模。 三是证券投资呈现顺差。据初步统计,2019年,我国证券投资顺差约600亿美元。其中,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近900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近1500亿美元。 总体来看,中国经济拥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发展潜力,长期向好发展、高质量增长的趋势不会改变,全方位对外开放将持续推进,预计未来我国国际收支仍将继续呈现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格局。 2020-02-18/hebei/2020/0218/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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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正式发布。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金融领域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充分体现。《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期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政策导向,是长远的,不会受到疫情影响,改革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风险治理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完) 2020-02-19/hebei/2020/0219/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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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快速行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指导河北省各市中心支局和辖内银行充分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特事特办原则,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通知发布后,河北省分局迅速通过银行自律机制微信群、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微信群、外汇局分支机构工作群等多种渠道推送通知相关要求,要求辖内银行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同时,积极部署各市中心支局对辖内进口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控物资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与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协调各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要求外汇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向银行和企业公布联系方式,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做到业务随时咨询,随时指导。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外汇局河北省分局全体工作人员将坚决贯彻总局要求,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以高度的责任和担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2020-02-13/hebei/2020/0213/1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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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人民银行、外汇局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编写制作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外汇业务在线办理指南》。 一是指导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在线方式办理货物贸易项下的名录登记、贸易信贷报告、资本项下外资外债等业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通过“承德外汇工作群”、“承德外汇管理银行微信群”和 “承德外汇企业群” 等多种渠道转发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承德市中心支局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外汇业务,减少市场主体不必要的外出,避免了人员聚集,对防止疫情传播起到良好效果。 2020-02-12/hebei/2020/0212/1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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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5亿美元,较2019年12月末上升76亿美元,升幅0.2%。 2020年1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为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支撑。同时,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英国正式脱欧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上升,主要国家债券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往前看,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加之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日益完善,有利于市场平稳运行,这都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2020-02-14/hebei/2020/0214/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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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1-02/hebei/2020/1102/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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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80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43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8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356亿元。 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5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6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54亿元,储备资产减少393亿元。 按SDR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40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5亿SDR,储备资产减少46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9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9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59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0年二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804 1,102 805 贷方 2 52,447 7,403 5,408 借方 3 -44,642 -6,302 -4,603 1.A 货物和服务 4 9,336 1,318 963 贷方 5 46,728 6,596 4,818 借方 6 -37,392 -5,278 -3,856 1.A.a 货物 7 11,427 1,613 1,178 贷方 8 42,777 6,038 4,411 借方 9 -31,351 -4,425 -3,233 1.A.b 服务 10 -2,090 -295 -216 贷方 11 3,951 558 407 借方 12 -6,041 -853 -623 1.B 初次收入 13 -1,597 -225 -165 贷方 14 5,140 726 530 借方 15 -6,737 -951 -695 1.C 二次收入 16 66 9 7 贷方 17 579 82 60 借方 18 -514 -73 -5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443 -345 -252 2.1 资本账户 20 -1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4 0 0 2.2 金融账户 23 -2,441 -345 -252 资产 24 -9,730 -1,373 -1,003 负债 25 7,288 1,029 75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086 -153 -112 2.2.1.1 直接投资 27 333 47 34 资产 28 -2,066 -292 -213 负债 29 2,399 339 247 2.2.1.2 证券投资 30 3,006 424 310 资产 31 -1,671 -236 -172 负债 32 4,676 660 482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17 -45 -33 资产 34 -251 -35 -26 负债 35 -66 -9 -7 2.2.1.4 其他投资 36 -4,108 -580 -424 资产 37 -4,386 -619 -452 负债 38 279 39 29 2.2.2 储备资产 39 -1,356 -191 -140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362 -757 -553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5,453 765 555 贷方 2 91,243 12,962 9,536 借方 3 -85,790 -12,198 -8,982 1.A 货物和服务 4 7,665 1,078 785 贷方 5 83,040 11,799 8,682 借方 6 -75,375 -10,721 -7,897 1.A.a 货物 7 13,039 1,844 1,350 贷方 8 75,290 10,697 7,871 借方 9 -62,252 -8,853 -6,521 1.A.b 服务 10 -5,374 -766 -565 贷方 11 7,750 1,102 812 借方 12 -13,123 -1,868 -1,377 1.B 初次收入 13 -2,388 -339 -249 贷方 14 6,985 990 726 借方 15 -9,373 -1,329 -975 1.C 二次收入 16 176 25 19 贷方 17 1,219 173 128 借方 18 -1,042 -148 -10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668 -234 -169 2.1 资本账户 20 -7 -1 -1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661 -233 -169 资产 24 -13,304 -1,886 -1,384 负债 25 11,643 1,653 1,21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2,054 -292 -215 2.2.1.1 直接投资 27 1,471 210 155 资产 28 -3,323 -472 -347 负债 29 4,794 682 502 2.2.1.2 证券投资 30 -707 -108 -85 资产 31 -5,266 -751 -555 负债 32 4,559 643 47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42 -91 -67 资产 34 -497 -71 -52 负债 35 -145 -21 -15 2.2.1.4 其他投资 36 -2,177 -303 -218 资产 37 -4,612 -652 -476 负债 38 2,436 348 258 2.2.2 储备资产 39 393 59 46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785 -531 -38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20-10-29/hebei/2020/1029/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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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2020-10-30/hebei/2020/1030/1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