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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二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小幅上升。2026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982亿美元,较2026年3月末增长861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企业贸易信贷、关联公司间贷款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2026年6月末,本币外债占56%,较2026年3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中长期外债占41%,与3月末持平。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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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控风险,行稳致远”系列宣传第十一期 2026-09-29/tianjin/2026/0929/3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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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6-09-30/qingdao/2026/0930/3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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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9-30/en/2021/0203/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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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跨境资金管理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四川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结合辖区实际,我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scwhgl@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真至:028-8526100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9月11日 2026-09-11/sichuan/2026/0911/3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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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研究起草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nbsafe@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315040,请在信封上注明“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6年9月30日 2026-09-30/ningbo/2026/0930/2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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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天津市分局辖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制定了《天津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附件:天津市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9月30日 2026-09-30/tianjin/2026/0930/3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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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加强外汇领域规范性文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津汇发〔2024〕69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6年9月30日 2026-09-30/tianjin/2026/0930/3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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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天津市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市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天津市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房地产企业除外,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实施“科汇通”试点 天津市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3.“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5-01-17/tianjin/2025/0117/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