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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017-01-26/safe/2017/0126/27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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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017-01-26/safe/2017/0126/6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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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2025-07-25/safe/2025/0725/26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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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执法证信息表(2026年9月) 2026-09-16/guangxi/2026/0916/3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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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2004-12-09/safe/2004/1209/5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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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2004-12-09/safe/2004/1209/27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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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8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8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8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震荡走势,部分经济体债市、汇市等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具体看: 一是跨境收支规模持续增长,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8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5万亿美元,延续今年以来较快增长态势。跨境资金净流入624亿美元,环比小幅增长4%。从主要渠道看:一是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规模较高。二是暑期留学和旅行增多,推动服务贸易逆差环比增长6%。三是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环比收窄23%,从季节性高位回落。四是跨境双向直接投资基本稳定。 二是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增加,市场预期总体稳定。8月,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9万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银行结售汇顺差485亿美元,主要是外汇资金净流入,当月企业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1.5%,比今年前7个月平均水平低2.7个百分点,企业结汇和持汇意愿较为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9-18/guangxi/2026/0918/3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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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梁新松。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深化中新金融领域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陪同会见。 2026-09-11/qinghai/2026/0911/2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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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已成常态,众多小微涉外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避险需求多样化。浙江金融机构坚持践行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帮助小微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落实“一企一策”专业化服务机制,精准对接小微涉外企业差异化避险需求。 多策并举 提升小微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绍兴柯桥威煌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纺织面料出口的小微企业。其汇率管理人员不足,结汇以随行就市为主,近年来订单利润受汇率波动影响增大。在获悉企业的情况后,浙商银行快速响应制定综合服务方案。一是基于汇率形势、企业在手订单情况开展分析,模拟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为企业介绍买入美式看跌期权、远期结汇等简单易懂的汇率避险产品,并以案例方式帮助企业理解汇率避险产品的实际功效;三是推介交易宝等线上化避险工具,让企业告别“盯盘焦虑”与往返银行的“脚底成本”,实现汇率风险管理高效便捷。 此外浙商银行为企业申请办理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浙商数据保”等专项授信额度共计300余万元,有效减轻企业保证金占用压力。在多轮沟通后,企业首次尝试办理买入美式看跌期权。今年以来,该企业已累计办理299万美元避险业务,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量身施策 满足小微多样避险需求 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公司是主营医药原料出口的小微企业,海外客户分布广泛,订单周期长短不一,单一避险工具难以适配企业灵活的现金流特点。面对汇率持续震荡行情,若不做好风险对冲,汇兑波动将直接挤压医药出口微薄利润,给企业财务预算带来较大不确定性。 工商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团队主动上门走访调研,摸清企业外销订单周期、风险偏好审慎诉求以及资金规模有限困扰,“量身定制”汇率避险方案,采取期权、外汇掉期组合模式管理汇率敞口。外汇期权赋予企业汇率选择权,保留汇率有利波动潜在收益;外汇掉期灵活匹配企业资金周转时间,解决阶段性资金调配与汇率对冲需求。两类工具有机组合,兼顾避险有效性与操作灵活性,适配小微企业多变的外贸经营节奏。最终,该企业落地400万美元外汇期权业务和100万美元掉期结售汇业务,有效平滑汇率波动影响,稳定了经营预期,企业表示非常满意。 2026-09-17/zhejiang/2026/0917/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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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工作组召开工作会议,23家工作组行主管行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苏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及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等5家工作组组长行汇报了今年以来自律机制工作开展情况。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花旗银行等分别围绕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外汇政策传导、高水平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及服务离岸金融行动方案落地情况、跨境资金池等主题交流分享工作经验。 苏赟副局长对2026年以来自律机制支持外汇政策传导和落地、搭建银行外汇同业交流平台等一系列成绩表示肯定。同时对自律机制下一步工作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紧盯政策培训、宣传解读、执行落地、跟踪问效四个环节,久久为功,持续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二是持续配合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传导力度,引导辖内银行强化小币种衍生产品供给和业务创新。三是持续推动高水平开放试点提质扩面,不断提升上海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提升中小企业在高水平优质企业中的占比,推动资本项目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取得更大成效。四是持续做好资金池政策宣导,积极配合推动低版本资金池有序落地。五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2026-09-18/shanghai/2026/0918/25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