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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8月,银行结汇17090亿元人民币,售汇13800亿元人民币。2026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14311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98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银行结汇2518亿美元,售汇2033亿美元。2026年1-8月,银行累计结汇20834亿美元,累计售汇17455亿美元。 2026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71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486亿元人民币。2026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584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104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768亿美元,对外付款7144亿美元。2026年1-8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48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978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9-18/gansu/2026/0918/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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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8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8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8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震荡走势,部分经济体债市、汇市等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具体看: 一是跨境收支规模持续增长,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8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5万亿美元,延续今年以来较快增长态势。跨境资金净流入624亿美元,环比小幅增长4%。从主要渠道看:一是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规模较高。二是暑期留学和旅行增多,推动服务贸易逆差环比增长6%。三是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环比收窄23%,从季节性高位回落。四是跨境双向直接投资基本稳定。 二是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增加,市场预期总体稳定。8月,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9万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银行结售汇顺差485亿美元,主要是外汇资金净流入,当月企业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1.5%,比今年前7个月平均水平低2.7个百分点,企业结汇和持汇意愿较为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9-17/shenzhen/2026/0917/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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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8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8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8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震荡走势,部分经济体债市、汇市等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具体看: 一是跨境收支规模持续增长,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8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5万亿美元,延续今年以来较快增长态势。跨境资金净流入624亿美元,环比小幅增长4%。从主要渠道看:一是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规模较高。二是暑期留学和旅行增多,推动服务贸易逆差环比增长6%。三是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环比收窄23%,从季节性高位回落。四是跨境双向直接投资基本稳定。 二是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增加,市场预期总体稳定。8月,境内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9万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银行结售汇顺差485亿美元,主要是外汇资金净流入,当月企业外汇收入结汇率为61.5%,比今年前7个月平均水平低2.7个百分点,企业结汇和持汇意愿较为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9-18/gansu/2026/0918/2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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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压实银行外汇展业主体责任,规范跨境外汇业务操作,优化涉外金融服务,武威市分局李吉祥局长带队赴中国建设银行武威分行开展外汇管理与服务调研督导。 座谈会上,调研组听取银行关于外汇业务开展、内控机制建设、便利化政策落实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汇报,并就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攻坚年”活动做专题汇报。李吉祥局长充分肯定该行今年在贸易外汇便利化试点扩面、汇率套保业务推广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同时现场了解业务实操难点,对下一步规范外汇业务办理、提升涉外金融服务质效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持续强化政策宣讲,不断增强从业人员合规意识;二是严格落实外汇业务精细管理,严防外汇业务操作风险;三是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内控自我评估;四是强化多方沟通衔接,及时化解业务办理堵点难点。 下一步,武威市分局将持续做好跟踪督导,统筹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地、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普及、跨境业务风险防控等重点工作,持续提升涉外金融服务质效。 2026-09-11/gansu/2026/0911/2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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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福建省分局辖内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研究起草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便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政策相关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公众可于2026年9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bxm1001@sina.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信封上注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91-88010667。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26年9月3日 2026-09-03/fujian/2026/0903/2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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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用足用好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以下简称“吴忠市分局”)前往辖区外贸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辅导。 吴忠市分局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外贸市场布局以及跨境结算业务情况。现场向企业讲解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帮助企业切实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下一步,吴忠市分局将常态化开展企业政策宣导,持续做好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见效落地。 2026-09-18/ningxia/2026/0918/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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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series Data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6(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5(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4(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3(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2(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1(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0(by Region) 2026-09-15/en/2019/0919/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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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09-15/safe/2018/0419/8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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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series Data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6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5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4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3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2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1 (by Region) Data on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in 2020 (by Region) 2026-09-15/en/2023/0215/2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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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18/safe/2019/0318/12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