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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8/hunan/2020/1228/1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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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9/hunan/2021/0129/1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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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8.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2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4.1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8万亿美元)。 2026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34万亿美元)。 2026-08-31/qinghai/2026/0831/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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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理念,持续深化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支持国有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天津市国资委举办国有企业汇率避险工作调研座谈会,深入了解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实际问题,提升天津市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津市国资委相关负责同志,部分重点市管国企财务负责人,以及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业务负责人参加调研座谈。 会议充分肯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在汇率避险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全面了解了参会国企在主营业务经营、现行套保机制、避险工具运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企业在政策适配、产品创新、流程优化等方面的诉求建议,特别是紧扣机制建设、市场培育、政策宣传、优化服务、减费让利、风险管控等重点,就全面支持和服务企业汇率避险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思路举措。 会议认为,此次座谈会搭建起“汇政银企”四方高效沟通的桥梁,既有助于国有企业深化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科学管控汇率风险敞口,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加精准运用避险产品,切实降低汇兑损失和财务成本,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稳健经营。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持续深化与市国资委的协同配合,扎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汇率避险政策宣导和业务培训,指导各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国企需求,“一企一策”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为推动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2026-09-03/tianjin/2026/0903/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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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草拟了《湖南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hunanwaihui@126.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湖南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信封上注明“湖南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湖南省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09-03/hunan/2026/0903/3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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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期合约存续期间,如果申报主体只在到期时清算损益,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十)项金融衍生产品及雇员认股权、托管业务的填报方法(C01表、H01表和H02表): 如果申报主体只在到期时清算损益,期间因汇率、利率或基础资产价格波动引起合约价值的变动,应计为该金融衍生产品因“价值重估因素(C0115)”引起的非交易变动,且月末头寸市值可能为正值或为负值,合约到期清算时为0。 2026-09-03/tianjin/2026/0903/3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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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home/toutu/202609/content_7079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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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0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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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9/content_7080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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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https://www.gov.cn/home/toutu/202609/content_70799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