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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国式现代化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要求,支持上海探索发展离岸金融,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金融发展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序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聚焦服务我国近年来逐渐形成的离岸经济金融需求,为“走出去”企业打造安全可靠的“金融避风港”,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的离岸金融,便利跨国公司全球配置资源,更好服务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更好满足建设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金融强国的需要。 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和处置、营商环境等制度体系,立足数字化前沿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到2030年末,逐步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为我国企业国际投资和贸易持续开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为在岸金融体系改革开展测试,有力支持打造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到2035年末,成为离岸、在岸高水平统筹协调发展的战略枢纽,引领国家金融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先行先试 稳妥有序在浦东新区开展离岸金融试点,持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全球金融资源配置功能。试点通过“物理集聚”“主体限定”“账户隔离”等方式探索离岸金融适度集聚和有效隔离,更好集聚全球优质金融要素和资源,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分(子)公司以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等境外企业主体使用离岸金融服务,满足其在支付结算、资金汇兑、投资融资、保险保障、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多元化需求。鼓励上海市制定企业获得离岸金融服务的标准、流程和监管办法。研究设立离岸银行等离岸金融机构的可行性。 三、资金流动与账户管理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租赁、离岸航运、全球财资管理等特定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在专项额度内投资自贸离岸债。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交易留痕、风险可控”原则,优化离岸金融跨境资金管理。发挥好现有离岸账户(OSA账户)作用,有效推进离岸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四、数字化应用 依托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建设和运营数字人民币跨境、离岸和区块链基础设施,稳妥推进与境外金融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稳步促进数字人民币在离岸业务中的应用和场景拓展。 五、离岸金融业务 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和风险情况,按照“成熟一类、实施一类”的原则小切口稳步探索离岸金融试点业务。初期优先发展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金融业务,首批试点业务包括离岸贸易金融服务、自贸离岸债、离岸再保险、财资中心资金运营、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等。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拓展新的试点业务。不断丰富离岸人民币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跃度。试点业务需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义务。具体类别试点业务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一)优化提升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围。支持全球优质贸易商设立离岸贸易专业公司,为其开展离岸贸易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跨境通”“离岸通”等平台进一步整合全球海关、物流等数据,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提供支撑。优先发展基于大宗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基础的离岸贸易金融服务,适时将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管理模式扩大到更多的贸易业务场景。 (二)高质量发展自贸离岸债。在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和对标国际良好实践基础上,加快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走出去”企业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优质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设置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投资自贸离岸债专项额度,推动市场扩容增量。 (三)有序发展离岸再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再保险专营机构将归集的国际分入资金依法依规办理再保险保费境外投资及赔款收付结算等,开展跨境再保险分入业务收入境外投资便利化试点。 (四)积极支持财资中心建设。支持上海市开展跨国公司财资中心试点,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国际财资中心。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制定配套资金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财资中心归集海外资金,强化风险管理,便捷高效实现跨国公司全球资金管理和使用。鼓励上海市对财资中心给予配套扶持。 (五)支持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提升离岸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推动人民币对非美货币直接交易发展。依托外汇交易中心平台,汇聚全球外币对、外币货币等外币市场流动性,增强国际资本配置功能。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人才服务机制,保障支持外汇交易中心离岸外汇业务发展。 (六)便利非居民个人金融服务。支持在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等区域为非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合理布局零售业务网点,优化账户开立和办卡流程,更好满足非居民个人的商务往来、日常消费等场景的支付结算等金融需求。根据试点情况,稳步拓展面向非居民个人的离岸财富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等专业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 (七)条件成熟后适时全面探索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探索优化完善离岸信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离岸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研究探索开展离岸金融资产转让业务可行性。探索发展离岸资产管理业务,支持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开发设计符合客户需要和国际通行合规要求的资管产品,开展境外资产配置。研究探索稳妥有序发展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等业务,打造离岸财富管理高地。 六、离岸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离岸金融发展需要,研究依法制定离岸金融业务制度和规则,分层分类逐步建立健全业务开展指导性规定。上海市可运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等支持下,研究制定离岸金融领域配套规则,并完善与离岸金融发展相适应的仲裁规则。凡涉及暂时调整或暂停实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指导相关主体建立离岸金融自律机制,促进离岸金融试点业务稳慎有序开展。 七、离岸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 (一)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兼顾离岸金融发展和安全,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离岸金融业务实施管理,并与上海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机制,根据试点情况健全完善离岸金融业务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定期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离岸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和试点重要情况,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二)加强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强资金交易监测预警,防止出现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对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协同管理。在极端特定风险场景发生时,依法实施国际通用风险管理措施。 (三)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管理处置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实施管理处置。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离岸金融风险监测和处置机制,依托上海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离岸业务的风险识别和监测预警,监管信息报送实施“一点化”统一申报。加强离岸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等的协同联动,有效防范套利套汇、监管真空等风险隐患。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情况,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处罚。 八、统筹推进实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离岸金融工作的领导。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上海发展离岸金融的统筹指导。加强党的建设,以更高质量党建保障离岸金融各项改革举措推进落实。 (二)注重协同联动和整体推进。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做好授权、支持和配合,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整体统筹推进,形成政策合力,系统释放改革红利。根据试点情况,探索一体化推进商事、监管、法律服务等配套政策完善,打造最优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相关发展资金中,按规定对离岸金融业务给予专项扶持。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统筹做好本行动方案推进实施,加强法治建设和风险防控。上海要注重做好与香港离岸金融发展的互学互鉴,实现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协同联动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利益。推进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2026-08-28/jiangxi/2026/0828/3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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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28/jiangxi/2026/0828/3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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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8-28/liaoning/2026/0828/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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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10时30分许,因尼泊尔一侧发生泥石流灾害,造成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口岸重大人员伤亡、失联,口岸企业经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灾情发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遭受泥石流灾害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对标总行、总局和自治区分行党委工作部署,第一时间启动外汇金融应急保障机制,快速统筹部署、精准下沉指导,全力筑牢灾区外汇金融服务保障防线。 灾情发生后,西藏分局迅速对日喀则市分局及辖区外汇指定银行下达应急工作要求,压紧压实金融服务保障责任。一是持续关注吉隆口岸外汇金融运行情况,密切跟踪口岸市场主体外汇业务需求,及时掌握跨境贸易投融资资金流动、个人外汇业务等方面受灾害影响情况;二是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化受灾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畅通跨境结算等核心业务渠道,最大程度保障市场主体外汇业务正常办理;三是严格执行灾情信息快报机制,确保各类情况第一时间汇总、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 为高效处置突发状况,西藏分局全面畅通沟通渠道,向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公开相关工作人员联络方式,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全天候响应灾区外汇服务需求,确保应急指令传到位、业务办理不中断、风险处置无空档。 下一步,西藏分局将紧盯吉隆口岸灾情后续情况,持续优化应急外汇服务举措,常态化做好灾区外汇金融服务保障。主动对接灾后重建外汇服务需求,精准纾解市场主体难题,扎实助力灾后重建工作稳步推进。 2026-08-28/xizang/2026/0828/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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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28/liaoning/2026/0828/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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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7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7月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不确定性上升,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涉外收支规模稳步扩大,市场预期总体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 从涉外交易规模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汇市场交易量为4.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8%,均保持较高规模。 从跨境资金流动看,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9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分红派息等项下资金净流出保持平稳。 从外汇市场供求看,7月,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条件变化理性开展结售汇交易,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26-08-28/beijing/2026/0828/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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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6〕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账户管理体系。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允许其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二是简化结、购汇管理。遵循实需、便利原则,按照交易背景对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结汇实施管理。同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允许借款人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手续。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28/jiangxi/2026/0828/3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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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分局与乐平市商务局党组联合开展“党建引领强根基,外汇惠企强发展”主题党日活动,向乐平市20家涉外企业和7家外汇指定银行人员宣讲最新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和汇率避险知识,并对企业人员业务疑问进行现场解答。 2026-08-28/jiangxi/2026/0828/3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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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开放、推进什么样的开放、怎样推进开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领域作为国家总体开放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在更高水平开放中不断完善制度供给、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拓展全球治理参与,把高水平开放这篇大文章在外汇领域写深写实,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金融外汇支撑。 一、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把准外汇工作使命定位 中国式现代化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也必将在更高水平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外汇管理联通境内外、本外币、经济金融和更广泛国际交往,具有较强涉外性、宏观性、综合性,是现代化进程中开放型经济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环境和形态面临复杂深刻变化,对外汇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更好发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支撑作用。我国既是“世界工厂”,也是“世界市场”,正加快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更深层次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外汇工作必须在服务好一般性资金收付和汇兑便利基础上,更好支持资本、技术、人才、数据等先进要素跨境优化配置,促进全球创新资源向我国新质生产力等高质量发展领域集聚,助力提升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更好发挥开放宏观经济稳定器作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经历大调整、大分化、大重组,将对我国国际收支规模、结构及波动性产生持久影响。我国宏观政策坚持以我为主,经济和政策周期与主要发达经济体差异化演进。外汇工作必须更好统筹内外部均衡,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为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保持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更好发挥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防线作用。地缘冲突、经贸摩擦、科技变革、能源危机交织叠加,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通过贸易、投资、金融等渠道向国内传导。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带来算法安全、数据安全和跨境监管协作等挑战。外汇工作必须在扩大开放中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从应对短期跨境资金波动向增强开放型经济韧性跃升,守住开放条件下的安全底线。 更好发挥全球治理建设性力量作用。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不得人心,各国分工合作、互利共赢是长期趋势。国际社会关于货币体系改革的讨论深化,弱化对单一主权货币过度依赖、提升国际货币体系韧性的要求更加突出。外汇工作必须顺应全球金融治理变革趋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更好阐释中国外汇管理理念和实践,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助力构建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 把握和履行好使命定位。归根结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到外汇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稳步扩大开放程度,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 二、坚持稳步扩大开放程度,提升外汇领域制度供给能力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外汇领域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持续完善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体现中国特色和治理要求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体系,努力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开放环境。 完善边界清晰的外汇管理规则体系。规则重在明确权利义务和制度边界。外汇管理规则主要涉及一国本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汇出入安排。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经常项目可兑换。此后,坚持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稳步扩大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开放,我国资本项目按国际标准已实现较高可兑换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自贸协定相继生效实施,我国在跨境服务和投资资金转移、金融服务审慎例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监管透明度等方面与国际规则实现更好衔接。在较高水平开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规则体系,将从三方面发力。一是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增强与国家经济金融改革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协同性和匹配度。二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信息披露、监管协作等方面,促进外汇领域规则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标准经贸规则相通相容。三是推动外汇领域开放从政策试点驱动更多转向制度规则驱动。把经过实践检验、符合高水平开放要求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制度,在外汇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和配套监管制度中予以明确。推动同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适用同一规则,减少区域性、个案式、临时性政策安排带来的规则差异。 健全权责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制安排。规制重在把规则要求转化为经营主体可遵守、监管部门可执行的制度约束。国际监管经验表明,金融开放越深入,跨境资金活动越趋活跃和复杂,就越需要形成明确的行为规范、责任约束和市场秩序。健全外汇管理规制体系,将把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慎性要求贯穿全过程,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一是明确经营主体合规义务。引导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和合理商业目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业务,对虚假贸易投资、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活动精准约束、有力打击。二是压实金融机构展业责任。借鉴国际通行展业方式和风险为本理念,全面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推动银行从事前“单单审”“逐笔核”,向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强化风险监测转变,更好实现促便利和防风险相结合。目前,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已覆盖跨境业务主要经办银行,为企业便利化办理业务超1.3万亿美元,业务办理平均时间缩短50%以上。三是规范监管部门行政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和统一执法,明确监管、核查和处置程序,减少不同地区、不同环节执行口径不一致对经营主体造成的制度摩擦,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优化执行有效的外汇管理方式。管理重在提升制度执行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外汇领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配合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外汇管理方式相应从较多依靠事前行政许可,转向备案登记、银行直接办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十四五”时期,取消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业务笔数下降超70%。下一步将继续优化管理方式,推动外汇管理进一步向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全流程管理和数智化管理拓展,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度和行政效率。跨境业务链条长、主体多、场景复杂,优化管理需多方协同和生态建设。近年来,外汇局创设“外汇政策成效”和“区域外汇生态”评估机制,压实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政府三方责任。对生态优良地区赋予更高水平开放政策,对生态薄弱地区靶向帮扶,形成“越诚信越便利”正向激励和“政策供给、评估、改进”闭环管理,推动外汇政策和区域金融外汇生态实现循环优化。 加强衔接顺畅的外汇领域标准建设。标准重在统一运行口径、流程和技术接口。国际经贸和金融活动中的摩擦,很多时候并非源于制度规则差异,而表现为统计分类、支付报文、信息报告、业务流程等方面标准的不一致。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国际收支统计、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外汇领域标准,主动融入国际体系,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七版)》等国际标准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向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援助,提供可借鉴的中国经验。下一步将聚焦外汇领域各基础环节,推动国内标准更加统一规范,增强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市场惯例的衔接,更加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为境内外主体顺畅理解外汇政策、办理跨境业务、开展合规和风控管理夯实基础。 三、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升跨境资源配置效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高水平开放有利于引进更多国际先进要素,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为发展扩空间、提质量、增动力。2025年,我国跨境收支规模超15万亿美元、外汇市场交易量达42.6万亿美元,均较2022年扩大约25%,反映出开放型经济发展对外汇领域开放需求不断增强。外汇领域认真落实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重要要求,把开放需求转化为改革动力,降低跨境资源配置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推进外汇收支便利化助力贸易创新发展。贸易是开放型经济的基础,也是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场景。随着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绿色贸易融合发展,贸易收支的业务形态、交易链条和结算方式更加多样。顺应这一变化,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优化,以风险评估为导向、适配不同贸易模式给予精准便利。对传统贸易,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等级、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对优质企业适用凭指令办理业务等便利化安排。2023年以来惠及业务超1000万笔、4万亿美元。对外贸新业态,适应小额、高频、零散化的交易特点,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利用技术手段,线上自动批量处理资金收付。2023年以来便利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结算超1万亿美元,年覆盖中小微商户近200万家。下一步将更好把握不同贸易形态运行规律,推动贸易收支外汇管理与新型贸易模式更好适应,降低传统单证审核、办理流程与新业态不匹配带来的交易成本,提升贸易收付汇和资金结算效率,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改革投融资外汇管理服务企业全球布局。跨境投融资是国际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正从扩大要素流动,向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深化。“引进来”更深嵌入产业链高端环节,“走出去”从产品“出海”走向研发、生产、品牌、数据和服务体系全球布局。跨境投融资双向活跃、链条延伸、需求升级。与此相适应,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深化。一方面,优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支持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兴业。另一方面,建立起以登记为核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完善境外上市、境外放款等政策安排,支持企业丰富国际化经营资金来源。同时,优化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形成本外币合一、简明统一框架,惠及超1100家跨国公司、2万家成员企业,便利跨境收支超2.4万亿美元。下一步将顺应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趋势,以企业真实经营需求为牵引,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和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本外币政策高效协同,提高企业跨境投融资自主性和全球资金运营效率。 增强外汇政策对新质生产力发展适配性。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全球创新要素、耐心资本和市场资源的有效汇聚。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绿色能源等未来产业领域,普遍具有研发投入强、技术迭代快、全球协作程度高等特点,需要更具包容性和适配性的外汇政策支持。外汇局积极做好跨境金融“五篇大文章”。一方面,推出科创类企业外债便利化、绿色外债等政策,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搭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绿色能源、民营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效、低成本跨境融资超5000亿美元,便利付汇超3万亿美元。另一方面,深化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优化沪深港通等互联互通机制跨境资金管理,稳步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有序配置。此外,持续优化和便利境外来华人员、海外人才等用汇服务保障。下一步将继续围绕科创类企业、产供链重点企业等需求,优化证券投资、跨境融资、股权激励、技术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交易、跨境并购等外汇政策,促进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更好参与中国创新发展。 提升外汇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汇率是开放型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价格信号。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外汇市场基本形成,市场参与主体涵盖国内主要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交易范围覆盖主要币种,交易、清算和支付机制不断完善。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化方向,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提升做市、报价、交易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外汇市场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为有效传递汇率信号、高效配置外汇资源创造良好条件。 四、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在这一重要思想引领下,我国外汇领域在扩大开放中持续完善安全保障机制,面对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在主要货币中表现稳健。外汇储备规模自2006年起连续21年稳居世界首位,2024年以来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充分发挥国家经济金融重要“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新形势下,外汇领域将更好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提升开放条件下识别风险、吸收冲击、稳定预期和动态调节能力。 以系统监测增强风险识别前瞻性。当前,跨境资本流动与产供链调整、宏观经济金融条件变化、市场预期、居民财富管理等交织互动,资本流动触发因素、传导路径和影响方式更加多元。适应这一变化,外汇领域监测预警持续从总量观察向结构分析深化,从单一渠道向多市场、多主体、多币种、多期限分析拓展。既关注短期资金流动,也重视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增强对异常波动、顺周期行为和跨市场传导识别能力。 以宏观审慎管理提升逆周期调节能力。宏观审慎管理是开放条件下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管理在抑制顺周期波动和防范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传染中的作用。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实践中,已广泛引入宏观审慎理念和政策,综合运用外汇存款准备金、外汇风险准备金、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等价格和数量工具,以市场化、逆周期方式调节外汇市场顺周期行为,防止预期发散导致“羊群效应”和汇率超调并进引发系统性风险。下一步将持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增强宏观审慎工具规则性、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逆周期调节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统筹本外币、境内外、流出入管理,加强跨境融资、金融市场投资等领域政策协调。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防范期限错配、币种错配和过度杠杆。 以微观监管和市场自律夯实合规基础。跨境资金流动的安全,不仅取决于宏观总量是否平衡,也取决于微观监管是否有效、市场秩序是否规范有序。外汇局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跨境赌博、出口骗税等非法跨境资金活动高压打击,2023年以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3400余件,关闭、封堵非法网络炒汇及跨境炒房、炒股、炒黄金等网站平台4600多家,有效维护跨境金融交易秩序。下一步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完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和数智赋能,提升对虚假交易、违规套利、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等活动的识别和处置能力。 以预期引导和市场机制增强内生韧性。市场微观结构、交易主体理性和预期稳定,是外汇市场韧性的重要来源。关键要发挥好汇率调节和预期引导作用,并支持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2025年,我国企业外汇套保率由2020年的17%提升至30%,再创历史新高;外汇衍生品签约额近2万亿美元,较2022年增长30%。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增强,既有助于企业提高经营稳定性、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有序开展,也有助于企业外汇交易更趋理性、增强外汇市场韧性。下一步将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优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外汇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避免顺周期、单边化行为放大市场波动。 五、坚持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升中国外汇管理的国际解释力和规则参与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外汇领域是我国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和开放合作的重要方面,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部署,将更加主动开展政策沟通、制度说明和国际合作,助力开放型世界经济行稳致远。 阐明中国外汇管理理念和实践逻辑。中国外汇管理坚持开放与治理相统一、便利与秩序相统一、市场效率与宏观稳定相统一、权责利相统一,为发展中国家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应对外部冲击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将以国际社会能够理解、比较、借鉴的叙事,讲好中国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故事。同时就当下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重点领域,准确阐明政策目标、制度规则和改革方向,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外汇政策的理解和信任,为各类主体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预期。 在全球金融治理中贡献中国方案和智慧。积极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多边框架下交流合作,围绕跨境资本流动、跨境支付效率、数字货币发展、绿色转型融资等重点议题,更加主动反映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合理关切,推动全球金融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国际化经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配套机制,更好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发挥外汇储备作为负责任长期投资者的积极作用,为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更加多元、便利、稳定的金融支持。 (来源:《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6年第7期) 2026-09-03/qinghai/2026/0903/2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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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1462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30亿元,进口22632亿元,顺差6198亿元。从服务贸易主要项目看,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0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4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04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8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4242亿美元,进口3330亿美元,顺差91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6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6198 912 贷方 28830 4242 借方 -22632 -3330 1.货物贸易差额 7497 1103 贷方 26145 3847 借方 -18648 -2744 2.服务贸易差额 -1299 -191 贷方 2685 395 借方 -3984 -586 2.1加工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89 13 借方 -33 -5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3 5 贷方 99 15 借方 -66 -10 2.3运输差额 -299 -44 贷方 602 89 借方 -901 -133 2.4旅行差额 -1016 -149 贷方 344 51 借方 -1360 -200 2.5建设差额 47 7 贷方 110 16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4 -12 贷方 19 3 借方 -103 -15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5 5 借方 -55 -8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2 -30 贷方 94 14 借方 -295 -4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8 29 贷方 489 72 借方 -292 -4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68 113 借方 -773 -11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1 3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0 0 贷方 15 2 借方 -15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调查,该数据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6-08-31/qinghai/2026/0831/20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