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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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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13/guangdong/2020/0113/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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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及广东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活动部署,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创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促进跨境资金流动,大力支持贸易投融资活动开展 (一)充分保障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在维持现有企业业务办理手续不变的前提下,为银行提供贸易真实性信息查询渠道。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核验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可免于核验。 (二)进一步便利贸易资金流动。支持银行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允许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促进贸易进出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在保障交易真实合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相关业务办理。 (三)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取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境内结汇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进一步简化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 (四)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加强企业“走出去”政策宣传,探索推进对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五)鼓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提升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的能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创新业务管理方式,有效激发新兴产业发展活力 (六)扶持贸易新业态稳健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支付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后,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七)促进个人贸易资金周转。鼓励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简化个人贸易结算单证,个体工商户可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在银行办理贸易结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不占用个人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八)探索建立符合新业态发展的外汇监管框架。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支持银行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接。对已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已在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的市场采购经营者,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其货物贸易相关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能够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银行可凭平台内交易信息直接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业务,市场主体可免于提交纸质单证。 (九)允许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积极推动重大平台建设 (十)加快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深入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8〕1号文印发),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宣讲政策,进一步推进广东自贸区外汇业务创新试点,帮助更多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十一)开展银行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支持境内机构以辖内资产交易平台为依托跨境转让银行不良资产,降低境内银行系统风险,进一步提升广东金融要素平台对外开放水平。因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债,不纳入资产交易平台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十二)便利原油等商品期货交易。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广东省内期货公司开展原油等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保税实物交割,可凭交易所会员证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十三)深入开展“落实十九大精神,外汇服务百企行”活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积极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跨境金融问题。指导银行为企业提供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内容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 (十四)便利企业获取外汇业务数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机接口方式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货物贸易业务系统的直接对接,方便企业全面掌握自身资金流和货物流数据并批量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等业务,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汇率风险教育。积极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增强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综合运用各类外汇市场工具开展套期保值。 (十六)鼓励银行开展外汇产品创新。允许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差额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用于确定轧差金额使用的参考价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便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高效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 (十七)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外汇管理政策、产品及服务的知晓面,推动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改革创新、分享政策红利。加大与海关、商务、税务、财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促进外贸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安全高效规范的外贸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展业自律,履行“三反”义务。金融机构要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避税等审核义务。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自觉遵守外汇业务自律公约和展业规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十九)综合提升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具体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形势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内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充分识别和评估外汇业务风险,积极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加强内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确保外汇业务合规办理。 (二十)合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继续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不断推进“交易可溯、资金可查、责任可究、风险可控”的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长臂统计监测和穿透式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及增城、从化支局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6月6日 2018-07-02/guangdong/2018/0702/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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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31/guangdong/2019/1031/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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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1] 原分值为:10分。 [2] 原公式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65%+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 2017-03-02/guangdong/2017/0302/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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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政策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二、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网上报审系统的批复(汇综复〔2005〕8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使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汇国发〔2006〕14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2017-12-11/guangdong/2017/1211/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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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 2018-10-18/guangdong/2018/1018/1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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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9/guangdong/2024/0410/2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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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汇发〔2012〕23号)第二十九条“各分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原则上每2年开展1次”的要求,我分局重新梳理了对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报送外汇业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汇综字〔2012〕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4年11月7日 2015-02-09/guangdong/2015/0209/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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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各外资银行分行: 依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近期,我分局根据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对外汇业务报表报送要求进行了逐一梳理,现将《外汇业务报表清单》(见附件)发送给你们,请各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类外汇业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各类报表的收报人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业务报表报送清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外汇综合处 2012年12月20日 2013-03-13/guangdong/2013/0313/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