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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8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债务债权、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等。 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14/shanghai/2026/0814/2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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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6年7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负责人赵玉超,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介绍2026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健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寿小丽: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继续进行经济数据例行发布,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斌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2026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负责人赵玉超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肖胜先生。 下面,我们首先请李斌先生作介绍。 2026-07-17 10:00:34 李斌(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 李斌: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报道。利用今天这个机会,我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2026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的基本情况,然后和我的同事一起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26年以来,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影响加深,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增加。我国坚定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向新向优。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加大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供给,强化外汇市场监管,有效应对外部冲击挑战,助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总体看,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交易活跃、更加稳健。具体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涉外收支规模创新高。上半年,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和支出合计9.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1%,规模为历史同期新高。其中,人民币在跨境收支中的比重为52.9%,较2025年全年提高1.3个百分点。上半年,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合计2.9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规模也是历史同期新高。这些数据显示,我国涉外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跨境贸易和投资更加活跃。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量稳步增长。上半年,境内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总计22.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5%,增速较2025年全年提高1.5个百分点。其中,即期和衍生品交易量分别为8.3万亿美元、13.8万亿美元,占外汇市场交易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8%和62%。 第三,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上半年,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2472亿美元。从月度变化看,1-2月,企业在春节前集中收款,跨境资金净流入处于较高规模;3月,地缘政治冲突升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跨境资金出现小幅净流出,随后重回净流入,6月以来净流入规模放缓。分项目看,上半年,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同比继续增加,外资对我国投资总体回升,服务贸易收入增长加快、服务贸易收支逆差收窄,境内主体对外投资总体保持增长。 第四,外汇市场预期稳定。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顺差2712亿美元。从近期情况看,6月美元指数回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小幅下行,部分企业“逢高结汇”推动结售汇顺差环比增加。7月以来结汇和售汇基本平衡。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外汇收入结汇率是65%,衡量购汇意愿的外汇支出售汇率是61%,与2025年相比变化不大。从这些数据看,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结售汇行为总体理性有序。 最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增。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4163亿美元,较2025年末增加584亿美元。 总的来看,面对跌宕起伏的外部形势,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经受住外部冲击保持稳健运行,呈现出较强活力和韧性。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妥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持续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打下更好基础。我先简要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谢谢。 2026-07-17 10:09:57 寿小丽邀请记者提问(栾海军 摄) 寿小丽: 下面请记者提问。 2026-07-17 10:10:21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刚才发布人介绍了上半年外汇市场的稳健表现,面对未来一段时期依然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请问您如何看待下半年外汇市场走势?谢谢。 2026-07-17 10:13:33 李斌: 谢谢您的提问,感谢您对外汇形势的关注。我刚才向大家通报,今年以来,面对外部冲击,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充分说明内部因素对外汇市场走势起决定性作用。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外贸呈现较强活力、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多方面积极因素将继续支持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首先,我国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经济韧性强、发展空间大,将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我国新兴产业加速成长,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提速,创新力快速上升,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半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3%,比2025年加快近4个百分点。全球人工智能大模型、量子科技、新能源等赛道涌现出更多中国企业身影。大国经济还具有更强的韧性和发展空间。面对中东地缘冲突等外部冲击,在能源供给多元化、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等支撑下,我国经济呈现出较强的韧性和抗冲击能力。 第二,我国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成效明显,将支持我国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基于比较优势的合作共赢,是市场经济的自带基因,也是经贸发展的内生动力。上半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25万亿元,同比增长16.9%,这是跨境收支增长的重要推动因素。同时,外贸结构持续优化,集成电路、“新三样”产品出口对总出口增长贡献接近五成,为全球供给了更高质量的产品。我国进口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增速快于出口,为全球外贸增长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展望未来,科技发展为全球外贸注入新动能,全球制造业PMI指数已连续11个月位于荣枯线上方,6月国内制造业PMI指数环比也出现上升,有利于带动我国出口和进口协调发展。 第三,我国对外开放有序推进,有助于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今年上半年,外资来华投资呈现净流入,我国对外投资继续稳步增长。截至今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和负债分别达到12万亿美元和8万亿美元左右,在全球处于较高水平。未来,我国将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提高外资来华投资便利度,稳步拓宽境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跨境双向投资将更加活跃、更趋均衡。 最后,我国外汇市场自身韧性也在不断增强,为应对外部冲击提供有力保障。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更加广泛多元,自主调节能力提升。企业在跨境交易中更多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近年来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占比总体持续上升;今年上半年企业外汇交易利用衍生品套期保值的比例达到35.3%,比2025年提高了5.3个百分点。同时,在必要时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供求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也不断丰富、更加成熟。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外汇市场韧性,促进市场稳健运行。 应该看到,当前外部环境仍较复杂,需持续观察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增长、通胀、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变化。我们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持续提升外汇市场韧性和活力,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谢谢。 2026-07-17 10:14:12 大象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大象新闻记者: 我们了解到,在陆家嘴论坛上外汇局提及了跨境直接投资等一揽子增量政策,能否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这些政策大概什么时候落地?谢谢。 2026-07-17 10:20:11 李斌: 这个问题请我们资本司肖胜司长来回答。 2026-07-17 10:20:36 肖胜(徐想 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 肖胜: 谢谢您的提问。2023年以来,外汇局连续三年推出“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先后出台了近20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支付使用、支持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扩大银行办理外汇登记的地区范围等。这些政策显著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有的业务办理时长从3个工作日缩短到当日办结,有的企业审核单证的材料数量减半。这些政策也强化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保障,其中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有效帮助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2026年以来,面对新的形势新的变化,外汇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广泛调研银行、企业等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程,拟再推出“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这一批政策主要分为三类: 2026-08-14/jiangxi/2026/0814/3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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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7-31/sichuan/2026/0731/3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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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截至2026年8月10日) 2026-08-10/henan/2026/0512/2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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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白银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成功落地。试点首日,在白银市分局指导下,辖内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办理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业务7笔、合计金额9.13万美元,两家银行同步落地试点业务“双首单”,以实干实效跑出惠企“白银速度”,为外贸企业发展赋能添力。 此次试点是白银市深化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性举措。新政推出7项便利化政策,覆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个人用汇等核心领域,重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 新政实施首日即释放显著红利,惠及全市5家重点外贸企业。白银康伟工贸有限公司主营耐磨钢球及金属配件出口,长期存在出口回款频次高、银行逐笔审核单证耗时较长的压力。试点首日,中国银行白银分行将其纳入首批优质企业名单,成功办理3笔便利化收汇业务,金额1.67万美元。新政实施使企业单笔收款时长大幅压缩,有效盘活了沉淀在审单环节的流动资金。白银新大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亦是新政首批受益者。针对其海外客户分散、收汇批次多、需重复提交纸质单证的痛点,工商银行白银分行为其匹配经常项目收付专属便利服务,首日办理收汇业务金额达5.4万美元,同步落地该行首单便利化业务。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无需重复提供合同及报关单,资金到账周期明显缩短,经营周转效率得到实质性提升。 下一步,白银市分局将坚持“扩面、提质、增效”并重,持续扩大优质试点企业覆盖面,推动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为白银市打造西北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外汇支撑。 2026-08-14/gansu/2026/0814/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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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6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260亿美元,降幅为0.75%。 2026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向新向优发展,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7-07/sichuan/2026/0707/3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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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外汇局黔西南州分局前往兴义市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合规用汇宣传。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揭示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风险隐患;详细讲解个人便利化政策及合规用汇渠道,帮助老年群众认识违规换汇行为的危害,引导树立合规用汇的金融安全意识。 2026-08-14/guizhou/2026/0814/2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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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度部门决算 2026-08-14/safe/2026/0814/27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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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10/henan/2026/0810/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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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或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或者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结清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等字样。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八、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二、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三、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取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备案的除外。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存量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三条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4/safe/2026/0814/27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