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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2年11月23日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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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这么多年外贸,去年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有些出乎意料。如果没有外汇局的指导和中信银行的远期锁汇操作,我们就亏大了。”山西怡康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202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动频繁。汇率的大幅波动不仅影响企业业务,更侵蚀着企业利润。面对这种情况,外汇局山西省分局牢固树立金融为民理念,坚持“六个着力推动”,把助企套保作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重要内容,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2022年,全省外汇套保率16.64%,比上年提升了3.04个百分点。远期及期权加权签约额6.5亿美元,外汇衍生业务新增“首办户”191家。 着力推动督办指导,固长效。制定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建立健全协同推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积极引导银行发挥市场主力作用,从宣传培训、定期通报、政策实施、效果评价、考核奖惩等方面,指导全省银行提升企业外汇套保率,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加强汇率避险督办指导,通过现场指导、下发督办函、集中约谈等多种方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集中约谈10家外汇套保率低于1%的银行,传导压力,确保汇率避险工作落实落细。按月向全省各市中心支局及银行通报外汇套保率及“首办户”情况,通过数据精准化分析,发现工作短板并提出整改建议。 着力推动企业调研,摸实清。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全面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走访调研活动。完成了对全省跨境收支1000万美元以下的1311家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情况的摸底调研,全省各级外汇局局长、副局长带队,实地走访企业188家。调研覆盖企业进出口结构、结算币种、回款周期以及汇率避险情况等,切实找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中的难点、“堵点”,有针对性开展宣讲,针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着力推动多形式宣传,稳预期。持续开展“晋”享便利、“汇”民助企主题宣传活动。外汇局山西省分局组织召开了金融市场分析会、“积极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主题讲座。联合多家银行举办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中性培训,110家企业参训。依托山西省银行自律机制,对企业开展线上汇率风险专题培训6次。截至2022年底,对全省有进出口业务的2050家企业进行了全覆盖宣传,推动风险中性的理念深入人心。探索企业喜闻乐见的汇率风险管理宣教方式,组织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在太原市2000余辆公交线路和地铁站点投放宣传标语。组织全省银行筛选精品案例,汇编“山西省外汇衍生品分析案例手册”,汇集结售汇远期、掉期和期权等12类优秀案例,通过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山西省级自律机制微信公众号发布,提升公众避险意识,正确引导汇率市场预期。 着力推动优化服务,提实效。组建汇率风险督导员队伍,将具备衍生品资格的19家银行按业务规模分组,由督导员按组包干,一对一跟踪督导,指导银行建立重点企业汇率风险推进名单。指导8家银行建立由授信、营销部门等联合成立汇率风险任务团队,强化对企业信贷资金、授信及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支持,全方位为企业提供避险策略。指导招商银行太原分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中性避险产品单项额度”推广,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专项授信额度,企业无需缴纳现金保证金,满足优质中小微涉外企业对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 着力推动银行让利,降成本。组织山西省各级外汇局开展“汇银”对接活动,取得积极成效。通过走访、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与64家银行分支机构对接,引导银行在避险产品减费让利、减免外汇保证金、优化服务流程等方面做出成效,推动银行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2022年,全省银行对289家企业汇率避险业务进行让利,让利金额1611.1万元。 着力推动部门对接,出政策。会同山西省商务厅、太原市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等单位就汇率避险政策支持进行工作接洽,并达成奖补意见。同时,指导各市中心支局加强与地方商务、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的对接,争取地方政府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支持。探索设立小微企业衍生品业务专项补贴、借助财政专项资金池解决中小微企业保证金问题。目前,长治、朔州、忻州、运城4个市中心支局在争取政府补贴方面取得突破,分别设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资金池或建立了汇率避险补偿机制,借助财政专项资金池解决中小微企业保证金问题。 2023-01-06/shanxi/2022/1106/1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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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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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1月,银行结汇13304亿元人民币,售汇13754亿元人民币。2022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5777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134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1月,银行结汇1857亿美元,售汇1920亿美元。2022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3616亿美元,累计售汇22613亿美元。 2022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35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7041亿元人民币。2022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29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7978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75亿美元,对外付款5171亿美元。2022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723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670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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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加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售汇逆差环比收窄47%,综合考虑外汇市场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更趋平衡。从主要渠道看,11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343亿美元,环比增长4%;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环比增长较快,外资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呈净增持。预计未来货物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资金仍会稳步流入,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近期,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出现边际变化,美元汇率从高位回落,相关外溢影响有所缓和。随着我国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经济有望持续回稳向上态势,将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也将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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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2年11月30日) 2022-12-23/shanxi/2022/1223/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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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01-20/shanxi/2023/0120/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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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3-01-20/shanxi/2023/0120/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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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01-16/shanxi/2024/0116/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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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01-16/shanxi/2024/0116/1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