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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北京会见了黑石集团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共同创始人苏世民(Stephen A. Schwarzman),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趋势和投资机会、以及业务合作情况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16-09-09/safe/2016/0909/6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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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9-28/safe/2017/0928/6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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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8-03-29/safe/2018/0329/8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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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将《暂行办法》与操作规程(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遵照《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全国推广工作,及时对辖内分支机构及申请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进行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密切跟踪、认真研究解决政策在全国推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试点地区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企业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账户收支信息报告方式等进行调整。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辖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 特此通知。 附件:1.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境内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以下简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 第三条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有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五条 境内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1),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第六条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事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 第七条 境内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一)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2); (三) 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四) 境内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五) 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3); (六)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变更信息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九条 同一境内企业开立的境外账户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境外账户数量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第十条 境内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境内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 出口收入; (二) 账户资金孳息; (三)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 (一) 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二) 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三) 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四) 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五) 调回境内; (六)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4),向所在地外汇局如实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每个月至少报告一次。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四条 境内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第十五条 境内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于办理核销或核查手续。外汇局根据境内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对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境内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境内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集团对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参与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及金额。 存放境外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企业应当保留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交易合同、凭证等文件资料五年备查。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可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境内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三)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四) 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五) 未按规定调回或关闭境外账户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视同境外银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离岸银行业务部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的境内企业出口收入,纳入外债统计;相应离岸账户与境内其他账户资金往来,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与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办法附件1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件2: 办法附件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件3: 办法附件3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件4: 办法附件4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附件5: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2010-12-31/safe/2010/1231/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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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基本完成。为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核查系统试运行,12月20日正式运行。自2010年11月20日起,核查系统将采用如下访问渠道: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外汇局内部业务网 http://100.1.63.3:9001/SafeChk/ 银行 外汇局银行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注:试点地区的企业用户和银行用户的访问渠道有所调整。 二、2010年11月15日至19日进行核查系统全国推广部署工作。期间,试点地区核查系统的外汇局版和企业版暂停对外服务,银行版正常对外提供服务。12月20日之后,核查系统(银行版)原访问渠道关闭,且相关登录用户将失效。试点地区应提前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安排。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组织好辖内地区的系统推广工作,并做好辖内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在2010年11月30日前,应做好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用户管理和权限设置工作,及时为辖内银行和企业办理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开户等手续,并拟定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本银行与核查系统(银行版)的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工作,确保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及系统访问测试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的方法详见附件。 五、截止2010年11月15日,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以及在核查系统中办理“银行网上开户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将自动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经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银行版)。未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做好网络配置、用户管理、权限设置以及客户端IE浏览器安全设置等工作。关于用户管理、权限设置和浏览器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用户使用手册”。 六、截止2010年11月8日,已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企业,将自动在核查系统中开通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中已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企业的业务管理员用户(ba),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创建核查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用户已经存在的,直接分配权限即可。授权后的业务操作员通过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访问核查系统(企业版)。其它企业需要联系当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使用核查系统(企业版)前,应对客户端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中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用户使用手册”。 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以适当方式通知企业,并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 在核查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企业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反馈。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68402022,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68402141。总局推广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咨询内容 业务操作支持 核查系统支持 联系电话 010-68402546 010-68402547 传真电话 010-68402594 010-68402594 内网邮箱 tradebus@mail.safe tradetech@mail.safe 互联网邮箱 tradebus@mail.safe.gov.cn tradetech@mail.safe.gov.cn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测试手册 2010-11-10/safe/2010/1110/6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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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 为改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上述三类分别简称QFII、RQFII、QDII,统称合格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便利合格机构投资者跨境证券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合格机构投资者有关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外汇局使用境内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要求报送的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上述四类统称逐笔申报数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数据作为合格机构投资者业务监管和统计监测依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按照汇发[2014]18号和汇发[2013]4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逐笔申报数据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等相关数据。其中,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数据报送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确填写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QFII/RQFII应填写产品编号,QDII应填写业务编号,详见附件1)。 除账户开关户数据外,托管人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报送的其他逐笔申报数据不需要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占用额度。对于仍然存续的账户,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完成在账户开关户数据中补填业务编号或产品编号的工作。 二、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逐笔申报数据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仍由托管人报送。 三、托管人应按照附件2、3、4所列表格(表格电子版已发送至托管人日常联络邮箱),补充填写合格机构投资者获得额度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的逐笔跨境收支、账户内结售汇等历史交易数据信息,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加盖托管人公章),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zb-sc@safe.gov.cn。请将QFII、RQFII和QDII信息填列为不同的表格并明确说明。 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7日前将相应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包括业务编号/产品编号、主体代码、随机码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托管人。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起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数据以及历史数据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上办事登录,选择资本项目业务-控制信息表查询功能,输入外汇局提供的业务办理凭证信息查询)。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书面方式(加盖托管人公章)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修改需求,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托管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工作。 四、托管人应确保逐笔申报数据准确关联。托管人可于申报完成2日后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相关控制信息表和滞留数据,如果存在因申报不准确导致数据未能成功关联或滞留,托管人应及时修改相关申报数据。 合格机构投资者选择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的,数据关联性核对工作由实际办理业务的经办银行完成。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跨境汇出投资本金和资本利得时,应拆分成两笔并按照附件1的指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免汇出资本利得占用汇出本金额度。 六、2016年1月至6月为数据并行报送期。对于自2016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托管人无需再报送汇发[2014]18号文件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第六章“6.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6.8.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和“6.8.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等三个部分所涉及的报表数据。其他部分数据报送要求保持不变。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托管人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7(业务)、010-68402164(技术)。传真:010-68402208。 特此通知。 附件:1.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2.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3.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4.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附件1: QFII、RQFII、QDII数据报送指引 附件2: QFII、R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跨境收支 附件3: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结汇 附件4: QFII、QDII历史交易数据信息—账户内购汇 2015-12-11/safe/2015/1211/6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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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与会同志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国际影响力又上了一个大台阶。尤为重要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勇于实践、善于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全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明确提出“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描绘了未来5年国家发展蓝图,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有很强的思想性、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胜利的纲领性文件。 与会同志围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基本理念、重大举措等,结合外汇管理本职工作开展了学习讨论,并一致认为: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把《建议》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准确把握“十三五”这一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坚持开放发展,主动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有效防范和应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完) 2015-10-30/safe/2015/1030/4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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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上午,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勇于创新,扎实工作,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迈出新的步伐,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开拓了崭新局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是在十分重要的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着眼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人民银行党委和外汇局党组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完全赞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着眼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目标明确,设计科学,符合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必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人民银行党委和外汇局党组将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任务,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履职水平。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推动新时代中央银行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完) 2018-03-03/safe/2018/0303/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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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召开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专项巡视整改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会议并讲话,外汇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副司级以上干部,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中央纪委驻人民银行纪检组有关负责同志应邀到会。 会议通报了外汇局党组成立中央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情况。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对外汇局专项巡视整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巡视整改工作。 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国中通报了局党组专项巡视整改工作方案。根据工作方案,专项巡视整改工作分为动员部署、整改落实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部署了工作任务,并从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构建合力等方面,对整改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制定专项巡视问题清单、专项巡视整改任务与责任清单的有关情况作了说明。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逐一认领了问题清单、任务与责任清单。 潘功胜指出,外汇局党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切实增强巡视整改工作的自觉性。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指示精神,正确对待中央关于巡视整改的要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坚决把责任压下去,外汇局各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勇于担当,把巡视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对巡视整改主要问题进行责任分解,逐一抓好整改落实。从分管局领导、承办部门到承办处室、具体人员,都要全面负起责任,做到全程负责、一抓到底,确保巡视整改工作善始善终、顺利完成。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查找整改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总结完善提高,按时上报整改工作报告。 潘功胜强调,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层层传导压力,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在整改落实已有问题的过程中,防止出现新的问题。特别是临近新春佳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探亲访友、对外交往中严格自律、遵章守纪,强化底线意识,严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潘功胜要求,当前,国内外金融经济形势严峻,外汇市场形势复杂,各方面的工作任务艰巨繁重。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要统筹安排工作,有效分配时间和人员力量,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做到外汇管理业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巡视整改工作齐头并进,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特别是要把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突出出来,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按照阶段划分、整改时限要求,有序全力推进落实,确保巡视整改任务顺利完成。(完) 2016-02-05/safe/2016/0205/6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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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易纲同志主持召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组织学习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做好局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挑战,部署安排了下一阶段机关党建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方上浦、杨国中及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为深化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会议指出,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用党建工作成效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改革发展。 会议要求,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工作,学习落实中央新近出台的规章制度;紧紧围绕外汇管理中心任务,认真落实“两个责任”,统筹兼顾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机关党委要发挥好牵头和协调作用,组织落实好中央和局党组关于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的落实;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职责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完) 2015-10-29/safe/2015/1029/4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