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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滨海新区银行自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借助自律组织平台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区域涉外经济平稳运行,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以“深耕自律组织机制提升外汇工作质量”为主题,与新区银行自律小组牵头行中国银行滨海分行共商推动落实举措。 2021年,新区银行自律小组将与我中心支局合力,在政策宣传落地、课题研究撰写、“特”“新”业务开展等方面集中发力,共同推动新区外汇管理服务工作质效提升。一是以开展“宣传月”主题活动为途径,强化政策传导。我中心支局将指导自律小组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持续准确向辖内银企传达总分局各项最新工作要求及政策规定,确保政策传导及时有效。二是建立跨部门“专班”工作机制,深化特、新业务调研力度。我中心支局将围绕年内重点工作确定多个调研方向,结合小组内重点银行业务特点确立不同专班,通过内部负责部门跟踪、指导、推进的方式,加强业务调研和课题合作。三是加强重点业务指导,合力推动年内重点工作高质量完成。在当前涉外经济形势变化快、外汇管理服务要求高、外汇管理战线工作人员紧的情况下,我中心支局将持续加大与银行自律小组等外部机构和部门间的沟通协作,通过合理借助外部力量,推动各项工作高效落地。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持续深化银行自律组织管理工作,指导辖内银行提升展业水平,完善服务体系,助力新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3-31/tianjin/2021/0325/1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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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举办“合作打击走私、外汇违法行为”工作方案合作签约仪式暨第一次联席会议讲座。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副局长王伟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局长周海及双方相关负责人出席了签约仪式。 王伟亮副局长和周海局长均表示工作方案的顺利签约是新形势下汇关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双方应以工作方案为契机,着力推动信息互助查询、取证便利化,加强线索案情共商研判与双向移交,形成信息互换、线索共商、案件移送、政策互助渠道。同时,双方要求办案人员以案件为入手点,充分利用双方的数据优势,协力推动跨部门以案倒查,并立足国家利益着力推进对走私、逃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防控、治理。 此外,双方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工作人员就案件线索进行了共商,对涉嫌违规的线索进行了深入讨论,对各自认定的高风险企业名单进行了互换,对跨领域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与检查突破点。 2021-04-30/tianjin/2021/0412/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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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召开了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视频会。会议对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打击非法买卖外汇行动中涌现出的外汇、公安经侦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4家外汇、公安先进集体做了典型经验交流,对下一阶段打击地下钱庄重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提出了相关要求。 分局外汇检查处、滨海中心支局外汇业务处部分人员,以及天津市经侦总队有关干警参加了会议。 2021-03-01/tianjin/2021/0222/1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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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提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与服务水平,近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培训会。 会上,就2020年总局下发的资本项目业务指引进行解读。简要介绍了本次操作指引的修订背景与意义,详细讲解了新版操作指引的章节调整,按业务条线逐条梳理了本次修订的要点,结合日常工作对有较大变动的业务进行重点提示,并对银行内部学习和执行提出要求。 此次培训采取网络平台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辖内银行20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 2021-03-16/tianjin/2021/0310/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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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防风险·知权利·保权益--金融知识宣传公益行”活动,我分局工作人员跟随“金蕾”志愿者走进和平路商圈,向群众普及金融知识,宣传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公众号。 2021-04-16/tianjin/2021/0401/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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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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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6.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3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辽宁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59.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6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4.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江苏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4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9.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6月,廖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3.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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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稳外资工作,加大外汇局各项外资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 11月4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邀请为外资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培训。新区外资企业12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过程中,外汇业务处负责人介绍了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发展的趋势、外商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历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服务现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等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介绍了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及辖区内金融机构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落地的各项有力措施,并对外汇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方向进行了详细阐述。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按照外汇政策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的总思路,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助力打造新区利用外资高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2021-01-08/tianjin/2020/1126/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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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48亿美元,升幅为0.15%。 2021年11月,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在汇率折算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世界经济复苏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较大。但我国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持续恢复,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1-12-07/safe/2021/1207/20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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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天津市分局召开2021年第1次局务会,传达学习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会议听取了分局各处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落实总局会议要求的工作思路,安排部署2021年分局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就做好2021年分局工作确定以下几点要求:一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自贸区开放创新建设。二是加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区域外汇市场稳定。三是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打击外汇投机行为。四是夯实外汇管理基础工作,解决工作实需。五是坚决贯彻落实总局和天津分行党委各项工作要求,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2021-01-25/tianjin/2021/0114/1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