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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借用国外贷款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目前,我国外债余额已达相当规模。为了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确保我国的对外信誉,充分发挥外资的使用效益,使外债规模与国力相适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的精神,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就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全口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范围是:我国境内机构从国际金融市场(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一年期以上,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借贷融资。其贷款规模均需纳入国家借用中长期国外贷款计划。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的借用方式和偿还责任,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二、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中的外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贷款和境内外资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延期付款、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国际融资租赁(不含飞机租赁)、发行境外债券、海外在境内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等方式的对外借款。其贷款规模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如有突破,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十几年来,各地方、部门按照国家借用国外贷款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对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积累了一套科学的管理经验,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信誉。为保持国家借用国外贷款政策的连续性,对上述范围的借用国外贷款管理,仍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24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2〕752号)和《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3〕2555号)并参照《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等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各地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外贷款工作的分工,各尽其责加强管理。 三、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范围是:国际飞机融资租赁、可转股债券、项目融资和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以及进行利率、币种、期限调整的债务重组等对外筹融资。对上述方式的融资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指导性计划管理。筹融资规模同样要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不得突破。 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办法如下: (一)国际飞机融资租赁项目按国务院现行规定,须报国家计委审批。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按实际支付额纳入国家当年借用国外贷款计划。 (二)可转股债券具有双重特性,国内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因此,国务院明确由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分别按各自职能管理。现重申其审批程序:项目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由国家计委下达其发行可转股债券的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审批项目到境外发行可转股债券的时间、地点及发行条件;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国家计委根据项目发行可转股债券的规模及条件,审批其换股的规模及时间。 (三)项目融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在此期间,凡采用此方式筹措资金的项目,不论限上、限下均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由国家计委列入指导性计划管理。 (五)债务利率、币种、期限结构调整管理: 国家鼓励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利时机,在不增加外债余额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债务利率、货币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按《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外债,且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债务问题后,仍不能履行对外偿债义务,而不得不进行债务期限调整的对外筹融资,国家将严格控制,其借款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经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借用国外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精神,本着借用国外贷款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掌握资金投向,注意优化结构、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严格把住资金源头,做好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借用国外贷款的监督管理,以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04-22/safe/1996/0422/5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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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严格控制短期外债规模,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现就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以下外债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下简称“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 (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 (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 (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减金融机构2007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三、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分期调减短期外债余额: (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 (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75%以内;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5%以内; (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以内。 四、对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 五、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由该法人机构承继原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行或原境内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注册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 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机构和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外汇业务批发分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指标。 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标的机构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分局商相关分局后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六、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之前由境外母行汇入的增资款,可由外资银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此项资金不纳入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资金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法人制商业银行(包括从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以后成立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见附表1、2); (二)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见附表1)。 八、各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指标(见附表3)内,审核辖区内以下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指标: (一)地方性中资银行(未列入附表2的中资银行); (二)未对短期外债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和地方性外资法人银行(以下简称“地方性外资银行”,即未列入附表1的外资银行); (三)未列入附表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短期外债管理和登记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 十、金融机构应按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认真统计并全面报送短期外债数据(见附件)。 中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远期信用证、非居民存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等外债数据,统一由其总行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改制后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外汇业务批发分行,统一由其法人机构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未改制的外资银行分行仍维持原外债数据报送方式。 金融机构报送远期信用证数据,应分币种按以下三种类型填报:(一)90天以下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二)90天以上、1年期以内(含)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三)1年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 未纳入外债指标管理的境外存款数据应同时在系统中报送。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在2007年3月31日之前将短期外债指标下达给辖内金融机构,并对短期外债的借用和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十二、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境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解决短期外汇资金融通的需要。 十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外债数据报送方式的说明(略) 附表1:2007年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2:2007年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附表3:2007年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2007-03-02/safe/2007/0302/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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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鉴于目前购汇提前还贷问题比较突出,现将外债管理有关政策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外债登记和还本付息的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认真审核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律师事务所确认借款及借款用途真实性的意见书。 外汇局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要求其注册资本金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对外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同类借款的利率水平。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外汇局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外债登记。 2、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合同规定提款的,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自动失效。 3、债务人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对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后,方可为其补办外债登记手续,并要求债务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借款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对借款合同的意见书。 4、外汇局应当严格控制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凡借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偿还。 禁止用人民币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禁止异地购汇还贷。① 5、债务人向外汇局申请还本付息时,应当提供相关贷款专户开户银行的入帐通知。外汇局确认债务资金到位后,方可核发“还本付息核准件”。对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自营外汇贷款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所有外汇帐户的开户银行对帐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等材料;对有自有外汇的,外汇局应当要求其先以自有外汇偿还。 6、外汇局应当加强对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监管,对购汇偿还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必须跟踪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购汇提前还贷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7、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对1998年外债登记及偿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银行要严格控制人民币货款投向,防止客户购汇提前还贷。 1、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人发币贷款,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购汇还贷。 2、各银行不得向境内中资机构发放以外资金融机构或者境外机构作为担保人的人民币贷款。② 3、各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7月31日前为客户办理偿亦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和分支局、所在地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①本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的修改。 ②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质押或外资银行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具体参见《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8-08-20/safe/1998/0820/5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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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现就办理此项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于2008年10月1日起对外运行。企业应按汇发[2008]30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迅速组织做好应用系统办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收集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息,待“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运行后,按照操作手册要求为其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二)按照总局要求准确按时上报辖区内企业2007年每月进口货物的付汇数据。 (三)按照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熟悉掌握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的业务流程,并组织努力做好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的培训工作。 三、为保证各方面准确理解和执行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政策,各分局应在10月1日前设立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并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指派专人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银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各分局的热线电话号码及联系人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四、各分局应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总局联系人:资本项目管理司:苗剑梁勇 联系电话:010—68402250 传真:010—68402208 电子邮件:debt@capitalsafe 信息中心:王毅 联系电话:010—68402469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2008-09-24/safe/2008/0924/5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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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中银结(2000)18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问题,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政策性业务除外)。在此,亏损企业既包含境外企业、也包含境内企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对境外企业的要求,二者并不矛盾。 二、根据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你行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三、对于贵行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修改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复。 2000-08-15/safe/2000/0815/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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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0-09-30/safe/2010/0930/5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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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外汇储备稳步增长,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一、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的特点 国际收支依然保持较大顺差,外汇储备稳步增长。2000年我国经常帐户顺差20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19亿美元,2000年末外汇储备达到1655.7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 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0年末人民币汇率比上年末上涨12个基本点,人民币小幅升值。 国内经济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冲击,进入了新一轮迅速发展,周边国家以及主要贸易伙伴国经济繁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资本和金融帐户逐步恢复了1998年以前的顺差局面。 二、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分析 首先,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是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最基本因素。2000年GDP增长8%,外贸进出口保持快速发展,进一步奠定了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基础。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世界排名继续上升,出口上升至第7位,进口上升至第8位。 其次,吸引外资规模增大和吸引外资质量提高是保持我国对外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自1993年以来始终名列发展中国家之冠。20多年改革开放形成的良好的经济基础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创造出的诸多商机,都将使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然会大量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我国外债依然以长期性外债为主,规模控制在国际收支保持平衡的范围内。 第三,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是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重要力量。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和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发展是维持汇率稳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本外币政策之间的逐步协调、外汇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外汇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制度因素。2000年我国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加强了金融机构和涉外企业的外汇业务监管,堵塞了管理中的漏洞。这些措施对于我国国际收支的稳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此外,自1996年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以来,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质量不断提高,净误差与遗漏所占比例稳步下降,日益成为我国制订宏观经济政策和完善外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2000年国际收支状况值得关注的几个方面 (一)2000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虽然大幅增长,但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小。与上年可比口径相比,虽然2000年我国货物出口同比增长28%,进口同比增长35%,但是全年进出口贸易顺差同比下降4.8%。预计2001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是鉴于出口增速将小幅回调,进口仍将保持一定增长,并且增速将高于出口,进出口贸易顺差可能略有下降,但近期内不会出现贸易逆差。 (二)2000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依然存在。2000年服务项目收入与支出均平稳增长,但是服务项目依然为逆差。2000年服务贸易中运输、旅游、咨询等项目发展平稳;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和其它商业服务各项顺差规模明显扩大;但是建筑、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以及电影音像项目继续保持逆差。预计由于我国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因此短期内服务项目逆差的局面不会改变。 (三)2000年我国收益项目的逆差依然维持在较大规模。2000年收益项目逆差比1999年下降18%,但规模依然较大。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增加是导致较大规模投资收益逆差的原因。 (四)2000年外债流入有所减缓,金融机构境外金融资产大幅上升,导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下降。2000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为19亿美元,比1999年下降75%。2000年直接投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增加,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规模扩大,当年偿还发债本金规模下降,证券投资逆差回落。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资本和金融帐户中其他投资的逆差规模有所上升。新借外债趋缓和金融机构拆放和存放境外同业的金融资产大量增加是导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下降的主要原因。 基于上述认识,尽管今年世界经济出现的新变化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新的压力,但我们对保持今年的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仍然持乐观态度。预计2001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仍将保持顺差,但规模会有所下降;资本和金融帐户将大体保持平衡,外汇储备仍将平稳增长,人民币汇率仍将保持稳定。 2001-05-17/safe/2001/0517/3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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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这是我国第二家获准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但当时仅限于即期结售汇业务。为完善结售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试点。 几年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我国将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逐步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此次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综合考虑了当前的市场条件、企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所作出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建设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要按照结售汇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严格按照实需原则办理远期结售汇。 2002-09-16/safe/2002/0916/3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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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开办境内居民个人的售汇业务。这是继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之后,全国第四家获准开办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也是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全国推广后首家获得批准的银行。 今年4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三家银行进行了个人购汇系统的试点,8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依托该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统一的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条件,放开了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为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凡是符合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均可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后,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境内居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任何一家经批准从事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及网点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据悉,目前其他一些银行也正在积极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银行的申请,进一步方便居民个人的购汇活动。 2002-09-29/safe/2002/0929/3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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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3年第1期 2012-12-31/safe/2012/1231/6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