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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4-12/shenzhen/2017/041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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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直以来,外汇局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狠抓改革攻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外汇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通知》继续落实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特别是境内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方面,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维护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 二、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对市场有何好处?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将有利于解决部分中小进出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可结汇资金主要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同时,为避免企业和银行资金货币错配,降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对货币政策的冲击,对于已结汇使用的境内外汇贷款,要求境内机构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在总量上保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 三、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四、对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有何新进展? 答: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实践中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主要是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 五、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外汇局积极支持、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监管经验,进一步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区作用,《通知》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内外汇资金可办理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也可进一步推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 六、《通知》为何再次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七、为何要求境内机构报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信息? 答: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对存放境外外汇收入信息进行全面采集,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的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以便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进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根据《公司法》等,《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调整? 答:外汇局一贯支持真实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资。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较多的审批核准转向登记备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通知》并未改变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导向,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目的是促进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相关真实性材料可为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财务报表(说明资金来源)等,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资金用途)等。 十、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人民币与外币跨境流动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本质相同,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贯坚持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一步丰富境内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助力降低融资成本,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促进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平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现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关于上述“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02-07/shenzhen/2017/020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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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1981年设立,是深圳市外汇业务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辖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2、负责辖内外汇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辖内外汇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4、依法检查辖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议和依据; 6、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下设5个职能处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外汇检查处。 1、外汇综合处: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宣传、信息、调研、档案、保密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解释、培训,协调分局科技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 2、国际收支处:负责本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管理、监测和分析;承担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制度的实施和相关报表编制工作;承担银行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承担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和兑换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以及外汇形势分析。 3、外汇管理一处:承担深圳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审核及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负责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 4、外汇管理二处:承担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境内外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直接投资登记、汇兑管理及相关统计监测;承担短期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等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外债的登记管理与统计监测;承担除保险类机构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依法对跨境有价证券投资或衍生产品交易所涉外汇收支进行登记和汇兑管理。 5、外汇检查处:依法组织实施辖内外汇检查工作,对辖内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参与打击地下钱庄,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辖内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案件;承担对辖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的检查工作。 2024-12-19/shenzhen/2017/073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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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附件1)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附件2)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附件3)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附件4)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附件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附件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二 2015-05-18/shenzhen/2015/0518/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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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切实促进贸易便利化,深圳市分局本着寓管理于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进料加工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与服务。深圳企业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以采用境外“以收抵支”方式结算贸易资金,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更好地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报备外汇局后,企业可按年度报告其抵扣规模等业务开展情况,无需逐笔进行进口少付汇和出口少收汇差额业务报告,以简化报告业务流程,缓解逐笔操作压力。 从2014年7月15日起,深圳市分局开始受理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报备手续,具体要求请见深圳市分局网站“业务指南”中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之《进料加工企业境外“以收抵支”业务须知》。 2014-07-09/shenzhen/2014/0709/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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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9月29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办公地址变更至: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详址如下。 1、国际收支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840132; 2、经常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2楼、11楼,咨询电话:25859736、25584569; 3、资本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3楼、12楼,咨询电话:22192853; 4、外汇检查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590240-873; 5、外汇综合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咨询电话:25841865。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6年9月29日 2016-09-29/shenzhen/2016/092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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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5-03/shenzhen/2017/0503/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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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7-04-12/shenzhen/2017/041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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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 2017-07-13/shenzhen/2017/0713/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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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企业版) 2016-05-13/shenzhen/2016/0513/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