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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71-6126077;传真号码:0971-6126076。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邮政编码:81000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分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分局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并加盖省分局印章: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省分局更正。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其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3-08-18/qinghai/2022/0331/1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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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68127亿元,同比增长1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32320亿元,进口26837亿元,顺差548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4110亿元,进口4859亿元,逆差74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3468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72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9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10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2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5734亿美元,进口4989亿美元,顺差74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734 745 贷方 36430 5734 借方 -31697 -4989 1.货物贸易差额 5483 863 贷方 32320 5087 借方 -26837 -4224 2.服务贸易差额 -749 -118 贷方 4110 647 借方 -4859 -765 2.1加工服务差额 133 21 贷方 142 22 借方 -9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76 12 借方 -37 -6 2.3运输差额 109 17 贷方 1788 281 借方 -1679 -264 2.4旅行差额 -1295 -204 贷方 101 16 借方 -1397 -220 2.5建设差额 46 7 贷方 143 23 借方 -97 -1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07 -33 贷方 39 6 借方 -246 -39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41 7 借方 -34 -5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55 -40 贷方 123 19 借方 -378 -6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34 21 贷方 568 89 借方 -434 -6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542 85 贷方 1057 166 借方 -515 -8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2 2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8 3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4-02/qinghai/2022/0402/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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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2-05-17/qinghai/2022/0422/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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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青海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我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分局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hwg1513@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810001)。 3.将意见传真至:0971-6126169。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2022年4月13日 2022-04-13/qinghai/2022/0413/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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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3月,银行结汇16374亿元人民币,售汇1467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699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4193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20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73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结汇2580亿美元,售汇2313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68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6603亿美元,累计售汇601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587亿美元。 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7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04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656亿元人民币。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13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9618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95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83亿美元,对外付款568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03亿美元。202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76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14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22亿美元。 注:受疫情影响,个别地区银行结售汇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4-22/qinghai/2022/0422/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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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4月1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座谈会,抓好近期各项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加大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支持,保障物流畅通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潘功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肖远企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金融系统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等金融政策的落地工作。 会议指出,要用好用足各项金融政策,主动靠前服务实体经济。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围绕接触型服务业、小微受困主体、货运物流、投资消费等重点支持领域,强化对重点消费、新市民和有效投资的金融服务,及时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考核、转移定价等方面出台配套措施。要充分发挥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效能,做好政银企对接,及早释放政策红利。要平衡好支持疫情防控、支持实体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提升政策可持续性和宣传落地效果。 会议强调,金融机构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要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服务。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司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及相关分支机构,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5家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完) 2022-04-20/qinghai/2022/0420/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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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部署要求,分析外汇市场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强调,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措施精准落地。要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落实好已出台的外汇支持政策;要加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判和预期引导,强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4-22/qinghai/2022/0422/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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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了转移,但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是指货物一直在境内区外或者一直在境外,这种情况吗? 答:货物未发生实际跨境主要是指货物未进出一线关境,货物一直在境内区外或者一直在境外都属于未发生实际跨境。 2022-04-15/qinghai/2022/0415/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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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842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20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629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564亿元。 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061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7947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10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823亿元。 按SDR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14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55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87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31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020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89亿SDR,储备资产增加429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2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4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00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90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1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7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10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21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5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62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7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70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577亿美元。(完) 2022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842 1443 1102 贷方 2 71907 10527 8046 借方 3 -62065 -9084 -6944 1.A 货物和服务 4 11721 1716 1311 贷方 5 66990 9805 7495 借方 6 -55269 -8089 -6184 1.A.a 货物 7 13718 2007 1534 贷方 8 60586 8867 6778 借方 9 -46869 -6860 -5244 1.A.b 服务 10 -1996 -292 -223 贷方 11 6404 938 717 借方 12 -8400 -1229 -940 1.B 初次收入 13 -2333 -339 -260 贷方 14 4019 591 450 借方 15 -6351 -929 -710 1.C 二次收入 16 453 66 51 贷方 17 898 131 100 借方 18 -445 -65 -50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201 -1490 -1142 2.1 资本账户 20 -8 -1 -1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1 -2 -1 2.2 金融账户 23 -10193 -1489 -1142 资产 24 -5543 -805 -620 负债 25 -4651 -684 -5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7629 -1116 -855 2.2.1.1 直接投资 27 -1725 -254 -194 资产 28 -2713 -396 -303 负债 29 988 141 109 2.2.1.2 证券投资 30 -6996 -1021 -782 资产 31 -4601 -673 -514 负债 32 -2395 -348 -2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5 9 6 资产 34 199 30 23 负债 35 -144 -21 -16 2.2.1.4 其他投资 36 1037 150 114 资产 37 4138 607 462 负债 38 -3100 -457 -348 2.2.2 储备资产 39 -2564 -373 -287 3.净误差与遗漏 40 359 47 40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0619 3107 2315 贷方 2 197418 29881 22174 借方 3 -176798 -26774 -19859 1.A 货物和服务 4 30211 4560 3391 贷方 5 185893 28139 20879 借方 6 -155682 -23580 -17488 1.A.a 货物 7 34573 5215 3880 贷方 8 167209 25305 18780 借方 9 -132637 -20090 -14900 1.A.b 服务 10 -4361 -655 -489 贷方 11 18684 2834 2099 借方 12 -23045 -3490 -2588 1.B 初次收入 13 -10761 -1629 -1207 贷方 14 9010 1361 1012 借方 15 -19771 -2990 -2219 1.C 二次收入 16 1169 177 131 贷方 17 2515 381 283 借方 18 -1345 -204 -15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7947 -2702 -2020 2.1 资本账户 20 -21 -3 -2 贷方 21 11 2 1 借方 22 -32 -5 -4 2.2 金融账户 23 -17926 -2699 -2018 资产 24 -16931 -2572 -1900 负债 25 -996 -127 -11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103 -2123 -1589 2.2.1.1 直接投资 27 2995 486 340 资产 28 -7472 -1133 -840 负债 29 10466 1619 1180 2.2.1.2 证券投资 30 -17249 -2606 -1940 资产 31 -10100 -1521 -1133 负债 32 -7149 -1086 -80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22 -96 -70 资产 34 -139 -22 -16 负债 35 -484 -73 -54 2.2.1.4 其他投资 36 773 94 81 资产 37 4603 681 518 负债 38 -3829 -587 -437 2.2.2 储备资产 39 -3823 -577 -42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72 -405 -29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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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6182亿元人民币(等值24815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9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9亿美元),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624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56亿美元),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256亿元人民币(等值4261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551亿元人民币(等值782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4436亿元人民币(等值10484亿美元),占42%;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939亿元人民币(等值9288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31亿元人民币(等值3906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773亿元人民币(等值377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658亿元人民币(等值5586亿美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1710亿元人民币(等值7283亿美元),占29%;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290亿元人民币(等值463亿美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789亿元人民币(等值3069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230亿元人民币(等值737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4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92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8139亿元人民币(等值13823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6%,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2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9月末 2022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256 4261 短期 1388 1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88 19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8867 4066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5093 3534 贷款 3774 53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551 782 短期 2046 288 货币与存款 1248 176 债务证券 798 112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504 494 SDR分配 3290 46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14 3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4436 10484 短期 56890 8013 货币与存款 38397 5408 债务证券 3909 551 贷款 14074 198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10 72 长期 17546 247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655 1923 贷款 3811 53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0 11 其他部门 44150 6218 短期 30426 4285 货币与存款 13 2 债务证券 146 21 贷款 2226 31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305 3705 其他债务负债 1736 245 长期 13724 193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721 947 贷款 3846 5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69 66 其他债务负债 2688 37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1789 3069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492 1759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00 197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7898 1112 外债总额头寸 176182 2481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2-12-30/qinghai/2022/1230/12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