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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1500120-9-2022-00076
  • 分       类:
    其他  外汇综合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3-08-18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指引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71-6126077;传真号码:0971-6126076。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号;邮政编码:81000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分局有关保密制度。下列事项或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省分局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省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省分局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省分局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并加盖省分局印章: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省分局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要求以邮寄以外的方式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省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省分局更正。省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省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其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申请人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付足邮资;要求以快递或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应自付邮资。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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