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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9/content_54849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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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9/content_5484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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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27/content_54840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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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http://www.gov.cn/xinwen/2020-02/29/content_54847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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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9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9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增长。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0325亿美元,较2019年6月末增长345亿美元,增幅1.7%。 我国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本币外债和中长期外债规模持续稳定上升。2019年9月末,本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余额的占比为34%,中长期外债占比为41%,分别较2017年末上升3个和6个百分点。受中长期外债、本币外债,尤其是作为“风险共担型”资本流入的债务证券增长推动,外债结构持续向稳。 外债风险指标稳健。从年度数据看,2018年末我国外债余额居世界第13位,美国、英国、日本外债分别是我国的10、4、2倍。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4%(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债务率为74%(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偿债率为5.5%(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国际公认安全线为20%)、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国际公认安全线为100%)。预计2019年末这些外债主要指标不会有大的变化,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内,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整体水平。 今年以来,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债结构持续优化。未来,外汇局将持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9月末中国全口径外债数据 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43756亿元人民币(等值20325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58490亿元人民币(等值8270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85266亿元人民币(等值12055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3%。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17289亿元人民币(等值2445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578亿元人民币(等值365亿美元),占2%;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外债余额为66113亿元人民币(等值934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外债余额为41470亿元人民币(等值5863亿美元),占2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2575亿元人民币(等值4606亿美元),占22.5%;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5512亿元人民币(等值3607亿美元),占17.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0896亿元人民币(等值4368亿美元),占21.5%;债务证券余额为35341亿元人民币(等值4997亿美元),占2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4亿元人民币(等值95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16306亿元人民币(等值2305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452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8287亿元人民币(等值6827亿美元),占3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5469亿元人民币(等值13498亿美元),占6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3%,欧元债务占8%,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 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 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 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 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 (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9月末 2019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7289 2445 短期 645 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5 9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6644 2353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3339 1886 贷款 3305 46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578 365 短期 1904 269 货币与存款 1106 156 债务证券 798 11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74 95 SDR分配 674 9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6113 9347 短期 49167 6951 货币与存款 29784 4211 债务证券 3938 557 贷款 15208 215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38 34 长期 16946 23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66 1678 贷款 5025 71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55 8 其他部门 41470 5863 短期 30475 4309 货币与存款 6 1 债务证券 185 26 贷款 4112 5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5065 3544 其他债务负债 1106 156 长期 10995 155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4570 646 贷款 4925 69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46 63 其他债务负债 1054 149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306 2305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084 1426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570 81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652 799 外债总额头寸 143756 20325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9-12-30/guangxi/2019/1230/1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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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深圳人民银行积极指导辖内主承销商对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建立绿色快速通道,鼓励疫情防控企业发债融资。截至2月26日,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承销10只“抗疫”债,募集资金总额达58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仅2.3%。 此前,在深圳人民银行的积极推动下,深圳已成功落地全国首批“抗疫”债、全国首批航空运输业“抗疫”债、全国首单快递物流行业“抗疫”债,刷新三项第一。此次深圳成功落地的全国银行间首支旅游行业“抗疫”债、全国首单港口行业“抗疫”债和全国首单农批市场企业“抗疫”债,再次刷新三项第一。 2月24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辅导中国旅游集团发行全国银行间市场首单旅游行业“抗疫”债——20中国旅游(疫情防控债)SCP002,募集资金5亿元,票面利率2.5%。截至2月18日,中国旅游集团累计为租户减免租金5525万元,助力678家中小微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2月26日,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辅导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全国首单港口行业“抗疫”债——20招商局港(疫情防控债)SCP001,募集资金7亿元,票面利率2.5%。截至2月9日,招商局港口旗下码头累计接卸转运集装箱250箱,防疫物质合计300万件。 2月26日,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辅导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全国首单农批市场企业“抗疫”债——20深农产品(疫情防控债)SCP001,募集资金5亿元,票面利率2.88%。截至2月26日,该集团减免租金约3,000万元,综合性降费规模约2,000万元,惠及商户约3200家。 2020-03-02/shenzhen/2020/0302/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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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19年1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79亿美元,较11月上升123亿美元,升幅0.4%;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1.1%。 12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受全球贸易局势、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立场、英国大选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2019年全年,面对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我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增长保持韧性,增长动力持续转换。在此基础上,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稳定,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格局,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往前看,全球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并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1-07/guangxi/2020/0107/1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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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5亿美元,较2019年12月末上升76亿美元,升幅0.2%。 2020年1月,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为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支撑。同时,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英国正式脱欧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上升,主要国家债券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往前看,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加之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日益完善,有利于市场平稳运行,这都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2020-02-10/guangxi/2020/0210/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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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20年1月13日) 赵乐际 我代表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回顾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任务。今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以全面从严治党新成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前进方向、提供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加强战略谋划,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功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成就。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纪检监察工作坚定稳妥、扎实有效,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两个维护”实际行动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坚持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纪委常委会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线,坚持个人自学与研讨交流结合,分专题开展8次集体学习,发挥领学促学作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传达学习18次,结合职责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定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具体措施。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举行专题党课暨全国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协同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派驻机构和省市县纪委监委主题教育,与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要求结合,认真检视问题、整改落实。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开展防范化解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风险挑战等10项重点课题调研,掌握实情、破解难题、促进工作。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履行政治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突出问题,督促全党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监督执纪,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总体完成。聚焦坚持稳中求进、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决策,聚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打好三大攻坚战、保障改善民生以及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等重大部署加强政治监督。健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问责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深刻教训,集中开展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督促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问题整改,河北、广东等深入开展违建大棚房、违建别墅清查整治,云南、青海、宁夏等加大生态环保领域典型问题监督问责力度。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贵州茅台酒厂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袁仁国以酒谋私问题并在全党通报,上海、广西等重点排查整治“天价烟”、“定制酒”等问题。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整体把握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北京、黑龙江、浙江、湖南等探索建立政治生态监测评估体系,强化对重点岗位“一把手”和重点培养干部的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回复中央组织部党风廉政意见934人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8万件,处分2万人,其中中管干部23人,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营造正风肃纪反腐良好氛围。加强理论阐释和宣传解读,精心组织“礼赞70年”系列报道,做好国庆70周年大型成就展相关工作,编辑出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全方位展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历程。大力宣传李夏等纪检监察战线时代楷模和先进典型。主动融入全党宣传工作大格局,积极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媒体融合改革,充分发挥网报刊融合优势,及时准确传递党中央声音,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出版《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案件警示录》,摄制《国家监察》专题片、《叩问初心》警示片,涵养清正廉洁价值理念。及时发布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信息,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强化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深化拓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 自上而下全面整治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调研指导,督促推动党中央各项惠民政策落地见效,结合主题教育8个方面专项整治,牵头会同15个中央国家机关部门,聚焦4个方面14个项目,纠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分4批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各地区各部门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最急最忧最盼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分级分类集中整治。 深化扶贫领域专项治理。以“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紧盯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风险隐患,坚决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问题。抓好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巡察整改,围绕政策落地、责任落实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督促纠治扶贫标准把握不精准、“两不愁三保障”落实不到位、脱贫摘帽后政策不稳定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山东、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集中整治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国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8.5万件,剖析典型案例,推动举一反三、持续深化纠治。 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把扫黑除恶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加强与政法机关协同配合,制定破解“保护伞”查办难题相关政策,对移交问题线索全面摸排、重点督办,对重大复杂案件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实地指导查处云南省昆明市孙小果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于文波、杨光等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责任问题、腐败问题。山西、陕西等建立“联点包案”机制,坚决“打伞破网”。全国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8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4900余人。 坚决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坚持分行业分领域深入排查,重点督促解决教育医疗、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各地区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农村低保等专项治理。海南、重庆、四川等完善惠民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大整治力度。全国共查处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10.4万起,处理13.2万人,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锲而不舍、持续发力、再创新绩”重要批示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工作意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深挖细查顶风违纪、隐形变异问题,持续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分5批通报曝光31起典型问题,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1万起,处理党员、干部8.6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6万人,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强烈信号。 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紧盯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坚决整治不敬畏、不在乎、空泛表态、应景造势,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假作为等问题。贯彻党中央“基层减负年”要求,推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解决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现象。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纳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重点,严肃查处安徽省阜阳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并在全党通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构建纠治“四风”长效机制。抓住普遍性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找准症结、分类解决,推动完善津贴补贴发放、开会发文、公务接待、督查检查等制度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内蒙古、辽宁等探索建设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及时发现处置问题线索。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引为镜鉴,从价值观、政绩观上消除错误思想根源。 (四)深化政治巡视和巡视整改,进一步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坚守政治巡视职能定位。突出“两个维护”,聚焦政治责任,围绕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巡视整改要求,精准发现问题,纠正政治偏差。组织开展十九届中央第三轮、第四轮巡视,对42家中管企业和3个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完成对中管企业巡视全覆盖;对37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对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情况“回头看”。中央巡视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9万余件次,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等移交了一批问题线索。各省区市党委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对134个市、1011个县、1945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视。 健全巡视整改机制。把巡视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压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把督促巡视整改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大力督促整改脱贫攻坚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精准,部分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战略不到位、推进重大改革举措缓慢、廉洁风险突出等问题。向党中央、国务院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巡视有关情况,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15份巡视专题报告。健全巡视整改情况报送、审核机制,整改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布。 坚持巡视巡察一体推进。召开全国巡视工作会议,对完善巡视巡察格局、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进行部署。开展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试点,制定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促进落实责任、规范工作。召开全国市县巡察工作推进会,推动巡察监督更加聚焦、更加有效。全国各市县均开展巡察工作,覆盖1.1万个乡镇、5.9万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22.5万个村级党组织。福建、贵州等创新方式方法,巡视巡察同步,巡察交叉机动,全覆盖质量不断提高。 加强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出台中央巡视组组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副组长岗位职责规定,健全巡视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中央巡视机构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协调协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巡视巡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五)强化监督基本职责,严格精准执纪问责 做深做实监督职责。坚持以高质量监督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关键少数”,强化日常监督,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贯穿始终,通过个别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抓实近距离常态化监督。强化信访监督,推进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定期筛选分析,精准研判办理。加大函询结果抽查核实力度,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反馈,对欺瞒组织的严肃处理,为受到诬告的澄清正名。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准确妥善运用“四种形态”。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84.9万人次。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124.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7.4%,其中中管干部457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46.3万人次,占25%,其中中管干部16人;运用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7.2万人次,占3.9%,其中中管干部9人;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以及给予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共计6.8万人次,占3.7%,其中中管干部20人。天津、吉林等加大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工作力度,充分体现组织关爱。 实施精准有力问责。党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完善问责情形程序,提高问责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坚持从严问责,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坚决、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坚决追究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防止泛化、简单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吉林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项目违规问题等严肃问责。全国共有8194个党组织、108个纪委(纪检组)和4.5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 (六)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体推进“三项改革”。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持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完善对下级纪委监委“两为主一报告”、对派驻机构“三为主一报告”工作机制。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制度,江西、新疆等开展乡镇纪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内设机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纪委监委内设机构与派驻机构职能对接。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全面完成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内部制约。 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赋予相应监察权,制定考核办法。开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省区市派驻机构改革的领导,地方纪委监委全面完成向机构改革后的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因地制宜开展地方党委管理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共处置问题线索27.5万件,谈话函询8.3万人次,初步核实21万人次,立案6.6万件,处分5.9万人。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党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审议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按党中央要求统筹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进行联合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规制度。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促进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巩固发展 “三不”一体推进综合效应充分显现。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对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一点也不能低估”重大判断和要求,正确把握“不敢”、“不能”、“不想”内在联系,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对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知止、胆大妄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4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61.9万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8.7万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2.1万人。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全国有10357人主动投案,其中中管干部5人、省管干部119人。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为鉴,加强党性教育和廉洁教育,安徽、河南、西藏等注重从典型案件中查找制度漏洞,督促有关部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持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坚决查处赵正永、秦光荣、孟宏伟、陈刚等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毫无敬畏,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且严重贪腐的两面派、两面人。深挖细查云光中、张茂才、努尔·白克力、钱引安、张琦等以权谋私、亲清不分的家族式腐败,严惩李士祥、白向群、靳绥东等官商勾结、甘于被“围猎”的反面典型,清除赵景文、赵洪顺等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腐败分子,着力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行业的“链条式”腐败。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金融系统违纪违法案件6900余件。 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成功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推动完善中老铁路廉洁建设长效机制,推进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框架下反腐败合作。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一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紧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合作、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等领域,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健全制度。“天网2019”行动追回外逃人员2041人,其中“百名红通人员”4人、“红通人员”40人、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60人,追回赃款54.2亿元。 (八)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在增进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自律上下功夫 发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作用。中央纪委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完善集体学习制度,努力作出表率。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凝心聚魂,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决捍卫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上。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认真检视不担当、不作为和不精准、乱作为两大风险,在正风肃纪反腐第一线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锤炼对党忠诚、勇于担当、谦虚谨慎、“三严三实”的品格和作风。帮助解决干部实际困难,把组织温暖送到干部心中。 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化建设,贯彻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测评。强化纪法思维、程序意识,加强改进案件审理工作,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明确“六个严禁”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打听、干预监督审查工作登记备案制度。江苏、湖北等严肃纪检监察干部对外交往纪律,加强自我约束。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作用,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正视问题、刀刃向内,严肃查处以案谋私、滥用职权等问题,坚决防治“灯下黑”。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800余人,组织处理1.3万人,处分35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150人。 一年来,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职责、担当作为,在工作中形成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坚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必须不断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落实,自觉地具体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掌握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针、重点任务、重要举措,自觉运用“六个统一”、“五个必须”宝贵经验,深信笃行、知行合一,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行稳致远。 ——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带头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根本职责使命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要紧盯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紧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靠前监督、主动监督,督促全党不断提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毫不动摇坚持和巩固、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定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具体的、实践的,必须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三转”,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要把实事求是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一是一、二是二,客观公正处理问题,精准高效履职尽责,督促规范治权用权,推动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使各项工作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定力正风肃纪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是伟大的自我革命,是攻坚战持久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不能松劲停步,必须与时俱进、稳中求进。要坚定信心决心,保持定力耐力,稳高压态势、稳惩治力度、稳干部群众对持续正风反腐的预期,以一体推进“三不”深化标本兼治,以综合运用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增强惩治效果,以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执纪执法水平,以久久为功的韧劲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鲜明品质,是忠诚担当、守责尽责的内在要求。要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秉持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境界情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执纪执法为民的政治立场,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着力提高斗争能力,严格执纪执法、安全文明办案,注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重理重情、传道传情,真正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 这些认识和体会,归结起来,就是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取得新进步,这是我们忠诚履职之本;一以贯之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前进,这是我们坚守初心之要;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和要求,把党中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抓到位抓到底,这是我们勇担使命之责。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的战略性成果,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拓展。同时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必须把握大局大势、保持冷静清醒,零容忍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腐败的力度丝毫不能削弱,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纪检监察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差距。有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使命认识不深不准,对高质量发展内涵规律把握不到位,一体推进“三不”、“三项改革”、“三转”不平衡不协调;有的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意识不强、办法不多,对政治监督内涵范围、方法途径把握不准,从政治上看待分析问题不够自觉;有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不足,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尺度把握不当,不作为、乱作为,个别人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也有人甘于被“围猎”而沦为腐败分子,等等。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助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为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是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到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中来思考、谋划、推进。 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监督保障执行,就是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推动完善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通过监督保障党和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促进完善发展,就是聚焦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问题,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把公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适应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促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提质增效,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坚持以初心使命作为政治本色和前进动力,不断增强“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坚定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也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要求。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持之以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始终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抓好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行职责使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一切阻碍国家制度贯彻执行、影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错误行为,督促推动党组织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督促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在内心深处铸牢党的初心使命,使“两个维护”成为自觉、见诸行动。 (二)全力保障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脱贫是全面小康的重中之重,是必须完成的硬任务。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盘点梳理,着力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的严肃问责,对贪污侵占、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从严查处,促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精准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根据不同领域和地域特点深化拓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监督作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推动基层干部廉洁公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围绕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一体推进“三项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重点完善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推动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研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健全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机制,探索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督的有效机制,逐步扩展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强化纪委监委监督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履行制定监察法规职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是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有力举措。要聚焦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围绕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强化日常监督,深入干部群众发现问题,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严字当头、权责统一,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进一步界定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主体,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五)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效,推动化风成俗、成为习惯。作风建设关系我们党能否守住立党初心、实现执政使命。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坚持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改起,深化治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等突出问题。坚守重要节点,紧盯薄弱环节,严查享乐、奢靡问题,防范和查处收送电子红包、私车公养等隐形变异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细化规定,列出正面、负面清单。用好“四风”监督举报平台,更好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坚持纠“四风”和树新风并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作风保障。 (六)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巡察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握政治巡视内涵,发挥政治监督作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意见,探索巡视巡察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高质量、有节奏推进中央巡视全覆盖;全面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指导督导,及时传导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落实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需要和行业、领域特点分类推进;压实市县党委巡察主体责任,推动市县巡察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监督相互协同,把监督落实到基层。突出抓好巡视巡察整改落实,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完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健全整改公开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综合用好巡视巡察成果,精准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线索,推动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 (七)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严厉惩治又有利于稳定,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努力提高治理腐败效能。要突出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国有企业存在的靠企吃企、设租寻租、关联交易、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督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和方法推进反腐败斗争,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培养现代文明人格。推进“一带一路”廉洁建设,落实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强化对海外投资经营等领域廉洁风险防控,探索标本兼治有效办法,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推动重点个案攻坚,持续开展“天网行动”。 (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建设高素质队伍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位,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性建设,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加强中央纪委常委会政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制度意识、坚定制度自信、维护制度权威,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带好头。推进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三转”,增强“主动转”的自觉。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严格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公正文明执纪执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进一步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分层分类健全组织职能,夯实基层基础。坚持德才兼备、五湖四海、公道正派,加大干部培养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力度,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注重引进党建、法律、财政、金融、审计、信息化、外事等各方面人才,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学习调研培训,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坚定斗争意志,把准斗争方向,明确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讲求斗争方法,坚决同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问题作斗争,在党和人民最需要的时候和地方忠诚履职、知重负重、苦干实干。加大纪检监察战线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宣传力度,引导全系统崇尚、学习英雄模范,安心专注、脚踏实地干好本职工作。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动态更新纪检监察干部廉政资料,研析不同岗位风险点,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完善制度规则,强化内部管理,公正规范履职,创新纪委监委接受各方面监督体制机制,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铁面无私清理门户,严肃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严格禁止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坚决清除以权谋私、以权搞特殊、蜕化变质的害群之马,持续防治“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同志们,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一心、开拓进取,奋力书写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篇章,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0-03-03/safe/2020/0303/15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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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20-03-03/safe/2020/0303/15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