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2016-09-12/hebei/2016/0912/684.html
-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 2016-09-18/hebei/2016/0918/688.html
-
等值20万美元。 2016-09-18/hebei/2016/0918/685.html
-
本金锁定期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累计汇入投资本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之 日起计算。 2016-09-22/hebei/2016/0922/689.html
-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2016-09-26/hebei/2016/0926/691.html
-
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2016-09-22/hebei/2016/0922/690.html
-
一、案情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10年,为马来西亚独资公司,注册资本910万美元,专业从事水解植物蛋白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C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某银行办理65518.11美元的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407254元人民币。办理资本金结汇时,该公司向银行提交的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中收款人为秦皇岛市A公司,结汇用途:工程款,并提交了与A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结汇发票,收款方为A公司。但经查,本次结汇所得资金全部划入秦皇岛市X公司,交易用途:工程保证金。 二、定性和处罚 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第九条第一款“外汇局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1-18/hebei/2017/0118/739.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2017-02-03/hebei/2017/0203/743.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预算表。 2017-02-03/hebei/2017/0203/744.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办理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审查并留存预算表。 2017-01-18/hebei/2017/0118/7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