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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7/qingdao/2021/0127/1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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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2021-04-12/qingdao/2021/0412/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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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2419亿元,支出26825亿元,顺差559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9516亿元,支出23039亿元,顺差6477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904亿元,支出3786亿元,逆差8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5011亿美元,支出4146亿美元,顺差86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4562亿美元,支出3561亿美元,顺差100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449亿美元,支出585亿美元,逆差1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594 865 32419 5011 -26825 -414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6477 1001 29516 4562 -23039 -3561 2.服务贸易差额 -883 -136 贷方 2904 449 借方 -3786 -585 2.1加工服务差额 136 21 贷方 142 22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76 12 借方 -28 -4 2.3运输差额 -145 -22 贷方 905 140 借方 -1050 -162 2.4旅行差额 -1063 -164 贷方 109 17 借方 -1172 -181 2.5建设差额 22 3 贷方 124 19 借方 -102 -1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3 -10 贷方 46 7 借方 -11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56 9 借方 -36 -6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1 -37 贷方 72 11 借方 -313 -4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 0 贷方 446 69 借方 -444 -6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10 63 贷方 903 139 借方 -492 -7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10 2 借方 -21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4 2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4-01/qingdao/2021/0401/1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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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17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76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4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628亿元。 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709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266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38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87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8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8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0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41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7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46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74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150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45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052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5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778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8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6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9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1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73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94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5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558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93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5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0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8,177 1,238 869 贷方 2 58,457 8,848 6,212 借方 3 -50,280 -7,610 -5,3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0,579 1,601 1,124 贷方 5 53,705 8,128 5,707 借方 6 -43,126 -6,527 -4,582 1.A.a 货物 7 12,461 1,886 1,324 贷方 8 49,238 7,452 5,232 借方 9 -36,777 -5,566 -3,908 1.A.b 服务 10 -1,882 -285 -200 贷方 11 4,467 676 475 借方 12 -6,349 -961 -675 1.B 初次收入 13 -2,678 -405 -285 贷方 14 4,049 613 430 借方 15 -6,727 -1,018 -715 1.C 二次收入 16 276 42 29 贷方 17 703 106 75 借方 18 -427 -65 -4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768 -419 -294 2.1 资本账户 20 3 0 0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1 0 0 2.2 金融账户 23 -2,771 -419 -294 资产 24 -14,859 -2,249 -1,579 负债 25 12,088 1,830 1,28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143 -173 -121 2.2.1.1 直接投资 27 3,730 565 396 资产 28 -1,963 -297 -209 负债 29 5,694 862 605 2.2.1.2 证券投资 30 3,580 542 380 资产 31 -3,738 -566 -397 负债 32 7,318 1,108 77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 0 0 资产 34 99 15 10 负债 35 -97 -15 -10 2.2.1.4 其他投资 36 -8,455 -1,280 -898 资产 37 -7,629 -1,155 -811 负债 38 -826 -125 -88 2.2.2 储备资产 39 -1,628 -246 -17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5,409 -819 -575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8,709 2,740 1,944 贷方 2 207,187 30,117 21,658 借方 3 -188,478 -27,377 -19,715 1.A 货物和服务 4 25,267 3,697 2,629 贷方 5 187,926 27,324 19,651 借方 6 -162,659 -23,627 -17,021 1.A.a 货物 7 35,311 5,150 3,681 贷方 8 171,737 24,972 17,956 借方 9 -136,426 -19,822 -14,275 1.A.b 服务 10 -10,044 -1,453 -1,052 贷方 11 16,189 2,352 1,695 借方 12 -26,233 -3,805 -2,746 1.B 初次收入 13 -7,204 -1,052 -753 贷方 14 16,673 2,417 1,736 借方 15 -23,876 -3,469 -2,490 1.C 二次收入 16 645 95 68 贷方 17 2,588 376 271 借方 18 -1,943 -281 -203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7,266 -1,058 -751 2.1 资本账户 20 -6 -1 -1 贷方 21 11 2 1 借方 22 -17 -2 -2 2.2 金融账户 23 -7,260 -1,058 -751 资产 24 -42,918 -6,263 -4,477 负债 25 35,657 5,206 3,72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5,383 -778 -558 2.2.1.1 直接投资 27 6,938 1,026 730 资产 28 -7,572 -1,099 -790 负债 29 14,510 2,125 1,521 2.2.1.2 证券投资 30 5,912 873 608 资产 31 -11,472 -1,673 -1,206 负债 32 17,384 2,547 1,814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800 -114 -83 资产 34 -490 -69 -51 负债 35 -310 -45 -32 2.2.1.4 其他投资 36 -17,433 -2,562 -1,813 资产 37 -21,506 -3,142 -2,236 负债 38 4,073 579 424 2.2.2 储备资产 39 -1,878 -280 -193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1,443 -1,681 -1,19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1-03-29/qingdao/2021/0329/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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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外汇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一方面,系统评估《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情况,研究提出优化方案。另一方面,在总结前期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个人外汇业务便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将相关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 二、《通知》将在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通知》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 一是提高《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效率。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进一步优化填报项目和方式,提高填报效率。 二是优化个人部分经常项目业务办理流程。对于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具有连续性、周期性的业务,优化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的流程,避免重复提交材料。 三是提升银行处理复杂个人经常项目业务能力。要求银行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对于“不常见、难判断”的个人真实合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理。 三、下一步外汇局在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答: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银行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求。严厉打击洗钱、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外汇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 2021-04-06/qingdao/2021/0406/1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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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版《个人购汇申请书》进一步优化填报项目和方式,提高填报效率。二是优化留学购付汇、薪酬结售汇等个人部分经常项目连续性、周期性业务的办理流程。三是要求银行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理个人真实合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通知》在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动银行全面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保障个人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求。严厉打击洗钱、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外汇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完) 2021-04-06/qingdao/2021/0406/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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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0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350亿美元,降幅为1.09%。 2021年3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疫苗进展、主要国家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全球股市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展望未来,境外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复苏和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但我国国内经济发展动力不断增强,积极因素明显增多,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1-04-19/qingdao/2021/0419/1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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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3724亿美元,对外负债14847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123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356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23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0033亿美元,债券资产181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87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3%、13%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496亿美元,美元资产9430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799亿美元,分别占11%、69%和20%。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084亿美元,占比52%;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640亿美元,占比48%。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8095亿美元,债券负债291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83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5%、20%和26%。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5852亿美元,美元负债5614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381亿美元,分别占比39%、38%和23%。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34亿美元,占比41%;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713亿美元,占比59%。(完) 2021-03-26/qingdao/2021/0326/1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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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 2021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1.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94万亿美元)。(完) 2021-03-29/qingdao/2021/0329/1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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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1-03-30/qingdao/2021/0330/1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