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外汇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机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 2022-05-26/jiangxi/2022/0526/193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形势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4月顺差规模为190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顺差基本相当,远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二是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162亿美元,较3月增长57%。 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维持较高水平。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44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184亿美元,较一季度月均水平分别增长2%和6%,同比分别增长2.8倍和1.2倍。今年以来,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资金稳步流入,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此外,4月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进一步收窄,对外直接投资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韧性增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适应外部环境的调整变化,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 2022-05-17/jiangxi/2022/0520/1936.html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24/jiangxi/2022/0524/1939.html
-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2〕23号)文件精神要求,近日,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组织召开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推进会,拟新纳入试点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及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参会。 会议对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宣导与解读,对各行提出的疑问现场进行了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并强调,要加快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积极转变真实性审核方式,增强企业便利化获得感。 2022-05-23/jiangxi/2022/0523/1938.html
-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上饶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全力保障上饶市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上饶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就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稳企纾困相关事项提出28条措施,并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上饶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上饶市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稳企纾困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2022-05-19/jiangxi/2022/0519/1935.html
-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和推广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组织召开全省汇率避险与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工作推进视频会,南昌辖内29家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线上参会。 会上,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充分肯定了各银行为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解决涉外企业融资问题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并强调,要扎实做好汇率避险“首办户”推广工作,加强汇率避险宣传和培训,积极申请加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试点并加大平台应用培训力度。 2022-05-18/jiangxi/2022/0518/1934.html
-
为进一步提升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5月13日上午,江西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组织召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宣讲培训视频会,南昌辖内27家企业分管财务经理及经办人员在线参加会议。 会上,国际收支处主要负责人对非金融企业参与数据申报工作的意义、目的进行宣讲,并强调,申报主体应提高站位,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与外汇局沟通,确保数据报送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022-05-16/jiangxi/2022/0516/193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2万亿美元)。 2022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6.8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92万亿美元)。 2022-10-24/jiangxi/2022/1024/205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5.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7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9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2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0.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3万亿美元)。 2022-07-01/jiangxi/2022/0701/1966.html
-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7-11/jiangxi/2022/0711/1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