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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区内10家外汇指定银行联合举办2020年“学政策 促合规 助发展”外汇知识竞赛活动。 本次竞赛分为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三个环节,竞赛内容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来出台的便利化政策为主,涉及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国际收支申报三大类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经过激烈的角逐,邮储银行获得团体一等奖,中国银行、招商银行获得团体二等奖,建设银行、九江银行和工商银行获得团体三等奖。竞赛还评选出10名优秀选手。 此项知识竞赛充分调动了银行外汇业务人员主动学政策、学业务、学知识的积极性,切实增强了外汇业务人员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的能力,有助于银行贯彻落实外汇改革政策,为促进辖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020-10-26/jiangxi/2020/1026/1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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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14家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内容包括走访普通民众和商户,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和支持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便利化措施,展示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工作成果,引导民众通过“手机扫一扫”观看“个人外汇那些事”,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等。 此次活动将正面政策宣传与反面案例警示相结合,形式新颖,受众面广,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2020-11-02/jiangxi/2020/1102/1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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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0-29/jiangxi/2020/1029/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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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上午,萍乡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萍乡市2020年外汇业务知识竞赛,辖内10家外汇指定银行30名选手参赛。 竞赛以集中闭卷笔试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和实务,侧重2019年以来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文件。经过激烈比拼,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分获团体一、二、三名,12名选手荣获个人奖。 此次竞赛起到了“以赛促学”的良好效果,全面提升了辖内外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有助于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和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便利化措施的实施。 2020-10-19/jiangxi/2020/1023/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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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161亿元,支出15588亿元,顺差157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758亿元,支出13210亿元,顺差254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03亿元,支出2377亿元,逆差9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18亿美元,支出2287亿美元,顺差23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12亿美元,支出1938亿美元,顺差37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6亿美元,支出349亿美元,逆差143亿美元。(完) 2020-11-05/jiangxi/2020/1105/1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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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银行、企业等主体更好开展数据核查与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上下期余额衔接的多维度校验规则。新增按照“对手方所属部门”“对手方所属国别”“申报主体/委托人与对手方关系”“投资工具类型”“投资工具原始期限”等维度校验上下期余额是否衔接。这类校验涉及B系列、C系列、D系列、H系列、I系列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新增关于数值型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例如A02表中的“本期利润总额”和“本期净利润”应填写当期流量数据。如果申报数据逐月递增,则可能错填为月度累计数据;在均为正数情况下,“本期利润总额”小于“本期净利润”则有可能填报错误。该类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A01、A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新增关于名称要素项及相应所属部门和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间一致性的校验规则。在机构名称要素项中提取关键字,如出现“银行”“证券”或“bank”等表明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字样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部门是否为金融部门;如机构名称要素中出现“纽约”“香港”等地名时,校验该机构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是否为相应的国家/地区。校验不一致的数据将被标记为疑问数据,并反馈申报主体进一步核实。这类校验涉及要求填报各类机构名称的报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四)新增各业务报表与Z02表和Z03表之间关联性的校验。在B系列、C系列、D系列、F系列和I系列报表中,当申报主体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填报为1(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者)或2(对手方是申报主体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时,Z03表应填报该对手方的相关信息,同时Z02表中应表明报送Z03表。这类校验涉及上述各业务报表与Z03表和Z02表的跨表核查规则。 (五)根据各表特点新增针对性校验规则。例如新增A01表和A02表中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B系列和H系列报表中同一证券代码对应的所属国家/地区和部门上下期一致性校验;C01表中衍生品币种与类别的匹配性校验;D系列报表中关于利息、本金和非交易变动等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E01表中关于代扣代缴税与其他费用数值关系的校验;I系列报表中同一币种下数值型要素的逻辑性校验等。这类校验涉及各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二、删除的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印发)中的校验规则,在申报主体填报时已通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前端强校验实现,《核查规则(2020年版)》不再重复体现。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按核查规则的系统校验实现程度进行备注。《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大部分规则已实现系统校验,在备注项中均备注为“系统校验”;未实现系统校验的规则,均备注为“非系统校验”。 (二)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例如明确量化金融衍生品本期末市值与名义本金金额“不应接近或相等”的核查规则,并且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类型制定不同的量化标准。这类校验涉及C01表、H01表和H02表的单表核查规则。 (三)扩大对“ZZZ其他国家和地区”和“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范围。将对涉及“所属国家/地区”要素项中填报为“ZZZ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校验扩大到除B06表和G02表以外的各表;将涉及“币种”要素项中填报为“XXX未包括的交易币种代码”的校验扩大到G01表以外的各表。 (四)根据《制度》细化部分核查规则。《制度》将各表对手方所属部门要素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核查规则(2020年版)》中相应更新部门校验。这类校验主要涉及跨表核查规则。 四、其他调整 对于通过接口申报的数据,原规定每月20日系统自动锁定三个月以前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现调整为每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上一报告期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例如3月25日系统自动锁定1月报告期的数据。数据锁定前,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其数据;数据锁定后,申报主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解锁后,方可修改其数据,修改后再次锁定。通过界面申报的数据仍为每月20日锁定申报主体的所有数据。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遵照本通知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核查,核查方式和方法并不限于本通知的规定。各申报主体应参考本通知,并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探索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手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86,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0-12-22/jiangxi/2020/1222/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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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07/jiangxi/2020/1207/1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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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1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跨境收支交易趋于自主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顺差30亿美元,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4亿美元,显示当前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785亿美元,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11月,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同比略降1个百分点。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有增有减、合理分化。11月,在海关进出口顺差增长带动下,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加55亿美元;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同比收窄56亿美元,继续保持低位;跨境双向直接投资保持活跃,资金净流入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项下双向投资基本稳定,其中“陆股通”渠道外资净买入A股579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渠道居民净买入H股601亿元人民币。 当前,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但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管理好经营风险。 2020-12-24/jiangxi/2020/1224/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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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2020-12-10/jiangxi/2020/1210/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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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8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505亿美元,升幅为1.61%。 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市场预期保持稳定,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疫苗研发进展、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影响,美元指数下跌,非美元货币总体上涨,主要国家股票、债券等资产价格上升。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强,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挑战显著增多。预期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呈现基本稳定、双向波动的格局。 2020-12-08/jiangxi/2020/1208/1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