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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2407亿美元,对外负债13671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26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37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2109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922亿美元,债券资产178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70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325亿美元,美元资产8421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660亿美元,分别占11%、68%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6242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165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774亿美元,债券负债220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9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7%、16%和27%。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698亿美元,美元负债548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91亿美元,分别占比34%、40%和26%。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849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22亿美元,占比57%。(完) 2020-09-30/jiangxi/2020/0930/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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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10-12/jiangxi/2020/1012/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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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8602亿美元,对外负债5660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997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124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700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99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817亿美元,储备资产3243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7%、9%、0.1%、23%和4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472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378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0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24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4%、0.2%和23%。 按SDR计值,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7136亿SDR,对外负债41147亿SDR,对外净资产15990亿SDR。(完) 2020-10-20/jiangxi/2020/1020/1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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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8.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43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万亿美元)。 2020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2.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85万亿美元)。 2020-10-15/jiangxi/2020/1015/1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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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929亿元,支出13808亿元,顺差31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677亿元,支出11621亿元,顺差405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52亿元,支出2186亿元,逆差93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8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2亿美元,支出1991亿美元,顺差45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61亿美元,支出1676亿美元,顺差5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1亿美元,支出315亿美元,逆差135亿美元。(完) 2020-10-14/jiangxi/2020/1014/1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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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0-30/jiangxi/2020/1030/1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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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50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132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64352亿元人民币(等值9090亿美元),占43%;短期外债余额为86612亿元人民币(等值12234亿美元),占57%。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9%。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0880亿元人民币(等值2949亿美元),占14%;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399亿美元),占2%;银行外债余额为70348亿元人民币(等值9937亿美元),占46%;其他部门(含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56911亿元人民币(等值8039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3696亿元人民币(等值4760亿美元),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2945亿元人民币(等值324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2072亿元人民币(等值4530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40123亿元人民币(等值5667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79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7324亿元人民币(等值2447亿美元),占11.5%;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4125亿元人民币(等值583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56899亿元人民币(等值8037亿美元),占38%;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4065亿元人民币(等值13287亿美元),占62%。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4%,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全口径外债数据解读详见《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0-10-21/jiangxi/2020/1021/1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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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春市中心支局收到辖内某企业关于境外股东减持A股认购可转债业务申请,但该业务暂无政策支持不能正常办理。为更好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投融资便利度,江西省分局及时组织外汇、银行、企业三方进行沟通座谈,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诉求,并主动向总局汇报,最终以个案集体审议的方式通过企业的业务申请。同时,派出业务骨干现场指导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相关操作。截至目前,企业外方股东减持资金和境外汇入外债资金全部顺利归集,全省首笔可转债外债登记业务圆满完成。 2020-11-03/jiangxi/2020/1103/1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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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金融外汇助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和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等问题,近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王地宁副行长赴景德镇市开展调研,先后走访了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和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宣传最新外汇便利化政策,解答企业相关问题;主持召开了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围绕景德镇陶瓷产业整体状况、陶瓷产业进出口情况、试验区规划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六个方面与全市十家外汇银行相关人员开展了沟通交流。 2020-11-04/jiangxi/2020/1104/1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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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80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443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08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356亿元。 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53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68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054亿元,储备资产减少393亿元。 按SDR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0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12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40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5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69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5亿SDR,储备资产减少46亿SDR。 按美元计值,2020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45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0.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3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9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6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92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59亿美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0-10-22/jiangxi/2020/1022/1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