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备用金用途的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请问如果该企业的增资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也按照这个额度支付吗?按照展业三原则,除了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还需要审核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除了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该规定与企业资本金到位多少没有关系。 在结汇待账户境内划转时,银行除了审核支付命令函之外,还需要审核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2019-12-16/jiangxi/2019/1216/1300.html
-
问:关于EXW工厂交货这种贸易方式的申报该如何处理呢? 答:EXW工厂交货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了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居民与非居民间若通过EXW工厂交货贸易方式进行货物贸易,在所有权转移时并未发生货物进出关,因此应根据该笔货物在进出境报关时的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在具体贸易项下。 2019-12-17/jiangxi/2019/1217/1301.html
-
问:香港个人汇入境内人民币同名账户。未提用部分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存款到期后汇出境外同名账户,可以算是原路退回吗?存款利息也可汇回吗? 答:存款利息可以汇回,属于原路退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香港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是指该账户中从香港累计直接汇入额及其利息扣除累计支出额后的差额。 2019-12-20/jiangxi/2019/1220/1304.html
-
问:外籍人士购买中国境内的养老保险产品。领取该养老金的时候,可以用这笔钱购汇出境回国养老用吗?谢谢! 答:需区分为保险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两部分,其中收益部分可凭保险合同等材料购汇汇出,本金部分需凭其原始人民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汇出。 2019-12-19/jiangxi/2019/1219/1303.html
-
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如何报送?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外汇局指定的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且除外汇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2019-12-23/jiangxi/2019/1223/1306.html
-
为更好地服务辖内实体经济,宜春市中心支局大力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12月利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成功发放辖内首笔出口贸易融资,实现了宜春市跨境金融区块链融资业务“零突破”。 2019-12-27/jiangxi/2019/1227/1305.html
-
问:做汇入汇款时,境外的第三方企业代替进口方付款,做国际收支申报的话,付款人是写报文上的付款人,还是合同上的进口方? 答:涉外收付申报单中的“付款人名称”要按照实际付款人进行填写,若为境外第三方企业付款,则可以填写第三方企业名称。 2019-12-18/jiangxi/2019/1220/1302.html
-
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数据的报送原则是什么?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报表,采用逐只(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报送或根据报表要素进行小汇总报送。 2019-12-24/jiangxi/2019/1224/1307.html
-
问: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可否相互划转?划转需要申报吗? 答:可以相互划转,划转时,划出行应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及时申报相关划转信息。 2020-01-20/jiangxi/2020/0122/132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5/jiangxi/2020/0225/13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