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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918108-9-2019-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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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资本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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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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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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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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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六十八)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备用金用途的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请问如果该企业的增资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也按照这个额度支付吗?按照展业三原则,除了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还需要审核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除了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该规定与企业资本金到位多少没有关系。
在结汇待账户境内划转时,银行除了审核支付命令函之外,还需要审核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