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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0日,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举行2024年宁夏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货币政策处处长马晓栋,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王银昆,调查统计处处长王进会,货币金银处处长欧小山,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外汇管理处副处长喻炜青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杨彬主持新闻发布会。新华社宁夏分社、人民网、宁夏日报、新消息报等十余家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以下为文字实录: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杨彬:各位媒体朋友,大家新年好!欢迎出席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召开“2024年宁夏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将发布2024年宁夏金融运行数据,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货币政策处处长马晓栋、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王银昆、调查统计处处长王进会、货币金银处处长欧小山,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外汇管理处副处长喻炜青。首先,请调查统计处王进会处长介绍2024年宁夏金融统计数据情况。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调查统计处处长王进会: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支持性的货币政策立场和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持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全区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全年金融总量合理增长,存贷款余额双双突破万亿大关,信贷结构优化向好,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一、存贷款总量保持合理增长,为经济回升向好创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截至12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0052.48亿元,同比增长7.8%,全年新增人民币存款722.99亿元,为全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提供了良好的货币条件。全区人民币贷款余额10100.76亿元,同比增长4.2%,全年新增404.88亿元。分部门看,12月末,全区住户贷款余额3728.57亿元,同比增长8.4%,高于各项贷款增速4.2个百分点,全年新增287.79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6369.04亿元,同比增长1.8%,全年新增114.72亿元。分期限看,全区中长期贷款全年新增205.52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50.8%,有力支持了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和个人合理住房需求;短期贷款余额2379.84亿元,同比增长8.3%,全年新增182.09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45.0%;票据融资余额847.33亿元,同比增长1.9%,有效满足了企业的合理流动性融资需求。 在信贷总量、政府债券持续增长的带动下,全区社会融资规模增势较好。全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714.32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和政府债券分别占全年社会融资规模的56.3%和34.4%,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二、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贷款增势良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能进一步增强。 一是消费领域贷款增速较快。截至12月末,全区个人非住房类消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8.5%,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效满足了消费领域的融资需求。二是工业及交通领域贷款投放力度较大。全年工业贷款新增57.69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新增33.25亿元,合计占全部行业贷款新增额的73.3%,为全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绿色贷款持续高速增长。截至12月末,全区绿色贷款余额1627.32亿元,同比增长11.0%,显著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全年新增161.31亿元,占各项贷款增量的39.8%,重点支持了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运营、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清洁能源产业重大项目。四是数字金融和科技创新领域贷款保持高速增长。截至12月末,全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贷款同比增长57.9%,全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贷款同比增长53.6%,增速分别位居行业贷款增速第一、第二位。五是普惠领域贷款增速较快。截至12月末,全区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3%,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5%,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0%,以上领域均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切实增强了小微、涉农和民营等普惠领域发展“韧劲”。 三、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提升。 2024年,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强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引导作用,疏通利率传导渠道,促进贷款利率持续走低。12月,全区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51%,同比下降0.50个百分点,其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70%,同比下降 0.40个百分点,两者均为有统计以来历史最低水平。经测算,全年通过引导新发放贷款利率下行,为各类贷款主体节省利息支出总计22.7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效落实好金融增量政策,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宁夏篇章贡献金融力量。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杨彬:感谢王进会处长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各位记者朋友请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人民网记者:2024年,外汇局宁夏分局在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服务支持我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取得效果如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外汇管理处副处长喻炜青:谢谢您的提问。2024年,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来看,我区与145个国家(地区)发生跨境收付,涉外收入18.2亿美元,对外付款13.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4.6亿美元,跨境资金继续保持净流入态势。外汇局宁夏分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和便利民生目标,扎实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和个人外汇等便利化政策的有效实施,外汇管理服务质效不断提升。 第一,释放政策红利,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扩面增效。外汇局宁夏分局将推进便利化政策作为践行金融为民的重要举措,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改革成功落地实施,名录登记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在银行直接办理,有效降低企业时间成本,提升资金结算效率,政策惠及辖区146家外贸企业。将“专精特新”、“一带一路”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优先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以更加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助推经贸往来持续通畅。截至2024年末,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规模同比增长118.6%,优质企业数量同比增长103.8%,其中,中小企业占比达86.8%,较2023年提升了近10个百分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支付金额占全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97%,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24年,全年累计办理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业务笔数6347笔,涉及7.18亿美元,分别是2023年的1.3倍和1.2倍。 第二,赋能外汇服务,个人用汇环境优化升级。持续升级外籍人员用汇服务环境,实现机场、四星级以上酒店、重点文旅场所外币兑换服务全覆盖。以河东机场“境外来宾支付服务站”为中心,建立宁夏首个集外卡刷卡和取现、外币兑换、支付指引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支付服务示范区。推动全辖外币兑换银行网点、外币代兑机构分别增至214家和18家,同比增长13%和200%。聚焦重点主体专项用汇需求,使用中英双语向外籍师生较集中的4所高校近600余名外籍师生宣讲外汇政策,提升便利化政策及移动支付产品知晓度,多渠道解决重点主体用汇之“困”。动态筛选全区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银行一线网点建立直连点机制,及时了解个人用汇新趋势、新诉求,疏通外汇业务办理难点和堵点。 第三,优化服务机制,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外汇局宁夏分局积极帮助企业管理汇率风险,联合商务厅对辖区356家企业汇率避险现状深入调研,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推动辖区七成以上外贸企业主动采取措施管理汇率风险,汇率避险“首办户”较2023年末新增19.7%。实施汇率避险“清单式”管理,指导外汇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持续丰富外汇衍生品种类,满足涉外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外汇衍生品签约额同比增长63%。外汇银行通过专项授信、点差优惠等措施降低企业避险成本,截至2024年末,辖区外汇银行累计为企业汇率避险减免保证金4459.6万元,给予价差优惠2565万元。 下一步,外汇局宁夏分局将聚焦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持续推动便利化政策扩容增效;继续优化个人用汇服务,完善境外来华人员外汇服务保障;健全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落实好各项外汇改革政策,积极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用汇环境,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宁夏日报记者:2024年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在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请谈谈今年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打算?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货币政策处处长马晓栋:2024年,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抓好稳健货币政策落实,有力支持了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及时落实降准政策。人民银行在2024年2月、9月两次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共1个百分点,我们及时落实降准政策,释放我区金融机构长期资金81亿元,有力增加了金融机构可贷资金。 二是扩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人民银行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金融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2024年末,全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余额超68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5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余额266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全区8.65万户普惠小微、民营企业和涉农贷款主体发放了优惠利率贷款,通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激励资金2851万元,撬动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将5家地方法人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使用范围,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股票增持回购再贷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在我区落地使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清洁能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房地产、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信贷支持。 三是畅通利率政策传导,贷款利率降至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发挥政策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引导作用,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新发放房贷利率水平,促进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显著下降。2024年12月份,全区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51%,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70%,同比下降0.4个百分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19%,同比下降0.85个百分点,均为有统计以来最低水平。全年通过新发放贷款利率下降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减少各类贷款主体利息支出近40亿元,其中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每年为我区购房人节约房贷利息支出近15亿元,惠及47.89万户家庭、143.67 万人,平均每年为每户购房人减少利息支出3050元,有力减轻了购房者的还贷压力。 2025年,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将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为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一是引导银行机构紧跟自治区“稳增长促发展攻坚年”行动,围绕重大项目建设、“两重”“两新”、现代化产业发展等领域,充分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持续扩大信贷投放。二是及时落实降准降息政策,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传导,促进企业融资和居民信贷成本稳中有降。三是用好用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注入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普惠小微、提振消费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 新华社宁夏分社记者: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2024年,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贷政策管理处副处长王银昆:感谢您的提问。2024年,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加强银企对接、优化产品服务,精耕细作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服务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质效不断提升。截至2024年末,全区绿色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11%、15.3%、4.5%,均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科技金融方面,制定《宁夏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引导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深度对接,不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加快审批效率,全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落地。2024年末,全区金融机构签订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合同金额34.41亿元,发放贷款6.53亿元。探索开展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科技支行,积极开展“科创积分贷”“宁科贷”等贷款产品和业务模式,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绿色金融方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转型项目储备,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拓宽碳减排支持工具使用范围和规模,撬动更多信贷资源流向绿色领域。截至2024年末,全区碳减排支持工具余额超过200亿元。印发《金融赋能“六权”改革 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鼓励金融机构将“六权”纳入抵押品范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24年末,全区“六权”抵押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8.3%。 普惠金融方面,制定《关于落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 加强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强化金融要素保障,推动我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深化“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系列活动,推广“小微金融服务示范支行”创建活动,落实好民营经济25条举措,做好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民营经济效果评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激励引导金融机构着力提升普惠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拥军贷”“巾帼创业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创业就业、助学等民生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截至2024年末,全区创业担保和助学贷款同比增长8.91%。 养老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养老金融服务模式,优化线下网点布局和老年人线上服务体验,推出专属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中老年客户资产配置需求。发挥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作用,联合民政厅梳理符合再贷款支持条件的机构和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024年,我区首笔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300万元落地。 数字金融方面,制定《宁夏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主动下沉服务,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能力。深入实施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制定转型任务清单,加大数字化转型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强化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对接力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助力数字宁夏建设。 下一步,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持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 新消息报记者:我们看到,当前有一些商家对使用现金并不积极,拒收现金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请问在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整治拒收现金等方面,人民银行有哪些举措?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货币金银处处长欧小山: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现金使用问题的关注。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商业交易中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作为人民币的发行机构,人民银行始终高度重视人民币现金的便利化使用,尤其是整治拒收现金违法行为、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采取的措施和目前取得的工作成效。 一是多点发力,优化现金使用环境。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15个重点行业场景,组织人民银行各级行及各银行机构,在全辖范围内对商户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摸排。截至上年末,已摸排经营主体61295户,签订不拒收现金承诺书45605份,张贴收现标识44769份;开展“零钱包入千商进万户”活动,累计发放零钱包322871个;现场摸排全区26个政务大厅,并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强调收费窗口不得拒收现金,备足零钱。组织银行机构“点对点”提供零钞服务,全力满足政务大厅群众用现需求;畅通出租车用现渠道,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优化巡游出租车行业现金收付服务活动的通知》,利用每月出租车司机集中学习时间,开展宣传及零钞兑换。2024年共为出租车司机兑换“零钱包”34327个。 二是广泛宣传,培养现金法偿意识。在银川市的42条公交线路,共850辆公交车上利用车载电视播放人民币流通管理宣传片3个月,滚动播放共计91.3万余次。在银川市德丰大厦、中环大厦等地标性建筑的户外巨幕播放整治拒收现金等宣传字符共计3000余次。在金凤万达等人流聚集场所,播放整治拒收现金宣传视频9000余次。与宁夏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合作拍摄整治拒收现金宣传片,并在宁夏卫视、宁夏公共等多家主流媒体持续播出;利用春节前现金供应旺季,组织19家银行机构在银川市四大商圈同步开展优化现金使用宣传活动。通过小品、相声等形式呈现“拒收现金”典型案例,使广大群众在愉悦的氛围中获得人民币知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三是科技赋能,提升服务质效。利用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督促各银行机构将61246户摸排经营主体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了网格化、常态化、动态化管理。此外,还利用系统中记录的经营主体地址、电话信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暗访商户2000余户,全面提升暗访覆盖率,确保银行机构保质保量持续做好摸排工作。 四是依法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12363、12345、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拒收现金投诉举报专线电话,2024年共受理拒收现金线索40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所有线索均得到妥善处置;与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拒收现金线索处置情况,切实发挥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开展行政处罚2起,对两家拒收现金行为主体给予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法主体警示教育的同时,要求网格内银行机构网点上门为经营主体提供零钞及残损币兑换服务,并建立长期现金服务联系机制,确保不再发生拒收现金行为。通过有力的行政处罚和有效的现金服务,切实维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维护了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通过上述措施,全区现金支付环境得以显著提升并持续优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强化拒收现金的整治力度,以确保人民群众使用人民币现金的便利化。这是一个长期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的社会责任。希望我们的记者朋友也跟我们一道,共同营造有利于人民币现金便利化使用的舆论环境。 谢谢大家! 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杨彬:感谢各位领导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25-02-24/ningxia/2025/0224/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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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召开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总结2024年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及纪检监察工作重点任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传达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部署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就做好国家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曲吉山就做好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分别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位党委委员、国家外汇局各位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潘功胜指出,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提供了坚强保障。2025年,全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一是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二是严肃认真抓好中央巡视整改,聚焦重点问题,强化整改评估,确保整改取得实效。三是不断推动系统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各监督部门的贯通协调。四是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纪律教育机制,加强“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群体纪律学习培训,努力营造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五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风腐同查同治要求贯穿案件查办、整改纠治、警示教育等全过程、各阶段,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六是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突出忠诚、自律、务实、担当、勤奋、专业等导向,提高选人用人的方法和水平,强化选人用人监督。七是全面加强所属单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强化制度约束。 朱鹤新指出,国家外汇局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三是从严从实抓好巡视“后半篇文章”,以整改促履职,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整改,强化系统施治,确保问题改到位、改彻底。四是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五是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深入推进以案促改促治。 曲吉山指出,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2025年,要持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以有效机制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具体精准、常态长效开展监督。二是以同查同治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一严到底纠治“四风”,一刻不停惩治腐败,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人、重点事,严查风腐交织典型问题,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铲除金融领域风腐滋生共性根源。三是以纪律建设推动干部遵规守纪、干事创业。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加强纪律教育引导,坚持严管厚爱并重,严格精准执行纪律。四是以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职能部门监管责任。五是以自身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质增效。树立全面的履职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督贯通协同,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本次会议以电视会议形式召开。中央金融纪工委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机关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所属单位负责同志,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5-02-25/xiamen/2025/0225/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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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2019-07-02/ningbo/2019/0702/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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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召开2025年全市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落实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以及浙江省分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4年全市金融工作,分析当前形势,明确2025年重点任务。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楼航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去非部署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巧琴传达上级行工作会议精神。会议由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肖建勋主持。 会议指出,2024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形势,全市金融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要求,高效落地一揽子金融增量政策,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外向型经济质效,积极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和服务社会治理,全面升级金融服务,主要金融指标接续攀高,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强调,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金融工作意义重大。全市金融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经济稳定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会议部署了下阶段重点工作。一是有效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总量稳定、节奏均衡,有效发挥金融市场融资功能,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传导,高效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二是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将科技金融置于首要位置,深入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发展,更好支持宁波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稳妥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平衡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持续支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化债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全市金融安全稳定。四是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创新,进一步释放外汇便利化试点的政策红利,加大力度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有力支持稳外资稳外贸。五是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常态化做好支付便利化工作,提升国库管理规范化水平,强化征信管理和服务,提升现金和数字人民币工作质效,扎实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加强县域金融服务与管理,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参会,中行宁波市分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通商银行、余姚农商银行4家金融机构作了交流发言。 2025-02-25/ningbo/2025/0225/2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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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间接申报的范围和要求”中规定,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其中“明确要求”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等规定,部分人民币涉外业务需要进行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的报送。交易主体可基于外汇局和银行的指导在办理具体业务时按管理要求申报。 问题2:《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可采用电子形式,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是指在境内首次办理还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如果是在同一法人银行内首次办理,那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支行(跨省、跨市)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都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第十五条规定,机构申报主体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均应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情况。 问题3:企业为开拓海外市场,是否可以直接向海外展会举办方付汇? 答: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经办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二章“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有关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问题4: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供应商购货后发货至本企业境外仓库,交易所涉货物不涉及我国关境且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请问此情况是否属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答:该交易属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境外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问题5:借用外债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24〕4号),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在外债提款前持相关材料到宁波市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问题6:外商投资企业主体注册地变更,银行应该如何操作? 答:涉及所属外汇局变化的,由迁出地银行办理迁出登记,再由迁入地银行办理迁入确认登记。企业应分别向迁出和迁入地银行提交属地迁移申请书、企业变更属地后的营业执照。 2024-05-08/ningbo/2024/0508/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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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A01系列报表的填报方法是?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二)项被投资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填报方法(A01系列报表和A02系列报表): 在A01-1表中,每一个境外被投资机构应只有一条按其主要记账本位币合计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不应将该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按美元、人民币、欧元等不同记账币种拆分成数条填报。将单个被投资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拆分成数条信息,将造成该被投资机构在直接申报中被视为数家机构,每家机构均通过被投资机构代码与A01-2表关联,最终申报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被重复计算。 2025-02-25/tianjin/2025/0225/2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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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副局长 2025-02-24/neimenggu/2017/073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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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局长 2025-02-24/neimenggu/2017/073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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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8/qingdao/2024/1108/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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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9/qingdao/2024/0729/2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