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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据。统计显示,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 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2971亿美元,较上年下降32%。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2495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294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433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337亿美元。 2009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448亿美元,较上年上升6.64倍。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343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387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679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因交易而增加3984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净增加3821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特别提款权增加111亿美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增加4亿美元,货币黄金增加49亿美元。 自本次起,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资产数据只记录交易变动,因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储备资产价值变动将通过国际投资头寸表反映。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这一口径追溯调整了2003年以来平衡表数据,此次一并公布(详见附件)。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09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09年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2,971 14,846 11,874 A.货物和服务 2 2,201 13,333 11,132 a.货物 3 2,495 12,038 9,543 b.服务 4 -294 1,295 1,589 1.运输 5 -230 236 466 2.旅游 6 -40 397 437 3.通讯服务 7 0 12 12 4.建筑服务 8 36 95 59 5.保险服务 9 -97 16 113 6.金融服务 10 -3 4 7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33 65 32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106 4 111 9.咨询 13 52 186 134 10.广告、宣传 14 4 23 20 11.电影、音像 15 -2 1 3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59 247 188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1 9 8 B.收益 18 433 1,086 653 1.职工报酬 19 72 92 21 2.投资收益 20 361 994 632 C.经常转移 21 337 426 89 1.各级政府 22 -2 0 3 2.其它部门 23 340 426 86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1,448 7,464 6,016 A.资本项目 25 40 42 2 B. 金融项目 26 1,409 7,422 6,014 1. 直接投资 27 343 1,142 79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439 42 481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782 1,100 318 2. 证券投资 30 387 981 594 2.1 资产 31 99 669 570 2.1.1 股本证券 32 -338 122 461 2.1.2 债务证券 33 437 547 110 2.1.2.1 (中)长期债券 34 370 479 110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35 67 68 0 2.2 负债 36 288 312 24 2.2.1 股本证券 37 282 288 7 2.2.2 债务证券 38 6 23 17 2.2.2.1 (中)长期债券 39 6 23 17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40 0 0 0 3. 其它投资 41 679 5,299 4,620 3.1 资产 42 94 1,174 1,080 3.1.1 贸易信贷 43 -544 0 544 长期 44 -38 0 38 短期 45 -506 0 506 3.1.2 贷款 46 130 450 320 长期 47 -315 0 315 短期 48 445 450 5 3.1.3 货币和存款 49 52 267 216 3.1.4 其它资产 50 456 457 1 长期 51 0 0 0 短期 52 456 457 1 3.2 负债 53 585 4,125 3,540 3.2.1 贸易信贷 54 321 321 0 长期 55 22 22 0 短期 56 298 298 0 3.2.2 贷款 57 37 3,222 3,185 长期 58 -97 135 232 短期 59 134 3,087 2,953 3.2.3 货币和存款 60 116 456 340 3.2.4 其它负债 61 111 126 15 长期 62 110 110 0 短期 63 1 16 15 三. 储备资产 64 -3,984 0 3,984 3.1 货币黄金 65 -49 0 49 3.2 特别提款权 66 -111 0 111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4 0 4 3.4 外汇 68 -3,821 0 3,821 3.5 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70 -435 0 435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自本次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惯例对储备资产记录方法进行了调整,即平衡表中只记录由于交易引起的储备资产变动,不包括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引起的储备资产价值变动。 附件1: 2003年-200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简表(年度)(修订数) 2010-04-19/safe/2010/0419/4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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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境外投资稳步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已“走出去”的境外中资企业在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近日,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中也明确提出要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在此情况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以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外汇局在认真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了境外放款主体。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二是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和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三是简化了境外放款的核准和汇兑手续。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资金的境内划转以及购汇等事宜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四是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 问:外汇局如何防范境外放款可能对国际收支平衡带来的风险? 答:当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这些为境外放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在境外放款的具体政策方案设计上,我们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统计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境外放款人和借款人资格管理,对境外放款额度设置了两道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放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同时不得超过其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协议投资额,以低者为限;明确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将境外放款的额度核准、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境内外汇资金划转以及汇出入等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设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的保障条款等。 问:《通知》在简政放权、便利企业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通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企业,主要包括: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记等业务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仅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在汇兑管理上,简化境外放款所涉境内划转核准手续,除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经外汇局核准外,资金在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境内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在境外放款额度管理上,对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即在经核准的额度和期限内,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将已经回收的境外放款额度循环使用,改变了原先境外放款按发生额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境内企业自主决定境外放款的频率和金额,满足其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并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问:放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宽了境外放款的资格。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问:境外放款资金有哪些来源? 答:《通知》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问:境外放款与境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如何? 答:广义的境外投资可以分为境外债权投资和境外股权投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根据现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因此,《通知》规定了境外放款人的必备条件是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以及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 问:《通知》允许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通过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进行放款。 问:如何理解《通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的关系? 答: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放款,适用《通知》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适用汇发【2004】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009-06-09/safe/2009/0609/4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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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仍呈现“双顺差”,但顺差规模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45亿美元,同比下降30%。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1190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167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169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52亿美元。 2009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10亿美元,同比下降15%。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56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202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239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9年6月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856亿美元,达到21316亿美元。 为提高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公布的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8月20日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初步数据,此次公布的数据为修订后的数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分析国际收支运行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了2009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009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目 行次 差额 贷方 借方 一.经常项目 1 134,459,941 643,376,735 508,916,794 A.货物和服务 2 102,319,724 576,190,644 473,870,920 a.货物 3 118,976,618 521,262,315 402,285,697 b.服务 4 -16,656,894 54,928,329 71,585,222 1.运输 5 -9,148,812 10,632,325 19,781,137 2.旅游 6 -2,846,806 18,246,000 21,092,806 3.通讯服务 7 63,967 546,892 482,926 4.建筑服务 8 1,288,000 3,677,880 2,389,879 5.保险服务 9 -4,248,751 602,657 4,851,408 6.金融服务 10 -26,701 158,530 185,23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1,579,353 2,876,007 1,296,653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4,435,022 181,204 4,616,226 9.咨询 13 2,291,165 8,253,302 5,962,137 10.广告、宣传 14 152,221 1,103,585 951,364 11.电影、音像 15 -104,943 38,736 143,678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1,300,352 8,186,771 9,487,123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79,789 424,439 344,650 B.收益 18 16,936,295 47,143,272 30,206,978 1.职工报酬 19 2,662,501 3,775,455 1,112,954 2.投资收益 20 14,273,794 43,367,817 29,094,024 C.经常转移 21 15,203,922 20,042,819 4,838,897 1.各级政府 22 -128,280 23,852 152,132 2.其它部门 23 15,332,202 20,018,967 4,686,765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60,994,554 342,306,167 281,311,613 A.资本项目 25 1,348,333 1,448,015 99,683 B.金融项目 26 59,646,222 340,858,152 281,211,930 1.直接投资 27 15,561,165 49,222,658 33,661,493 1.1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13,306,810 1,177,898 14,484,708 1.2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28,867,975 48,044,760 19,176,784 2.证券投资 30 20,184,651 42,542,136 22,357,485 2.1资产 31 7,731,758 30,025,343 22,293,585 2.1.1股本证券 32 -850,658 7,277,860 8,128,517 2.1.2债务证券 33 8,582,415 22,747,483 14,165,068 2.1.2.1(中)长期债券 34 3,546,925 17,709,179 14,162,254 2.1.2.2货币市场工具 35 5,035,490 5,038,304 2,814 2.2负债 36 12,452,893 12,516,793 63,900 2.2.1股本证券 37 12,453,094 12,516,120 63,026 2.2.2债务证券 38 -201 673 873 2.2.2.1(中)长期债券 39 0 0 0 2.2.2.2货币市场工具 40 -201 673 873 3.其它投资 41 23,900,406 249,093,358 225,192,952 3.1资产 42 29,117,407 70,167,876 41,050,468 3.1.1贸易信贷 43 -16,307,365 0 16,307,365 长期 44 -1,141,516 0 1,141,516 短期 45 -15,165,849 0 15,165,849 3.1.2贷款 46 6,437,006 26,814,013 20,377,007 长期 47 -20,214,000 0 20,214,000 短期 48 26,651,006 26,814,013 163,007 3.1.3货币和存款 49 28,968,413 33,278,498 4,310,085 3.1.4其它资产 50 10,019,353 10,075,364 56,011 长期 51 0 0 0 短期 52 10,019,353 10,075,364 56,011 3.2负债 53 -5,217,001 178,925,483 184,142,484 3.2.1贸易信贷 54 -6,670,160 0 6,670,160 长期 55 -466,911 0 466,911 短期 56 -6,203,249 0 6,203,249 3.2.2贷款 57 -6,083,623 151,047,587 157,131,210 长期 58 -8,387,786 5,196,860 13,584,646 短期 59 2,304,163 145,850,727 143,546,564 3.2.3货币和存款 60 4,955,296 24,508,180 19,552,884 3.2.4其它负债 61 2,581,486 3,369,716 788,230 长期 62 -120,472 0 120,472 短期 63 2,701,957 3,369,716 667,758 三.储备资产 64 -185,941,174 0 185,941,174 3.1货币黄金 65 0 0 0 3.2特别提款权 66 -28,637 0 28,637 3.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36,537 0 336,537 3.4外汇 68 -185,576,000 0 185,576,000 3.5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误差与遗漏 70 -9,513,322 0 9,513,32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完) 2009-10-15/safe/2009/1015/4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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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历史数据编制并公布了我国1998-2009年的分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见附件一),在此基础上同步发布累加获得的1998-2009年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见附件二)。 本次公布的分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严格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要求,按照最新统计数据来源修订了储备资产、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中的相关利润以及政府部门对外援助等各项目数据,进一步扩展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分季度时间序列数据的长度。 至此,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已形成1982年以来的年度时间序列数据和1998年以来的季度时间序列数据。完整的时间序列数据见“统计数据”栏目。(完) 附件1: 1998-2009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分季度表) 附件2: 1998-2009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年度表) 2012-07-30/safe/2012/0730/4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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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4月,银行代客结汇1102亿美元,售汇113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7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87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05亿美元,远期净售汇18亿美元。201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4804亿美元,累计售汇4525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279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75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468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结汇108亿美元。 2012年4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870亿美元,对外付款1785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收85亿美元。201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77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7140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收637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银行结售汇中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部分。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2-05-24/safe/2012/0524/49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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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3月,银行代客结汇1327亿美元,售汇1248亿美元,结售汇顺差78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12亿美元,远期售汇签约179亿美元,远期净结汇33亿美元。201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702亿美元,累计售汇3386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结售汇顺差316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8亿美元,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63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远期净结汇125亿美元。 2012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141亿美元,对外付款1992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顺收149亿美元。2012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90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354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收551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代客结售汇是指银行结售汇中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部分。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代客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其客户间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2-04-28/safe/2012/0428/4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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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联将对境外保险类商户实施单笔限额5000美元政策。此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外汇局和中国银联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的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的通知》(汇函〔2004〕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该文更新并废止了汇函〔2004〕19号文),共有4个商户类别码(MCC)涉及境外保险类商户。保险类商户既有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也有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考虑到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旅游或商务交往时,有购买小额保险的需求,为了落实银行卡项下经常项目可兑换政策,外汇局将保险类商户设为金额限制类,持卡人在此类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既满足小额保险的合理需求,又实现对涉及资本项目的投资性保险的限制。 近期,中国银联对境外收单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保险类商户未使用对应行业类别的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因此要求机构对商户类别码的标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监管政策和业务规则的执行效果。 外汇局一直并仍将继续积极支持银行卡跨境用于正常、合规的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 注:商户类别码(MCC)是具体标识一家商户的主营业务范围和行业归属的代码。 问: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是否可以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 答: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与中国银联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均可在境外保险类商户使用。日前,外汇局已要求维萨、万事达等国际卡组织标识的境内银行卡发卡行,按照合规性、真实性的要求,执行金额限制类商户的规定。 问: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可否通过多次刷卡规避单笔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 答:境内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其在境外旅游消费或商务交往中正常合理的保险需求。对于持卡人通过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情况,外汇局将充分利用银行卡交易有记录可查这一特点,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于涉嫌多次刷卡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 2016-02-05/safe/2016/0205/4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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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7.85亿美元,流出0亿美元,净流入17.85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4.33亿美元,流入为0.58亿美元,净流出3.75亿美元(见附表)。(完) 附表: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2年第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7.85 流入 17.85 流出 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3.75 流入 0.58 流出 4.33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这种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吸收来华直接投资的投资资本金流量数据情况。其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投资资本金,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投资资本金。 2012-08-30/safe/2012/0830/4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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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406亿元人民币,支出12823亿元人民币,顺差583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228亿元人民币,支出10123亿元人民币,顺差210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78亿元人民币,支出2701亿元人民币,逆差15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45亿美元,支出1860亿美元,顺差8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74亿美元,支出1468亿美元,顺差30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71亿美元,支出392亿美元,逆差221亿美元。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采用支付渠道数据编制旅行收入和支出,及根据其他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2016年以来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月度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83 85 13406 1945 -12823 -1860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06 305 12228 1774 -10123 -1468 2.服务贸易差额 -1523 -221 贷方 1178 171 借方 -2701 -392 2.1加工服务差额 96 14 贷方 97 14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25 4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44 -50 贷方 193 28 借方 -536 -78 2.4旅行差额 -1138 -165 贷方 255 37 借方 -1393 -202 2.5建设差额 17 3 贷方 76 11 借方 -59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9 3 借方 -59 -9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16 2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7 -27 贷方 9 1 借方 -196 -2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8 5 贷方 158 23 借方 -120 -1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312 45 借方 -280 -4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7 -1 贷方 10 1 借方 -17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4-27/safe/2017/0427/5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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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1月,银行结汇7432亿元人民币(等值1167亿美元),售汇10922亿元人民币(等值1715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490亿元人民币(等值5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219亿元人民币,售汇99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7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13亿元人民币,售汇94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6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69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2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84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398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98201亿元人民币(等值15828亿美元),累计售汇121797亿元人民币(等值195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3596亿元人民币(等值37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8746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426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679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073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53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20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89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888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986亿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195亿元人民币(等值2544亿美元),对外付款18985亿元人民币(等值298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789亿元人民币(等值438亿美元)。 2015年1-11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4343亿元人民币(等值297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91891亿元人民币(等值30888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5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72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2-17/safe/2015/1217/5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