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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2期)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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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企业直接可以通过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了较大便利。外汇管理部门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由先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再报关出口的前置方式,改为通过核查出口货物流与收汇资金流的匹配程度的事后监管方式。改革大幅度提升了贸易便利化程度,但与此同时,出现个别企业利用程序便利,避开外汇管理,大量出口货物却没有正常的收汇资金回流的违规行为,亟待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基本情况 2011 年8月22日 ,一家名为桐庐创辉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资金从打入银行验资户到转走,前后只有5天时间。 2012年 2月 6日 在当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 2012年 2月 8日 开始报关出口,到2013年7月末累计已出口货物1373万美元。2012年5-7月曾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收汇8笔,金额27.48万美元,之后再无收汇记录。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企业出口数据查询,企业一直在非常“正常”地报关出口。 对该企业在辅导期内外汇局曾多次联系该企业,但企业相关人员出现过一次,对出口收汇情况未作明确解释,之后就没再能联系上该企业。为调查事实真相,曾联系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但该企业从未进行报税,属于“查无此人”,无法进行进一步核查。 二、案件的影响 (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政策对企业恶意规避外汇收支行为存在监管漏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后,企业只需凭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资料即可方便地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有货物进出口业务但不发生外汇收支的企业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对新设立的企业,如不到外汇局办理企业档案登记和名录登记,外汇管理部门甚至无法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了解企业是否有进出口业务发生。 (二)企业出口不收汇对应的资金将成为潜在风险。企业大量出口但没有正常的货款回笼,存在二种可能,一是通过私下支付完成交易,形成事实上的逃汇;二是大量资金存放境外。本案例的情况是出口不收汇,同理,逆向操作也可以进口不付汇,形成大量事实外债。 三、外汇检查中的难点 外汇检查缺少手段。对本案例所发生的违规事实,外汇检查部门缺少切入点,企业联系不上,办公地点已不存在,没有银行收支账户。与当地税务、工商联系,只能是进行表面的查询,在企业没报税、未发现偷逃税的前提下不可能提请联合执法等有效行为;也无法将问题提交海关要求采取措施。 四、政策建议 (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部门联合监管,打击各类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实施的,在制度和手段上具备联合监管的条件。针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此类问题,需要三部门细化并落实联合监管的具体指标和操作方式。如可以利用电子口岸系统,将原出口收汇功能模块调整为外汇监管模块,由外汇局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名录状况、分类状况信息,对不在名录企业不能进行进出口业务,对B、C类企业进行有条件的办理进出口业务。真正做到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以打击恶意逃避外汇监管、逃汇、骗取国家税收等行为。 (二)改进贸易信贷报告政策。当前对贸易信贷政策规定A类企业3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货款,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企业应自主在监测系统进行报告。而对报告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的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如预收货款最长多少时间内须出货等、延期付款在进口多少时限内必须付款等,使部分企业可以有效地规避外汇管理,发生预收长期不出口、进口长期不付汇的情况,形成事实上的外债,而我国对外债管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模式。一松一紧二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势必会降低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建议对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一是设定合理的期限;二是对超期限的贸易信贷实施比例管理和核准登记管理。 2015-11-24/zhejiang/2015/1124/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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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3期) 2016-02-16/zhejiang/2016/0216/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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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当资本金账户累计付汇额达到95%时,办理结汇的银行要对前期已结汇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个别银行因经办人员的“疏忽”,未在达到规定比例时对前期人民币用途进行核查,导致企业结汇资金改变了用途,银行和企业双双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 案情: 2013 年11月12日 、 12月 11日 ,某银行为大地公司办理“材料设备采购”名义的资本金结汇 2笔,金额合计978.42万美元,累计结汇额达到该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7.84%。但检查人员未见该银行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 检查人员随即登录国税局网站上对第一次结汇发票进行了查询,结果均为“发票状态作废或者流失”。经与银行经办人员核实,他声称自己在办理大地公司第二笔结汇时,已登录税务局网站双人核查了第一笔结汇发票且确属无误,但未对核查结果进行打印及重新在发票上进行第二次批注,也未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为查清真相,外汇局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税务部门告知:企业为免于缴税,开出的发票需在次月15日征期前办理发票作废手续。发票作废有两种方式,一是当月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企业有权在月底前自行作废,无需税务部门批准同意;二是企业在次月1日至15日要作废发票,则需要到当地国税局进行“红字冲销”。因此,银行经办人员辩称“在第二笔资本金结汇时已在税务系统网站查询无误”与事实不符。为查清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真正用途,外汇局对企业进行了延伸检查,发现大地公司结汇的两笔资本金均擅自改变了用途,实际用于归还借款。 定性: 1、上述银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汇局对银行按照违反规定办理结汇进行行政处罚。 2、上述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外汇局对大地公司按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企业申请外汇资本金结汇应按照支付结汇制原则办理,要有真实、合法的用途,但个别企业为达到结汇目的,刻意通过提交真实的交易资料,结汇后作废来迎合银行表面真实性审核要求。因此,银行应肩负起代位监管职责,始终坚持合规经营并高度重视内控管理,要把控制政策风险与防范资金风险放在同等高度,为涉外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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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5期) 2016-03-29/zhejiang/2016/0329/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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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4期) 2016-03-02/zhejiang/2016/0302/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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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7期)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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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8期) 2016-05-23/zhejiang/2016/0523/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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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6年第6期) 2016-03-29/zhejiang/2016/0329/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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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1)00001 附件2: 1(2)00002 2016-03-14/zhejiang/2016/0314/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