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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汇发[2008]40号)自 2008年 9月 1日起 试行,2009年修改后制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汇发[2009]33号)于 2009年 8月 1日 正式实施,并于2010年再次修订,逐步形成一套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为评价依据的考核机制,在激励银行贯彻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也提升了外汇局的监管实效。但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深入推进,外汇政策由微观趋向宏观,银行这一角色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管理职责,政策执行弹性日益加大,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策效果。一项好的考核机制,无疑能对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都能发挥导向作用,并推动内控机制的健全有效,实现双向良性互动。如何完善现行考核机制,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取得的成效 (一)增强了银行外汇局的内控约束力。对银行而言,有了考核办法,银行重视和配合程度有所提高,特别是几大国有独资银行和上世纪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辖内分支机构齐全,大行荣誉感强,比较在乎市场占比份额和上级行排名,同样也看重外汇局的考核结果,对外汇政策的传导、执行、内控监督和人员选派上形成一定的自我约束力。对外汇局而言,制定了考核办法,为了体现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必须注重内控机制的建设,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注重非现场监测的积累和现场检查的检验,才能在年度考核中区分优劣,评定出ABC,才能起到正向激励的效果,外汇局的自我约束力由此而生。 (二)增强了外汇政策的执行力。外汇政策变化快、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有了考核办法,银行有了政策执行的参照物,对照办法逐条加以落实,比较注重对外汇政策的理解与把握,比如有的银行将每一类业务的审核要素一一罗列成项目表,无论岗位人员如何交流变动都能做到有据可依,政策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银行较注重参加外汇局、上级行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对一些把握不准的疑难杂症问题,主动寻求外汇局的权威解释;外汇局也会利用日常沟通、网络、政策宣讲活动,增强银行外汇政策的执行力。 (三)增强了对涉汇主体的服务意识。近几年,大多数涉汇企业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波动和银行汇率避险工具的选择,关注外汇形势的预判、外汇改革的进程,少数企业为充分运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正加快“走出去”、跨国公司集中资金运营管理等步伐,市场主体对外汇局和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服务需求,政策推动很有必要。外汇局和银行每年都会组织相关主题活动,形成“外汇局搭台、银行唱戏、企业受惠、政府满意”的良性互动。在此过程中,银行参与意识较强,这既有竞争客户的动力,也有外汇局考核的作用,表现为有的银行主动与外汇局合作承办活动,有的银行主动与先行先试企业对接,力争先发优势,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 (四)增强了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考核办法列明了具体的扣分事项,既有数据质量扣分,也有违规行为扣分。为了应对外汇局考核,各银行均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大部分银行还自行制定了系统内的专业考核办法,落实内部监督和辅导措施,以此来推动业务经营的合规意识,规避在外汇局的考核中失分。为了巩固全辖考核优势,有的银行还加大了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内控建设,定期开展监督与辅导,要求在基层考核中为上级行增光添彩。外汇局则更加注重日常监测、现场检查手段的运用,建立台账管理,并通过约见谈话、监管意见、案例通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规范。 二、存在的缺陷 (一)只扣不加的考核机制削弱了银行创新作为的动力。现行考核机制偏重于对银行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的考评,只有扣分项目,没有反映银行业务特色和主动性工作的加分项目,容易助长银行消极对待思想,把重点放在“不犯错”,争取不扣分或少扣分之上,至于与外汇局的工作互动中“少配合”、“不主动”,不会影响考核得分;执行政策只要不触犯底线,执行的好坏程度也无所谓,也能得到良好的考核结果。但事实上,随着外汇管理方式向主体监管的转变,银行是最能体现外汇局政策传导和执行是否有效的重要环节,它既承担了原有外汇局的诸多审核职责,同时也是外汇局的一个重要监管主体。因此,对银行的考核应当不局限于数据质量与合规性等基础工作层面,更要注重对银行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例如在主体监管中,银行在协助外汇局异常监测,业务创新、信息交流、政策宣传等方面将发挥更多的作用,需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 (二)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不利于体现质的差异。现行的评分方式以量化考核为主,通常以每一次、每一笔作为扣分依据,而且扣分值也是一个定量,没有扣分区间。这种单一定量的扣分办法较适用于数据质量项目的考核,但对合规性项目则较难体现违规情节轻重、主客观因素的区别对待。如外汇局在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界定上,有银行主观故意引导企业违规,也有银行因疏忽而未审核出单据问题的非主观故意,这两种情形在《评分标准》中扣分是一视同仁的,显然在性质上,主观故意违规的影响更为恶劣,但在扣分上无法体现出差距。 (三)悬殊的扣分标准难以体现考评的公正与可比。现行考核方式下,在数据质量上基本能实现兜底考核,即通过非现场手段实现对所有银行跨境数据的全口径核查,但在业务合规性上只能做到抽检,对部分银行部分业务的现场检查。因此,设置科学公平的考核分值至关重要。首先在分值设置上,大多数单项指标分值为2-3分,一次性扣分只有0.025-1分,是按各银行实际发生数来计算的,外汇局说得清、银行自己也心中有数;只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指标有11分,一次性扣分上限达4.4分,且不管准确性究竟如何,总有一家机构垫底被扣到上限,这样的扣分方式直接导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准确性”成为考核单项中分值最大、扣分最重的指标,直接左右考核的排名,甚至出现了国际收支申报“定乾坤”现象;而一家机构扣分多少银行和外汇局一样茫然,完全取决于在属地银行中所处的差错分布状态。其次在不同规模银行的考核中,目前采用国际收支业务量作为调整系数来调节分值,这从设计理念上对调节大小银行间的差异确有一定的均衡效果,但在具体权重设置上差距过大,有过度调节倾向。从考核办法看,2009年调节系数为0.5—2,相对较小;2010年以来则扩大为0.25—4,调节幅度高达16倍,意味着业务量小的银行对差错承受力远远低于业务量大的银行,导致小银行考核起伏很大,要么无差错,分数排名位居第一,要么差错成倍放大,排名直接垫底。 (四)评分与评级难以协调统一。考评的目的在于激励银行更好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评分只是一个过程和手段,评级才是银行最终追求的结果。但现行考核办法因缺少了加分因素及某些扣分标准上的不尽合理,依据评分高低很难得出银行的评级结果,甚至出现评分与评级相背离的特殊情形,这在无形中削弱了评分的严肃性和考核的透明度,真正对评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可能未被纳入考核之列。如个别银行在政策执行上存有侥幸心理,存在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但按照现有办法扣分,特别是大银行经过调整系数的稀释,得分排名仍然靠前,是否需要“一票否决”评A类行资格?还有一种情形是如果小银行没有发生一笔差错和违规,没有扣分项,能否评到A类行? 三、改进的建议 (一)增设加分的正向激励考核导向,来体现绩效管理的全面评价机制。随着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理念的全面深入,外汇局赋予银行真实性审核的职责越来越重,单纯以扣分为导向的考核办法已不能适应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在需要。今后在坚持数据质量与合规的基础上,更应体现银行加分上的差异。对照现有办法,可以将数据质量和业务合规性纳入基础分考核,以扣分制为主。增设创新争优考核项目,实施加分制,在指标设计上,考虑以“业务创新”、“宣传服务”、“数据监测配合”、“信息调研协助”、“异常线索报告”等方面实施加分,全面体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促进银行健全内控机制。考核结果出来后,再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对象,辅之于考核结果优劣势全面点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考核成效,进而实现考核与业务管理的良性循环。 (二)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用分类考评方式,来体现同一类型银行的相对公正与可比。建议按国有独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小法人机构等分类考核,分类评级,鼓励小规模银行也有评A的机会;并按分类主体设置不同的调节系数,也可根据业务分类情况,设置资本项目权重系数、经常项目权重系数,缓解银行间权重调节过度的现象。 (三)优化分值设置,来体现考评标准的尽可能科学与合理。建议在现行考核方式下,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考核项目的分值结构,适当调减“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准确性”指标分值或差错极差,平衡指标间的分值比重,引导银行对考核项目的均衡重视。在对业务合规性项目考核中,设置一定的扣分区间,以体现违规“性质”和“数量”上的差异。 (四)设置“一票否决”情形,来体现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宏观政策导向。任何分值的设置都会受到分值上限的限制,难免出现与评级相抵触的现象。因此,对于某些影响评级的决定性因素,应设置“一票否决”制。如总局启动应急预案出台的专项指标考核,银行主观故意违规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业务量排名倒数几名、违规处罚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等。除此之外,评分与评级应保持方向一致。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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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真实的贸易出口。但个别企业为获得出口退税,采用伪造报关单、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款收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近日,一起由外汇局、国税、海关等部门多方协作查处的虚假出口骗税案尘埃落定: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8人逮捕,已查实企业虚假出口贸易金额2594万美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603万元人民币。 一、案情 风飞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服装、皮革、鞋帽、箱包等,由三名个人股东组成,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7年4月,风飞公司旗下的风飞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高利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主营货物进出口,由风飞公司实际控制。 2013年4月,外汇局在对某一特大案件的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时发现:境内部分企业及个人频繁将外汇资金集中汇往香港的一些公司账户,而后,这些关联的香港公司又将大额外汇资金以资本金、投资款、贸易款项等名义分散汇到国内众多中资企业。 在这一排查过程中,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浮出了水面: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1月间,风飞公司收到从香港11家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417万美元;汇给高利公司306万美元,外汇局通过外围调查,初步判断这11家香港公司应为空壳公司,这些资金的汇出、流入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涉嫌虚假出口,目的可能是为出口退税。为此,外汇局及时启动合作机制,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移交给公安部门。 在外汇局的紧密配合下,公安机关查实了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如下犯罪事实: (一)伪造报关单虚假报关。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风飞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高利公司通过公司单证员向金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长彩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员等购买出口货物信息,伪造报关单和海运提单,并由上述两家货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手续。风飞公司及高利公司虚假报关出口2594万美元,骗取出口退税2603万元人民币。 (二)从黑市购汇冒充出口货物收入。为完成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手续,风飞公司通过公司财务、财务经理,以及高利公司总经理兼会计等人向“黄牛”非法购买外汇1343万美元,并冒充出口货款,通过香港空壳公司汇入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账户,据此办理退税手续。 (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的虚假出口贸易,造成进项发票严重不足,为弥补这一缺陷,两公司就从业务联系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仅2012年至2013年间,该两家公司就以5%-11%的手续费向国内部分省份的80余家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数亿多元人民币。其中,仅风飞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本地企业购买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四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677万元人民币;高利公司也采用同样手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七千余万元人民币,税额1066万元人民币。 二、定性 根据相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风飞公司和高利公司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向黑市购买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均由徐某某具体操控,且上述行为的所有款项支付均由徐某某审核同意。因此,犯罪嫌疑单位风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及经办一干人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点评 (一)跨境监测分析系统已成发现违法违规交易的利器。为实现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外汇局按照主体监管的理念,整合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交易信息,建立了功能强大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为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提供了利器。对于套取利差、汇差,虚假贸易,虚假外资,分拆结售汇,收付汇等行为,将成为系统监测分析的重点目标对象。因此,各涉汇主体切莫动违法违规的歪脑子,踩了违规的红线,碰了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二)银行真实性审核需尽职。银行作为外汇业务的主要审核、操作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面真实性的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异常资金交易要及时掌握,耐心劝导、监督客户严格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受理大额外汇收支和人民币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莫无意中成为企业个人外汇违法犯罪的帮手,一旦发现客户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协同犯罪教训深刻。本案中,参与出口骗税操作的,涉及单证员、业务员、财务经理、报关员等等,这些人中,有些一味听从老板的工作安排,从未考虑是否违法犯罪或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些是业务单位,为拉业务,讨好客户,贪图小利而被动为之;而以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则是明知故犯。这些犯罪主体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因此,作为外汇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外汇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成为协同犯罪的牺牲品。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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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2期) 2015-07-09/zhejiang/2015/070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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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1期) 2015-07-09/zhejiang/2015/0709/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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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分局《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4期)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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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货物贸易改革的推进,货物进出口收付汇程序逐渐简化, 个别银行追求短期利益放松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为虚假转口贸易提供可乘之机。外汇局对违规银行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情:江东分局在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12年底,三立银行为红利公司办理300万美元不可撤销远期转口贸易跟单信用证承兑业务时,审核留存的海运提单出现了涂改的痕迹,且提单上两处显示毛重处出现了不一致,两者相差30MT。经仔细核对提单,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提单无船名、航次的现象,而在2013年初,三立银行已为该公司办理了全额付汇。 江东外汇局迅速到三立银行查阅相关档案,在确认银行单证审核流程后发现,三立银行在初审单据时,因公司急于要求承兑,三立银行考虑到公司资质不错,一直是行内大客户,在企业表示一切后果自负的意图后,在总行单证中心反馈审单结果前,提前对该公司办理了承兑手续,而未对转口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经外汇局查实,银行审核留存的上述300万美元的转口贸易交易提单为虚假。 定性: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审核留存的提单无船名、航次,且同一提单不同栏次毛重显示不一致,对存在明显瑕疵的提单,银行对此没有进行真实性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公司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的规定,对三立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信用证审单实务中默认同一套单据中多处出现统一概念的内涵应具有相同语境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这是维护信用证这种付款机制的稳定性、以及审单结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的客观需要,也就是说,针对上述提单中出现的疑点,该提单的真实性值得商榷,银行理应履行进一步审核业务。而江东分局也查实,红利公司为达到融资目的,变造假提单的事实。而UCP600作为一套银行信用证结算产品的运作规则,并不代替外汇管理政策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审核要求,在对单证内容的关键要素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交易单证真实性的情况下,三立银行为自身业绩和效益考虑,降低真实性审核标准,未采取必要的审核措施,使红利公司的虚假贸易交易得以实现,这一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2015-08-17/zhejiang/2015/0817/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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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外汇局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积极加强与海关部门的横向联系,通过签订数据支持协议等多种形式,联合办案,有效提高了办案精准率,部门合作已成为打击外汇违规的利器。 案情:2014年初,外汇局在对辖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数据分析时发现,红海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共发生转口贸易收付汇80亿美元,占其所在地转口收支总额的60%以上,如此巨大的占比立即引起了检查人员的关注。通过进一步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其转口贸易存在以下可疑点: 一是该公司从2010年起转口贸易业务发生异常增长。2009年以前,该公司未发生任何转口交易,而2010年起以伦敦标准铜为标的的转口贸易收付汇却占了该公司对外收支总额比重的70.1%,并逐年提升。 二是该公司交易对手集中且关联性强。红海公司与香港红海公司、红海金属公司、ARALINF公司和ARAX公司等4家公司的转口交易额占其转口收付汇总额的97.5%。而这4家公司在2010年之前与该公司没有开展过进出口业务,加上公司名称相似,不排除红海公司临时设立离岸公司以便利转口交易的可能。 为更深入地排查可疑,检查人员将转口与进出口提单信息匹配作为重要突破口,对该公司开展了非现场监测分析。鉴于现行外汇局系统中的进出口报关信息不包含提单信息,外汇局专门与海关进行联系,就如何获取海关数据进行了认真讨论与研究,确定了两部门数据支持合作意向,并签署了数据支持协议。 为查清该公司一般贸易与转口交易间的关联,检查人员将从海关部门获取的该公司进口所使用的提单信息与银行提供的转口提单相匹配,发现该公司存在部分进口与转口提单共用的可疑情况。据此,外汇局于2014年4月对该企业开展了合规性现场检查,最终查实,该公司办理7笔3076万美元转口贸易所提供的提单已经全部失效,转口贸易业务无真实的交易背景。 定性:红海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使用失效的提单虚构交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逃汇名义对该公司虚假转口交易进行了严厉处罚。 点评:在大数据时代,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数据支持已成为提升外汇检查效率的重要法宝,跨部门合作也已成为外汇检查的有力武器。在该起案件中,外汇局从实际情况出发,主动与海关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并在第一时间将其运用于检查并顺利破获大案,显示了跨部门合作的极端重要性。目前,外汇管理部门也正在结合日常工作需要,完善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整合,提升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力度。 2015-08-05/zhejiang/2015/0805/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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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资本市场信息要报》(2015年第13期) 2015-07-22/zhejiang/2015/072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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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外汇局结合辖内转口贸易特点,查实企业重复利用提单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行为,分别对其进行了严厉处罚, 案情 (一)同一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纺织原料进口的公司。 2012年 11月 28日 ,该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在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5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MKUVLYG4AA143。 11月 29日 ,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付汇,金额为538.8万美元,留存的货物提单号仍为MKUVLYG 4A 143。以上两笔付汇使用的是同一提单,公司承认第二笔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二)关联企业利用同一提单重复付汇。HL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HM公司为其关联子公司。 2012年 2月 16日 ,HM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付汇金额171.2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A28; 2012年 2月 16日 , HL公司在银行开立美元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HUA YICK公司,金额163.9万美元,留存的提单号为LEP002AJBNJ28。以上两笔对外付汇使用的为同一提单,HL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付汇无真实交易背景。 (三)企业利用同一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不同币种付汇。 2011 年10月21日 ,YF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开立人民币远期信用证,金额为2395.1万元人民币,提单号为MP1110130-19。 2011年 10月 22日 ,该公司又以转口贸易名义在银行开立远期美元信用证,金额400.8万美元,凭以办理上述业务的提单号为MP111013-19;该公司承认第二笔对外支付为重复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 定性 该企业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和对外支付需求的情况下,重复使用提单虚构转口贸易背景对外付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以逃汇行为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点评 反观以上案件,我们发现重复利用提单有以下特点: (一)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一方面海外(如香港、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公司成本低廉,可全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外注册,后续的年审等手续均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全权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控制海外账户。另一方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重复利用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以实现货物提单与资金流的自由摆布,实现多套利的目的,必然需要转口贸易上游或下游公司为关联公司。 (二)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重复使用提单开展转口交易的企业通常采取开立信用证方式,以即收远付、多次流转的方法实现套利目的。比如国内公司B从公司A虚构进口业务,获得货物提单,然后转卖给自己的海外关联公司C实现一次转口贸易。与此同时,B再通过另外公司C、D之间穿插进若干笔转口贸易,实现一张提单的多次转口利用。 2015-06-23/zhejiang/2015/0623/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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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查证过程 根据总局2013年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湖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参加总局组织的单证核查工作。2013年6月在天津进行单证核对时发现辖内浙江SH公司的转口贸易货物提单存在伪造或变造嫌疑。在得知这一重大线索后,我们并没有直捣黄龙,而是随即对浙江SH公司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包括股东情况,管理人员,经营范围和规模,进出口总量以及转口贸易整体情况等,同时通过当地银行对该公司资金流的情况进行调查,而且调取了该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的全套业务资料。 随后,我们把货运公司出具的提单信息与从银行提取的企业商业单据进行了详细比对,终于发现该公司存在两种变造提单方式:一是修改提单所列商品重量、签发日期及编号,在提单复印件上对相关要素进行修改后再复印;二是根据其它提单样式和内容仿造虚假提单,对提单扫描后根据自身付汇及融资需求填入时间、到货港等相关要素后重新打印。至此我们对这家当地重点企业和明星企业的违规行为有了初步证据。 此时,我们认为与企业正面接触的时机到了,经请示浙江省分局后,我们立即约谈了浙江SH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形势教育和政策宣传,而且将核对情况当场通告企业。在政策攻心和确凿证据下,公司主要负责人主动承认了变造单证构造转口贸易的事实,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约谈初战告捷的情况下,根据省分局领导指示,我们“趁热打铁”,督促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要求企业坦白全部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外汇局查处工作。斟酌之后,企业也陆陆续续主动交待了另外几笔变造提单的事实。而在此后的单证核验过程中,我们又相继发现多笔该公司使用变造单证进行虚假转口贸易的情况。随着案件的逐步深入,该公司浮出水面的违规行为越来越多。考虑到整个检查取证过程时间会比较长,为尽快体现专项行动效果,打响全国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第一枪”,在浙江省分局统筹指导下,我们确立了查实一批、处理一批的方案,省分局检查处领导也亲自赴湖州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在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多方努力下,企业与我们终于达成分批处理、争取从轻的处理方案。 二、典型操作手法 从调查情况看,该公司使用虚假单据构造转口贸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差及汇差收益。通常而言,该公司在确定转口贸易交易并取得转口贸易商业单据(包括虚假的货物提单)后,首先向银行存入一笔定期存款,并以此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外币贷款用以支付转口贸易境外上家货款,随后货款在境外转手后又从境外下家实现回流,取得回流货款后公司再次进行上述套利循环。事实上,整个转口贸易行为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公司与其交易对手实质上也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是共同利益合作伙伴。该模式下,外币定期存单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5%左右,而通过转口贸易的融资成本在2%左右,扣除运作成本,该公司仅通过上述资金流转即可获得2%左右的利差收益。此外,该公司还利用人民币升值空间,通过美元存单掉期+美元贷款的方式套取汇差收益。理论上说,企业只要有一笔启动资金,就可以无限制进行周转,通过同一笔资金的不断循环周转,其获得的收益也在不断增加。 三、定性处理 本案得以发现并最终查实,得益于总局转口贸易专项行动中创造性的全国性单证核查工作,全国各分支局跨区域合作,突破了之前追求数据、凭证表面一致性的审查方式,通过追查源头的方法来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和交易的实质性。而且在检查取证过程中,该公司对我们全国性、源头性的单证核查工作表示十分吃惊和意外,也彻底打消了其抵赖、逃避的侥幸心理。 根据该公司违规行为特征,同时考虑到转口贸易专项行动对违规定性的要求,经多次研究,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利用虚假单证虚构转口贸易的行为定性为“逃汇”。根据预定的“查实一批、处理一批”方案,湖州市中心支局于2013年8月对该公司首先发现的2468万美元的构造转口贸易作出3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2013年10月再次对该公司自查发现的1936万美元的构造转口贸易作出2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2014年4月,再次对该公司在后续核查过程中发现的2091万美元的构造转口贸易作出26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至今该公司合计违规涉案金额6495万美元,罚款860万元人民币。 四、案件成因及思考 本案的成功处理有效遏制了辖区内疯狂扩张的转口贸易行为,银行作为中间人也开始加大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要求,一些企业也迅速收缩甚至停止了虚假转口业务,整个专项行动切实达到了净化外汇市场,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目的。反观整个案情,在查处过程中我们与浙江SH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过多次交流,该公司也多次向我中心支局说明情况,而促使企业通过虚假单证方式开展转口贸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利益驱使是该公司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境内外利差的存在和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的趋势,使转口贸易由赚取差价转变为赚取无风险利差,这也是导致近年国内企业转口贸易疯狂发展的根本原因。浙江SH公司原来主要从事钢材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后来发现由于境内外利差的存在,2012年期间境内外币存款利率甚至超过了贷款利率,加上前几年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趋势,许多公司通过转口贸易融资获利,因此也开始加入转口贸易行列。该公司既有在原有一般贸易过程中加入转口贸易环节的行为,也有直接进行转口贸易的行为。其运行的套利模式风险低且收益稳定,因此业务量越做越大,周转速度也越来越快,而该公司自身的业务量不能满足其融资套利的需求,手头也没有足够的货权凭证供其周转使用,为了达到迅速扩大转口贸易业务量的目的,该公司通过修改提单数量,甚至是仿制提单的方式虚构转口贸易,来获取高额利差和汇差。 存贷款期限错配也是变造货权凭证的原因。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为获得较高的存款利率通常会在中小银行办理一年期定期存单,而受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等因素影响,境内银行转口贸易融资期限大多较短,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导致存贷款期限错配,而提前支取必然亏损,为保证套利行为能够持续,该公司在融资到期后会选择构造虚假转口贸易来实现周转。 银行的利益诉求是转口贸易快速发展的助推剂。从目前转口贸易资金流动特点看,银行在转口贸易资金流动过程中获利不菲。一是业务规模得以快速增长,目前银行考核指标众多,外汇结算量是银行外汇结算部门的重要指标之一,转口贸易金额大,周转快,审核简便,可以迅速提高结算量,从辖区实际情况看,业务量提升最快的就是转口贸易结算额;二是银行存款得以迅速增长,并得到稳定的收益,从上述套利模式中可以发现,企业均以全额定期存款质押以获得银行融资(或者通过银行境外机构融资),银行不仅可以得到稳定的存款,而且由于全额质押融资,可以拓展无风险外币融资业务,增加业务收入,正好迎合了银行的各项需求,一举多得。操作层面上,由于转口贸易没有专项的管理要求,银行对于转口贸易的审核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部分银行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极其简单,有些银行几乎不留存相关交易凭证,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怂恿暗示企业虚构交易扩大规模。 另外,我们不得不承认,境内利率市场化的滞后和监管的松弛也是导致企业铤而走险的重要诱因。境内外利差的长期存在和融资环境的巨大差异,一直是各类经济主体追逐利益的通道,而转口贸易正好迎合了多方利益诉求,加上转口贸易管理宽松,立即成为各方竞相发展的方向。而本案是企业过份追求利润,得意忘形以致伪造商业单据才被发现,但也只是虚构转口贸易中的冰山一角,因信息不全面、信用的缺失和管理手段上的落后等原因,仍有大量的虚假交易无法查证和惩处。 2015-12-24/zhejiang/2015/1224/4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