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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法治建设,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jrfzqyj@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2026年3月20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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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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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组织多场座谈会听取地方、专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持续修改完善草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大实践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提高金融法立法质量,更加有力地推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公众可通过登录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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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全国两会是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经济韧性、建设健康中国、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为做好“十五五”时期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管理系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标准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靠前发力、提质增效,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推动各项任务加快落地见效,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支持。一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创新。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围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强外汇政策供给,继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外汇政策和区域外汇生态评估,对重要外汇政策、重点工作事项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努力做好从政策出台到企业、居民可感可及“最后一公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切实惠企利民。二是坚定不移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完善境外放款、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政策,助力更好拓展国际循环。推进外汇市场发展,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深化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实现促便利和防风险的有机结合。三是更好应对新形势下的外部冲击挑战。加强对形势变化的敏锐把握,树立底线思维,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必要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健全预期管理机制,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四是完善外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科技赋能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异常渠道和线索分析,持续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要求,要加强系统谋划,做好国务院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推进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跟踪督促和协调推动。要高质量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交流,完善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机制,推动凝聚共识、解决问题。 派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3-20/shaanxi/2026/0320/2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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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高度重视跨境金融服务,持续推进相关工作。2025年上半年,深圳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为27632.8亿元,同比增长24.3%,其中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为5512.8亿元,同比增长12.5%,新增跨境人民币一般货物贸易“首办户”815户,相关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44.3亿元。 一是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提质扩围。2024年2月深圳辖内实施高水平试点政策以来,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截至2025年6月末,深圳辖内超1700家企业参与试点,业务规模超1700亿美元。 二是提升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化水平。截至2025年6月末,支持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累计服务23.7万家企业,业务规模570.9亿美元;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累计服务商户1.4万家,业务规模13.3亿美元,居全国前列;支持外贸新业态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累计结算金额达1.3万亿元。 三是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增量扩面。“跨境理财通”2.0落地以来,深圳银行新增个人投资者约3万名,跨境收付金额合计472亿元,收付金额占大湾区比重近五成。 四是主动开展跨境金融服务上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组织开展“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系列活动,打造集政策宣讲、产品推介、政银企对接于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聚焦“跨境金融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跨境人民币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便利深港双总部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等主题,先后在罗湖、福田、前海等重点区域开展专场服务。 2025-08-06/shenzhen/2025/0806/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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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上持续发力,围绕四个聚焦,打好优化支付服务“持久战”。2025年1至6月,外籍人员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8587.54万笔、11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35%。其中,消费主要集中在商超购物和餐饮美食两大领域。韩国、美国、新加坡位列深圳入境消费市场前三大客源国,合计贡献了近三成消费额。老挝、蒙古国游客在深消费增速“领跑”,消费额同比分别激增150倍、23倍。 一是聚焦场景体验,为外籍人员提供贴身支付服务。紧跟国际活动,深入深圳文博会、中国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能力建设中心深圳课程、非洲央行行长会议等涉外场景,将支付服务“送上门”。紧盯“来深第一站”,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在机场、口岸建设5个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支付、文旅、通信、交通等综合服务。截至2025年6月末,支付板块共接受咨询超1.1万人次,办理业务超1600人次,收到了世界各国人士的留言感谢。紧抓离境退税,会同市税务局指导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上线电子退税新渠道,外籍游客用移动支付“碰一下”“扫一下”,就可“即买即退”至移动支付账户。 二是聚焦产品创新,持续释放境外人士消费潜力。全国首推微信支付“来华零钱包”,已有超百名用户尝鲜,业务呈持续增长态势;推动14家境外钱包直接扫码在深消费;指导微信支付简化绑外卡流程,近200万名外籍用户绑外卡进行微信支付。2025年上半年微信支付外卡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6倍、1.5倍。港人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办理银行扩大至8家,目前港人在深共开立内地银行账户超321万户,其中代理见证开户超41万户,累计交易近361亿元,占大湾区九成。 三是聚焦不同群体特征,精准提升境外人士支付便利性。关注外籍师生支付需求,会同7家金融机构赴深圳大学城,与高校外籍师生代表座谈交流,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建立政银校三方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关注港澳来深就医群体,指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医院外卡受理率,优化医院支付环境。关注来深参会的外国政商人士,组织志愿者上门开展支付业务咨询及办理,并陪同前往附近商超感受丝滑支付。 四是聚焦常态化巡检,确保高水平服务持续在线。开展“蓝马甲”巡检行动,通过“巡检-反馈-优化”,已指导全市近40个重点商圈、超1.3万户商户补短板、优服务,持续完善重点场所外卡受理、外币兑换和现金支取设施建设,全方位提升外籍人员的消费支付便利性。 2025-08-20/shenzhen/2025/0820/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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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动汉中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2026年3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分局召开“汉贸通”之外汇赋能汉中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 会上,汉中市分局发布了外汇便利化手册。汉中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汉中海关、市税务局等部门围绕外贸扶持、通关便利化、税收优惠等内容逐一宣讲了相关支持政策。同时,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通过介绍外贸企业运用汇率避险产品的真实案例,帮助参会企业直观感受汇率风险管理。参会企业一致表示,本次大会有效增进政汇银企交流,进一步增强了涉外企业运用政策提升自身经营发展的能力。 下一步,汉中市分局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效,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20/shaanxi/2026/0320/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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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向辖内外贸企业提供精细化外汇管理服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分局组织开展“外汇暖心助企”活动。 活动期间,铜川市分局联合辖内银行机构,走进涉外企业开展面对面座谈交流。针对企业集中反映的汇率风险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现场回应解答并推介适配企业实际业务场景的金融外汇产品,指导企业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同时,针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详细解读了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下一步,铜川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开展“外汇暖心助企”专项活动,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3-20/shaanxi/2026/0320/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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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举行202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圳金融运行有关情况。本次发布会还邀请了招商银行、深圳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地方征信平台就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开展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大湾区之声、科技日报、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保险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新京报(贝壳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财联社、每日经济新闻、经济观察报、经济参考报、中国经营报、中国基金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深圳晚报、南都湾财社、羊城晚报、晶报、北京商报、财新网、香港商报、香港文汇报、南方周末、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深圳财经生活频道、深圳报业集团视听中心等31家媒体参加。 金融总量保持平稳增长,对深圳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稳固 2025年一季度,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力支持深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信贷总量平稳增长。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深圳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3.97万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9.81万亿元,存款、贷款一季度增量均超过3000亿元。其中,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均实现同比多增;住户贷款较年初增加430.55亿元,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整体增速1.2个百分点。 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巩固。2025年一季度,深圳市银行业机构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深圳市制造业贷款余额1.2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12.8%,较上年末提升0.6个百分点;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90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19.3%,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整体增速5个百分点。 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强化利率政策执行,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利率自律管理,提升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兼顾银行业稳健经营和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为促消费、扩投资创造有利的利率环境。2025年3月,深圳金融机构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79%,同比下降0.71个百分点。 健全深圳政策落实框架体系,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牵头出台深圳金融“五篇大文章”各领域实施方案,强化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配合,完善“1+5”精细化政策框架。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全市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1.23万亿元,绿色贷款余额1.27万亿元,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90万亿元,居全国各城市前列。 科技金融先行示范。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支持“两重两新”,已落地贷款金额超过300亿元。推动“腾飞贷”“科技初创通”特色品牌增量扩面,24家银行为82家企业通过“腾飞贷”模式发放贷款24.5亿元;“科技初创通”助力2516家企业获得贷款27.5亿元。持续推动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12条”落实落细,综合运用多种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产业链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超过160亿元。 绿色金融稳步推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做好气候投融资等项目融资对接。持续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商业银行发放碳减排贷款金额180亿元。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局印发《推广“降碳贷”业务模式的工作方案》,累计授信3.8亿元。 普惠金融利民惠企。牵头出台20条金融支持举措力挺深圳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个体通”“小微通”“深质贷”累计服务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超11万户,提供授信近20亿元。联合市财政、国资等部门印发《“跨越贷”试点方案》,为“无贷户”提供“企业有画像、贷前有担保”的服务体系,17家企业获批贷款4880万元。 数字金融提质增效。持续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开展“数字金融”主题工具、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合作,已在深圳市推出7批次共15个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其中4个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项目。指导地方征信平台归集共享37个政府部门和单位近27亿条涉企信用数据,促成企业获得融资5390亿元。 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助力湾区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5年1月至4月7日,经深圳口岸出入境人员达6950万人次,同比增长15%。其中,外籍人员168万人次,同比增长41%。面对持续增加的外籍人员来深支付需求,深圳着力打造全域支付示范区,以优化支付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经验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32条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之一,获全国推广。截至2025年3月末,深圳超4.4万商户可刷外卡,4156台ATM机支持外卡取现,1645个银行网点、37家兑换特许机构网点可兑换外币,发放数币硬钱包近3万张,兑换零钱包34.96万个。2025年1至3月,外籍人员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8.09%、34.74%。 持续推广港人代理见证业务,破解来华人员“开户难”。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近期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新增3家银行开展代理见证业务,目前共有8家银行的近400家香港见证银行网点可办理该业务。截至2025年3月末,深圳辖内银行已为港人代理见证开户超40万户,累计交易近320亿元,占大湾区九成。此外,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还在全域推广简易开户服务,打造181家外语服务标准化样板网点,开户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深入涉外场景,为外籍人员提供贴身场景化特色服务。针对外籍人士居住聚集区、消费密集区、涉外会议、涉外培训等特色场景,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组织深圳辖内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多场支付服务上门活动,通过宣传支付知识、提供业务咨询及现场办理服务,精准提升外籍人员在深工作学习、短居旅游的支付便利性。 推动综合服务区标杆建设,提升入境支付体验。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市委外办牵头,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管理局、深圳边检、市口岸办、深圳机场(集团)等多部门,建设2个外籍人员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支付、文旅、通讯、交通、移民事务五大版块服务。截至2025年3月末,2个外籍人员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支付版块共受理业务咨询5258人次,业务办理683人次。 指导财付通创新推出“来华零钱包”,持续优化“外包内用”“外卡内绑”,不断提升来华消费支付体验。在罗湖区、河套首批落地微信支付“来华零钱包”。指导财付通与中国银联、银联国际合作,在2018年支持微信香港钱包首创“外包内用”的基础上,新增推动香港的八达通、中银香港钱包,泰国KPLUS,马来西亚ICBC Pay等10家境外钱包在境内上线。 长效化开展“蓝马甲”支付服务巡查。指导深圳银联开展“蓝马甲在行动”商户巡检,2025年以来对食、住、行、游、购、娱、医、学等8大场景、近40个重点商圈、超1.2万家重点商户进行“巡检-反馈-优化-核实”,全面推动商圈支付环境的优化升级,确保重点场所全面保障。组织金融机构在深圳商圈提供“应急兜底”支付服务,紧急情况下联合兜底网格员上门为外籍消费者提供取现、刷卡等服务。 深化政银企协同,打造跨境金融服务标杆 2025年1月,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正式启动“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活动。活动聚焦跨境金融服务需求,破解“难点”、打通“堵点”,全面提升服务质效。活动已先后在罗湖、福田两区开展专场服务,围绕“跨境金融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和“跨境人民币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两大主题,通过政策解读、产品展示、需求对接等形式提供常态化金融服务支持。 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成效显著。2024年2月,深圳市辖内实施高水平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以高水平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2025年3月末,深圳辖内超1500家企业享受便利化政策红利,业务规模超1400亿美元。 支持贸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拓展银行跨境电商结算渠道,支持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截至2025年3月末,累计服务21万家企业,业务规模529亿美元。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服务商户1.3万家,业务量居全国前列。支持外贸新业态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截至2025年3月末,累计结算金额达1.2万亿元。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升级,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自“跨境理财通”2.0落地以来,深圳银行新增个人投资者2.7万名,跨境收付合计420亿元,较1.0时代增长超6倍,占大湾区的比重近五成。 2025-04-30/shenzhen/2025/0430/2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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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3个职能处室,下辖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等20个市(州)分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 邮编: 610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028-85261002(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案件举报电话:028-85261355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投诉电话:028-85261349(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附件:四川各市(州)分局和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2025-10-30/sichuan/2022/0113/17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