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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美林国际(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25亿美元。 2005-11-10/safe/2005/1110/4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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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Hongkong)Limited] 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5亿美元。 2005-11-15/safe/2005/1115/4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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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于明年初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方式。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指引》明确了做市商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和对做市商交易的管理等内容。从《指引》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做市商资格,经核准后,履行做市义务,并接受定期评估。 从国际主要外汇市场情况看,做市商在提供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转移和分担风险,促进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2年,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在欧元和港币交易中进行了做市商制度的试点。现在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发展银行间外汇市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举措,有利于活跃外汇市场交易,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增强中央银行调控的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市场建设,降低外汇交易清算风险,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种可选择的交易模式,外汇局还决定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为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头寸,即期和远期询价交易时间同时延长至17∶30时。(完) 2005-11-24/safe/2005/1124/4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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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分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破获的多起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案件中,出现了数起美元假钞案件。所发现的美元假钞制作逼真、设计精良,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多为居民个人在外汇黑市非法买入,存入银行或在银行兑换时被发现,已使多个居民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虽然美元假钞只在个别地区发现,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美元假钞的制作和流通极有可能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团伙所为。 近期发现的美元假钞均为1996年版百元面值美元假钞。经有关部门鉴定,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美元假钞英文冠字有六种之多,分别以AB、AC、AD、AJ、AK、AL开头;二是正面右边花边的第二个花瓣为实心;三是冠字号码全部不同、间断不连续,号码字体间距不等、大小有少许差别、同一数字有时明显不同;四是安全线内“USA100”字样清晰度接近真钞但不明朗;五是票面崭新,经手触摸手感偏厚,点数后手上会沾上少许淡绿色的油墨。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向各分局和金融机构通报了有关情况,要求各分局和银行加强对外币现钞的管理,切实做好柜面堵截防范工作,严守假币流通的第一道防线。公安部门也正在加紧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力争查清假美钞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居民个人的财产权益。希望广大居民个人不要在外汇黑市买卖外币,而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等正规渠道买卖外汇,以防止自身的钱款被骗,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完) 2005-11-25/safe/2005/1125/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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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5-11-25/safe/2005/1125/4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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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统计显示,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均呈现顺差,国际储备较快增长。 2005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672.64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97.99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项目顺差542.34亿美元;服务项目逆差39.33亿美元;收益项目顺差48.73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120.88亿美元。 2005年上半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382.9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85.05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224.7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9.66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146.34亿美元。 在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双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继续增长。2005年6月末,外汇储备资产较上年末增加了1010.41亿美元,达到7109.73亿美元。(完)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表 2005年上半年 单位:千美元 项 目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67,263,509 405,745,648 338,482,139 A.货物和服务 50,301,866 376,994,208 326,692,342 a.货物 54,234,373 342,453,248 288,218,874 b.服务 -3,932,508 34,540,960 38,473,468 1.运输 -6,002,823 7,067,326 13,070,148 2.旅游 4,320,539 14,221,000 9,900,461 3.通讯服务 -36,970 212,709 249,679 4.建筑服务 312,315 986,711 674,396 5.保险服务 -3,066,991 237,275 3,304,266 6.金融服务 -15,297 49,583 64,88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20,251 862,289 982,54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2,549,032 58,595 2,607,627 9.咨询 -515,782 2,263,732 2,779,514 10.广告、宣传 162,793 481,992 319,199 11.电影、音像 -32,540 36,568 69,108 12.其它商业服务 3,711,984 7,840,001 4,128,017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00,452 223,180 323,632 B.收益 4,873,189 15,579,650 10,706,461 1.职工报酬 780,590 1,572,481 791,891 2.投资收益 4,092,600 14,007,169 9,914,570 C.经常转移 12,088,454 13,171,791 1,083,336 1.各级政府 -81,406 32,370 113,776 2.其它部门 12,169,860 13,139,421 969,560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38,297,931 214,583,855 176,285,924 A.资本项目 2,153,993 2,179,851 25,858 B. 金融项目 36,143,938 212,404,004 176,260,066 1. 直接投资 22,475,447 29,067,900 6,592,453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3,897,630 206,749 4,104,379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6,373,077 28,861,151 2,488,074 2. 证券投资 -965,911 7,606,329 8,572,240 2.1 资产 -8,458,085 13,669 8,471,754 2.1.1 股本证券 0 0 0 2.1.2 债务证券 -8,458,085 13,669 8,471,754 2.1.2.1 (中)长期债券 -6,774,085 13,669 6,787,754 2.1.2.2 货币市场工具 -1,684,000 0 1,684,000 2.2 负债 7,492,174 7,592,660 100,486 2.2.1 股本证券 7,279,000 7,279,000 0 2.2.2 债务证券 213,174 313,660 100,486 2.2.2.1 (中)长期债券 -97,560 0 97,560 2.2.2.2 货币市场工具 310,734 313,660 2,926 3. 其它投资 14,634,402 175,729,775 161,095,372 3.1 资产 -18,086,657 3,727,352 21,814,009 3.1.1 贸易信贷 -13,153,731 0 13,153,731 长期 -526,149 0 526,149 短期 -12,627,582 0 12,627,582 3.1.2 贷款 -2,211,795 103,610 2,315,404 长期 -495,000 0 495,000 短期 -1,716,795 103,610 1,820,404 3.1.3 货币和存款 240,247 803,805 563,558 3.1.4 其它资产 -2,961,378 2,819,938 5,781,316 长期 0 0 0 短期 -2,961,378 2,819,938 5,781,316 3.2 负债 32,721,060 172,002,423 139,281,363 3.2.1 贸易信贷 10,138,571 10,138,571 0 长期 466,374 466,374 0 短期 9,672,196 9,672,196 0 3.2.2 贷款 9,533,375 127,189,797 117,656,422 长期 3,556,692 8,942,410 5,385,718 短期 5,976,682 118,247,386 112,270,704 3.2.3 货币和存款 9,289,947 30,541,293 21,251,346 3.2.4 其它负债 3,759,167 4,132,762 373,595 长期 72,597 125,715 53,117 短期 3,686,570 4,007,048 320,478 三. 储备资产 -100,453,380 588,000 101,041,380 3.1 货币黄金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22,000 22,000 0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566,000 566,000 0 3.4 外汇 -101,041,380 0 101,041,380 3.5 其它债权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5,108,061 0 5,108,06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附件1: 我国2005年上半年国际收支保持“双顺差” 2005-10-31/safe/2005/1031/4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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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行“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信息发布会。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魏本华宣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的“九项措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杜家毫,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浦东新区区长张学兵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方上浦等领导出席会议。 会上透露,此次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浦东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批复精神所做出的。这“九项措施”是: 1、在通用电气(GE)试点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进行集中管理。 2、允许在浦东设立财务中心或者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和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局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3、在惠普等公司(HP)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参照汇发[104]号文件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操作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允许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 4、在中远集装箱公司个案突破的基础上,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中资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扩大资金跨境运作的试点范围,支持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 5、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手续。 6、简化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的业务手续,探索高效合理的非贸易监管方式。对于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办理;超过10万美元的由上海分局审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取消报总局批准的环节。对于小额非贸易售付汇取消税务凭证要求,跨国公司可凭合同、发票直接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7、落实银发[2005] 202号文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允许合并计算其境内各成员公司的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8、支持中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兑外汇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经银监部门批准有衍生交易资格的银行,可以开办经总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要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 9、建立健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对所有参与试点的中外资跨国公司的出口换汇成本、资金跨境流动以及试点效果进行评估监测。 这九项措施体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上的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原则,在方案设计和试点推进中具有“五个结合”的特点:一是把外资跨国公司试点与国内大企业试点相结合,一视同仁地支持中外资企业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和“走出去”;二是把制造业企业试点与服务贸易企业试点相结合,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对外汇管理创新的新需求;三是把改革开放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评估监测体系;四是把前瞻性、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在方案制订和操作上,注重先易后难,由点及面;五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既要利用现有政策进行操作创新,又要在体制创新上迈出新步伐。 这九项措施也标志着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发挥浦东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以体制创新完善国际化、市场化的投资经营环境,有利于推进金融创新和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目前,跨国公司在浦东设立的60家地区总部中有中国区总部6家,亚太区总部10家。随着这些跨境运作的地区总部的设立,对现行的政策环境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需求。同时,一批集聚浦东的中资跨国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也提出了资金集中管理及外汇资金跨境运作的新要求。据外汇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调研和分析,这些要求主要集中在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资金跨境运作,与母公司资金池的衔接,资金流与物流相对分离,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六方面需求。针对中外跨国公司对外汇管理创新的需求,国家外管局、市外管分局和浦东新区组成联合调研组,建立了上下合作,政企联动和部门协调的改革试点推进机制,以创新精神加强政策梳理和对策研究,精心设计的行动方案。九项措施立足于支持外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创新发展和中资跨国公司“走出去”的新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外汇管理适应企业境内资金流动、跨境资金运作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将促进在华设立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设立跨境运作的资金中心、财务中心,进一步发挥人 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五大流”的枢纽功能,也将推动外汇管理体制创新,支持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先发效应和带动效应。 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以浦东新区为试验田的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外汇分局将继续和浦东新区政府紧密合作,做好下一步的改革创新探索工作。重点围绕如何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外汇支持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研究,形成改革方案,在浦东先行试点,发挥对全国的带动效应。(完) 2005-10-23/safe/2005/1023/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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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此专门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外汇局为何要就完善外债管理问题下发《通知》?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资本流出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本流入中,债务性资金流入占了较大比例。境内机构的贸易信贷和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资金的流入成为我国外债增长的主要来源。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资金的过度流入,可能形成潜在的风险,对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规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进口延期付款、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境外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政策,以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 二、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范进口项下延期付款管理。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一般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第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一是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二是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三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按其注册资本规模分档,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倍数。四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纳入外债管理。 第四,调整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并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 第五,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三、为什么将企业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如何保证进口企业的正常贸易融资需要? 答:现阶段,我国对以资金流入方式为主的登记外债管理比较严格,而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则未到位。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90天以上进口项下延期付款应纳入我国外债管理。将贸易项下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现行外债管理政策,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全面地掌握贸易信贷和外债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短期外债余额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在当前形势下,有必要落实外债管理规定,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 从便利企业正常贸易的原则出发,在将部分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减少企业负担。一是此次纳入外债管理范围的仅限于金额2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18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二是10%的额度核定标准,基本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满足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需要。三是对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特殊情况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要,则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核定额度。 四、《通知》对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答:过去,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缺乏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其借用外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政策公开、透明。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投注差”以内。对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投注差为零或无法确定,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原则,这部分企业无法直接对外借款。为满足该类企业合理的对外借款需求,《通知》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和租赁公司除外),在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后,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目前有关部门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政策,《通知》明确此类企业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外汇局也确定了其相应的外债规模管理原则。 五、对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对银行和企业可带来哪些好处? 答:为拓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今年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汇发[2005]4号文和汇发[2005]26号文对境外担保项下本外币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政策适用范围。但为防止企业利用此方式规避资本项下结汇管理政策,两份文件用“投注差”对可能发生的担保履约进行限制。经过一段实践,我们认真总结了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听取了银行和企业的意见,在不影响政策效果的大前提下,对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政策作出部分调整,在防止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担保方式变相从境外获得外汇资金或提前结汇,加强对或有负债的监测与管理的同时,一方面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满足企业及银行的业务发展需求,另一方面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简化手续,便利企业。(完) 2005-10-21/safe/2005/1021/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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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和讲党课等形式,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10月19-20日,局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各部门及部分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学习。10月24日下午,外汇局机关召开全局大会,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晓炼同志结合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体会,向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北京外汇管理部和汇金公司的部分同志,做了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报告,分析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并就如何做好“十一五”时期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胡晓炼指出,《建议》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创新应用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建议》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超的执政能力,体现了我党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决心。 胡晓炼表示,《建议》明确把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作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际收支问题的高度重视。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和把握当前国内外形势和趋势。当前,全球贸易迅速发展但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跨国公司在全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增强,全球分工调整的重点正逐步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人力资源国际流动日益明显。从国内情况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宏观管理有待加强,统筹内外经济均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增大。这些新形势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胡晓炼指出,《建议》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在提出规划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实现目标的主要政策措施,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她结合《建议》中与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目标有关的政策措施提出“十一五”期间外汇管理工作的重点:一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统筹促进国内需求与国外需求;二是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识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三是支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四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利用好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五是进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六是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增强国内企业和银行抗风险能力;七是加强国际收支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管理,维护金融安全。 最后,胡晓炼对外汇局全体干部职工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学习,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突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坚持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二是加强调查研究,任何政策制定和实施都要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企业、专家和市场一线人员的意见。三是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的了解与反馈。她强调,今后五年,外汇管理部门一定要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议》的要求,履行职责、深化改革,积极支持与配合有关政策的推进和落实,努力为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做出应有的贡献。(完) 2005-10-26/safe/2005/1026/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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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其自身的快速发展,不少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始面临后续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一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境外融资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境外资金。但由于缺乏公开、透明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中外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资金流出入也面临一定的障碍,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形成一部分对外投、融资游离于现行统计监督体系之外,不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和准确分析预测我国涉外经济形势。同时,也容易引发企业权益流失、资本违规外逃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的发布,将引导企业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降低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和融资成本,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市场融资环境,规范跨境资本流动秩序。进一步体现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同时,通过完善登记管理,加强对境外离岸与在岸资金之间流动的统计和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跨境资本流出入的实际情况,也有助于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完) 附:名词介绍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境内居民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2005-10-23/safe/2005/1023/4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