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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9-09/shanghai/2024/0912/2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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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银行结汇12217亿元人民币,售汇14705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55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6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结汇1717亿美元,售汇2066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636亿美元,累计售汇11774亿美元。 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079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66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220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6380 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33亿美元,对外付款5968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0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676亿美元。 2024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具有稳定运行的积极因素。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顺差,我国外贸延续回升向好,上半年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位于历史同期高位。二是服务贸易有序恢复,其中,跨境旅行支出回升的同时旅行收入也明显增加,体现了我国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的积极成效。三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规模持续较高,上半年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接近800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次高值。在上述因素支撑下,尽管近期受到分红派息等季节性因素影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总体保持合理有序。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条件有基础延续基本稳定。从内部看,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0%,随着宏观组合政策效果持续显现,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将更加稳固。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具有较强韧性,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有助于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从外部看,全球经济恢复将继续提振外需,有利于我国外贸保持增长态势;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逐步启动降息,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有望趋于缓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9-09/shanghai/2024/0909/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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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巴中市分局组织召开2024年外汇服务重点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部署,持续推动2024年巴中市外汇服务重点工作有效开展。 会上,集中选学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通报并充分肯定了今年以来巴中外汇银行在支持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境贸易投资外汇服务便利化、提升外籍来巴人员支付便利化、进一步运用跨境金融服务科技平台为企业融资赋能增效、持续推进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新突破新成效。会议对今年后期各项外汇服务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举措,明确了具体要求,听取了各外汇银行下一步工作打算,就外汇支持服务乡村振兴专项工作方案进行了讨论,并启动开展县域外汇服务优化提升专项行动。 会议强调,要扛稳扛牢政治责任,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外汇管理条线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作用。要对标对表任务清单,自觉把金融外汇工作融入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上来,体现到落实巴中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上来,用好外汇便利化政策,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扩面提质,切实加大外汇支持服务乡村振兴力度,继续做好境外来华人员在巴外汇服务保障,统筹做好支持发展和防范风险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格纪律作风,狠抓贯彻落实,为实现巴中“一市四区三地”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2024-09-13/sichuan/2024/0913/2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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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的指导下,深圳首批开展外汇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试点业务。 试点首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指导辖内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开展首批业务,受理12家企业外汇衍生品业务,签约金额合计400.6万美元。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上建设“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应用场景,并于2024年9月2日在北京、浙江、深圳等10省(市)试点运行。该场景通过引入结售汇、收付汇等数据,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银行对客户市场中提供服务支持,助力银行对衍生品业务审核、合理评估业务规模和防控业务风险,便利企业通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积极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场景应用,先后落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银企融资对接、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融资类业务场景;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境内运费外汇支付便利化等便利化类业务场景;率先全面落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非地方特色场景应用;推动辖内银行业务系统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直联,有力支持辖内涉外市场主体发展。截至2024年8月末,深圳辖内商业银行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近300家企业融资授信约23亿美元;为近450家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贷款超过222亿美元;通过便利化类业务场景服务机构或个人超12740家,便利机构或个人付汇近197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推动辖内银行充分运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性,积极推广“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场景应用,助力深圳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9-12/shenzhen/2024/0912/1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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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上海临港新片区中小微企业及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助力新片区开放型、创新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合作,积极探索政银企合作财政支持措施,持续推进企业汇率避险“两免一奖”政策,实现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政策的普惠性、便捷性、高效性获得广泛认可。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协调力度,将临港新片区的合作风险分担外汇套保业务模式和成功案例推广到全市,为中小微企业办理外汇套保业务授信增信方面提供助力,降低企业避险成本,吸引更多中小微企业使用外汇衍生品,有效提升汇率避险服务的普惠性。 2024-09-09/shanghai/2024/0909/2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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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为正厅(局)级单位,负责辖区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检查等外汇管理工作。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外汇检查处4个职能处室,下辖承德市分局、张家口市分局、秦皇岛市分局、唐山市分局、廊坊市分局、保定市分局、沧州市分局、衡水市分局、邢台市分局、邯郸市分局及雄安新区分局。 2017-07-31/hebei/2017/073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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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9-09/shanghai/2024/0909/2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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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分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局、省分局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外汇便利化服务和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采取“三加强”措施助企纾困,推动银行为企业成功办理跨境保函业务,实现了达州市首笔跨境保函业务成功落地。 一是加强宣传推广,坚持为民服务“总基调”。达州市分局持续开展跨境投融资外汇便利化服务“提升年”、“深化年”活动,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创新“便利化+”服务,不断推进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有效实施,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二是加强沟通对接,量身定制“路线图”。市分局深入企业了解具体情况,积极帮助企业联系银行机构。结合企业需求、银行产品灵活性和工作积极性等因素后,推动建行达州分行加强向其省分行沟通,争取省分行外汇专家团队支持,指导银行成立两级联动柔性团队,加强银企沟通,为企业量身定制业务服务方案。 三是加强创新服务,助企纾困“不止步”。市分局大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推动银行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便利化+”服务和业务发展模式,为企业量身推荐预付款退款保函(国际)业务,成功为该公司办理了达州市首笔跨境保函业务,增强了企业的国际信誉,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为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铺平了道路。 下一步,达州市分局将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持续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不断宣传推广外汇便利化政策,激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向“新”力,提升经营主体便利化政策的获得感,以更高标准、更实作为、更优服务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9-27/sichuan/2024/0929/2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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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外汇政策传导,切实推动外汇管理改革惠民利企功效发挥,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分局党支部与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党支部联合赴辖内某食品企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大家先后参观了企业党建及文化展厅、产业园和产品室,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历程及生产流程等情况,并进行了深入沟通与交流。在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后,外汇局昌吉州分局针对企业起步自营进出口贸易的现况,给予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并提出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及培养外汇专业人才队伍等多方面意见建议。同时银行也表示会密切关注企业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外汇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加快走向国际市场的步伐。 此次联合党建活动,外汇局面对面为企业今后外贸业务发展指明方向、增强信心,切实发挥了金融外汇服务辖区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024-09-29/xinjiang/2024/0929/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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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水平,营造外汇市场诚信氛围, 近日,德阳市分局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为契机,与德阳市人民银行“鑫青年”志愿服务团队共同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进社区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们向社区居民详细讲解了非法炒汇的各种形式,包括地下钱庄、网络炒汇平台等,强调了这些行为的违法性和潜在风险。同时,还向居民们普及了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通过此次活动,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大家远离非法炒汇行为,共同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024-09-29/sichuan/2024/0929/2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