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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是否需要提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答:不需要。根据汇发〔2019〕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2020-10-28/jilin/2020/1028/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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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答:根据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要求,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20-09-25/jilin/2020/0925/1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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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工作何时截止? 答:根据国市监信〔2019〕238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10-14/jilin/2020/1014/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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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人行营业管理部以现场与视频结合形式召开2022年下半年北京辖区金融管理工作通报会。会议传达了2022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及近期北京市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北京辖区金融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对下半年工作提出要求。人行营业管理部党委书记、主任杨伟中出席会议并讲话,分管负责同志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指出 2022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以及疫情冲击和超预期因素影响,人行营业管理部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要求,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携手金融监管部门与辖区金融机构全力支持助企纾困和稳定首都经济基本盘,辖区货币信贷、金融稳定、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金融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以实际行动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一是切实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存贷款增量创新高,贷款利率创新低,为助企纾困和稳定首都经济基本盘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落实落细“金融23条”,强化央行政策性资金支持和跨部门协同,用足用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从信贷、外汇、支付减费让利等多方面精准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三是聚力“五子”联动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发展,金融服务小微、绿色和科创质效持续提升。 四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区域金融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保持严监管常态化,维护好首都金融稳定大局。 五是深入推进北京“两区”建设,人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的33项“两区”建设任务全部落地,其中20余项政策被列为“两区”建设突破性、标志性政策。 六是圆满完成冬奥金融服务保障,数字人民币成为北京冬奥会亮丽风景线,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北京全域试点。 七是践行金融为民,金融管理和便企惠民水平持续提升。 八是高效推动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全面实施,执行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会议认为 2022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尽管今年以来国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疫情影响还在持续,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正在显现,稳的势头在持续,进的动力在增强,这些积极因素都必将增强我们做好首都金融工作的信心和底气。我们要沉着应变、稳扎稳打,继续发挥首都金融优势,彰显金融部门责任担当,为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金融力量。 会议要求 下半年,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人民银行、外汇局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实际,保持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减,巩固北京经济回升向好趋势,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坚持“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直面挑战、把握机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保持贷款持续平稳增长。用好新增贷款额度和金融工具资金,重点发力支持基础设施领域建设,发挥金融“稳投资”支撑作用。继续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加大对科创、绿色、文化、高精尖等重点领域,以及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乡村振兴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二是坚决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牢首都金融安全底线。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做到金融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确保党的二十大前后首都经济金融安全稳定。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确保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持续高标准推进北京“两区”建设和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落地,助力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持续释放“两区”政策效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多元、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宣传培训,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深化汇率避险服务,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 四是全面加强金融合规管理,持续强化支付业务合规经营,抓好抓实涉赌涉诈“资金链”治理,加强金融网络安全和金融科技管理,持续巩固“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高征信信息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持续提高调查统计工作质量,促进各项业务规范发展。 五是践行金融为民,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现金服务水平,稳妥开展数字人民币全域试点,高效做好国库服务和管理,有效提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水平,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精细化水平。 六是各金融机构及各支行网点要压实“四方责任”,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慎终如始、从严从紧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应对预案,确保极端情况下金融服务不中断。要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时期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会议还就辖区货币信贷、绿色金融、北京“两区”建设、营商环境建设及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安排。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同志出席会议。辖内37家中资商业银行、11家村镇银行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同志参会。 2022-08-24/beijing/2022/0824/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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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是否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是否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通知》规定的个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对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规模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问7:《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9: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10: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1: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2:《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0-07-02/jilin/2020/0702/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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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2: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3: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4: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5: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20-05-29/jilin/2020/0529/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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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经营多年有资金盈余,能否通过跨境关联方贷款的形式把合资企业的盈余资金借给外方股东(或者外方股东的母公司)? 答:境内非金融企业可以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及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办理本外币境外放款前,应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登记。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其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30%。 2020-08-14/jilin/2020/0814/1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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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是否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汇发〔2019〕37号)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2020-09-23/jilin/2020/0923/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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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境旅游可以携带多少美元? 答:除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外,一般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携出;携出超过等值5000美元小于1万美元(含)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出等值1万美元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 2020-08-20/jilin/2020/0820/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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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需要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2020-08-28/jilin/2020/0828/1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