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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2月及全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近期有什么新变化? 答:2023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国民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外汇管理部门综合施策,坚决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总的来看,2023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中向好、表现出较强韧性。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11月以来企稳回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全年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2023年12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一是跨境收支呈现顺差,2023年12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141亿美元,四季度以来逐月改善态势进一步巩固;二是银行结售汇基本平衡,12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基本相当;三是企业等主体结汇和购汇意愿相对稳定。12月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和购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均与2023年前11个月的月均水平基本一致。 从主要渠道看,货物贸易保持较高规模资金净流入,近期外资来华投资呈现积极向好态势。首先,货物贸易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2023年12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同比、环比分别增长12%和37%。其次,外资投资中国市场和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稳步提升,近几个月外资持续净增持境内债券,11月净增持规模为历史次高值,12月进一步净增持245亿美元,继续处于近两年高位;12月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明显增加,净流入规模超百亿美元。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有坚实基础。我国不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随着宏观调控组合政策发力显效,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外汇市场稳定运行的内部基础更加坚实。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参与主体更趋成熟,可以更好抵御和应对外部冲击风险。此外,市场普遍预计2024年主要发达经济体将开启降息周期,外部金融环境趋于缓和,也有助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均衡。 2024-01-16/ningbo/2024/0801/2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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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0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10月,银行结售汇以及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逆差环比分别收窄44%和66%。从经常项目看,我国对外贸易表现出较强韧性,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保持较高水平,环比增长52%,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作用。资本项目交易中,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延续净流入格局,对外直接投资更加平稳;外资继9月净增持境内债券后,10月投资规模进一步增加,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进一步提升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信心,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人民币资产的避险属性也逐步增强。 未来,随着国内各项政策精准发力、落地落实,积极因素不断积累,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巩固。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深度、广度持续拓展,参与主体更趋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更加完善,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总体增强。此外,市场普遍认为美联储加息周期已接近终点,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在内外部环境持续改善下,我国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有望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 2023-11-17/ningbo/2023/1117/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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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帮助各金融机构更好了解近期出台的《奉化区财政金融支持经济“稳进提质”发展实施细则》政策精神,高质量完成全年指标任务,外汇局奉化支局召开了专题政策解读暨重点工作推进会。 会上,支局就各行2022年8月末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就《实施细则》的申报要求、考评方法、奖励标准、申报资料和申报流程进行了重点解读。各金融机构对照《实施细则》,对政策是否可落地进行了交流,并结合外汇套保“首办户”、外汇便利化等关键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及下一步采取措施作表态发言。最后,支局强调,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旧不减,区各银行机构要坚持助企纾困与激发活力并举,凝心聚力、担当作为,有效发挥外汇助企纾困作用,持续助力我区涉外经济稳定向好。 2022-10-13/ningbo/2022/1013/2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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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修订了《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大庆市分局及时转发辖内昆仑银行,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4年7月23日 2024-07-24/heilongjiang/2024/0724/2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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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4年7月19日) 2024-07-25/heilongjiang/2024/0725/2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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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4/0801/2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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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2/1028/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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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2/1028/2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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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9月30日) 2022-10-28/ningbo/2022/1028/2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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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xizang/2024/0726/1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