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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至18日,第五届中国西藏“环喜马拉雅”国际合作论坛在林芝成功举办,本次论坛是展示林芝对外开放形象的重要平台。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立足外汇监管与服务双重职能,统筹辖内中国银行林芝分行、农行林芝巴宜区支行,构建“监管统筹、银行落地、现场直达”一体化涉外金融保障体系,全力护航论坛圆满举办。 一是靠前统筹部署,压实涉外金融保障责任。外汇局林芝市分局主动对接活动专班,结合林芝边贸发展、外宾用汇实际需要,制定专项外汇服务保障工作方案,统筹辖内两家外汇业务能力突出的商业银行,明确外币现钞储备、流动服务网点设置、双语宣传、风险宣教四大核心任务,指导金融机构配齐美元、欧元、英镑、港币、加元等多币种现钞,保证外宾在居住宾馆、会场及活动场所的用汇服务,切实筑牢论坛涉外金融服务根基。 二是下沉服务一线,打造现场便民外汇服务窗口。在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统一调度下,各银行机构配备流动银行服务车进驻论坛核心会场、设立专属涉外服务站点。中国银行林芝分行和农行巴宜区支行,现场为外宾提供外币兑换、跨境结算咨询、外汇业务答疑一站式服务。并且同步面向参展客商、本地边贸从业者解读边贸外汇便利化政策,全方位满足论坛现场多元化用汇需求。 三是藏汉双语宣讲,筑牢边境跨境资金安全防线。依托活动现场,沿街人流密集区域,组建藏汉双语宣传专班同步开展金融安全宣教。一方面向各族群众、外来访客普及新版人民币防伪要点、假币识别方法与收缴规定,夯实群众反假意识,同步普及存款保险、个人征信维护等基础金融知识;另一方面紧扣边境地域跨境资金风险特征,重点宣讲电信网络诈骗、出租出借银行卡、跨境资金洗钱、虚假外汇交易等典型隐患,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守护群众财产安全,同步提升边境地区群众涉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四是总结经验长效发力,持续助力沿边对外开放。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分局将全面梳理本次盛会服务经验,立足林芝沿边开放区位优势,持续完善多币种外币兑换全域服务体系,丰富跨境结算、边贸外汇便利化等涉外金融服务供给,持续提升辖内外汇业务整体服务质效。以更高标准、更优服务为境内外客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金融支持,全力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2026-07-20/xizang/2026/0720/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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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平顶山市印发《2026年平顶山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明确将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汇率避险服务、提升跨境金融便利化水平列为扶持民营外贸企业重点任务。 平顶山市分行聚焦本地尼龙深加工、磨料机械装备、光学眼镜轻工三大民营外贸集聚产业,针对性开展分层培育服务。通过建立民营外贸企业专属服务台账,分类施策精准赋能,对存量优质民营外贸企业,全面落实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和外汇便利化政策,简化结算单证审核流程,引导企业在货物贸易、配套服务贸易中优先采用人民币结算,切实减少汇兑支出、降低涉外经营成本;对未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中小民营企业,以“实地走访+跨部门政策宣传”等方式向70余家民营企业宣讲跨境人民币结算、省市两级汇率避险奖补政策,持续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提高外汇业务线上办理比例,同时以正反面案例让更多涉外企业尝试避险产品,树立“汇率中性”理念。今年以来,辖区民营企业跨境人民币收付7.52亿元,占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59.78%。截至5月末,外汇套保率53.25%,居全省第2。 下一步,平顶山市分行将持续对接市级民营经济工作部署,深化跨境人民币、汇率避险等便民利企举措,提升跨境金融便利化水平,不断强化金融对民营外贸实体经济的支撑效能。 2026-07-08/henan/2026/0708/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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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雅安市分局积极探索“金融链长制”与“外汇业务服务链”深度融合新路径,构建“以链带面、精准服务”的“双链”协同模式,推动外汇服务下沉重点产业链、直达县域涉外企业。 机制融合,夯实双链协同基础。建立健全“金融链长+县域外汇银行直联点+金融联络员”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实现产业链金融链与外汇服务链有机融合。依托全市13条重点产业链,发挥金融链长、直联点等机制作用,全面推动县域外汇服务政策落地。 产品融合,赋能涉外业务发展。依托链长银行外汇特色服务窗口,指导县域银行下沉外汇金融服务。针对新能源动力电池、农产品、纺织品等县域特色产业链,指导链长银行创新推出“出口信保+应收账款融资+远期结售汇”等组合产品,基于产业链交易数据为中小外贸企业核定专项授信额度,提供个性化汇率避险服务。 政策融合,优化县域服务闭环。将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嵌入链长银行、直联点银行的常态化企业走访机制,形成“政策整理-链长传导-企业反馈-问题解决”的闭环,有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通过“双链”网格化传导,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达80%以上,显著提升县域涉外企业对便利化政策的知晓度和获得感。 下一步,雅安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双链”融合,扩大特色产业链覆盖范围,推动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在县域落地,助力地方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7-20/sichuan/2026/0720/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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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县域外汇服务堵点难点,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在边境地区落地见效,近日,大兴安岭地区分局组织在漠河市召开县域金融服务座谈会暨外汇业务宣传指导会,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外汇政策专题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外汇业务合规水平,确保县域外汇服务畅通高效。分局调研组走访漠河市鸿鑫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外汇服务对接,详细了解企业外汇业务诉求,现场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2026-07-21/heilongjiang/2026/0716/2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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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外汇局安顺市分局赴贵州航空产业城开展调研。调研组实地参观规划展览馆,并与部分重点航空外贸企业有关负责人开展座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跨境资金收付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意见建议,并对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讲,进一步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助力贵州航空产业城外贸企业平稳开展跨境经营。 2026-07-21/guizhou/2026/0721/2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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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7月20日) 2026-07-20/sichuan/2026/0720/3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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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 问题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一)中提到“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货物贸易退汇业务? 答:《通知》第二条中,优质企业可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但不包含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 问题2:客户是保税区企业,之前收到一般贸易区企业支付的美元货款,收款申报单是境内收入申报单。现在客户要将收款中的30万美元退给区外企业,已经超180天。请问这笔超180天的境内美元退款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答:需要。 -服务贸易- 问题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问题4: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那么是否无需再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注明“非关联代垫款”? 答:按《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不再标注“非关联代垫款”。 -资本项目- 问题5:2026年4月1日以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当在什么时候办理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问题6:境内股东收到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2H 股“全流通”审核原则第4条:参与 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问题7: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是否必须结汇?如需境内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1.4审核原则第5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向税务部门支付。 -国际收支申报- 问题8:境内出口商出口货物到埃及,出口商需要在 CARGOX平台注册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CARGOX是一家为航运和物流行业提供基于区块链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其总部位于斯洛文尼亚,CARGOX 作为埃及货物预报信息系统的区块链文件传输网关,可视作一个文件传输平台,出口商通过该平台获取 ACI 编号。实践中应关注接受该公司的何种服务,如果仅用于查询报关信息,应申报在“227030 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项下。 问题9:税务局收到非居民公司汇入的印花税,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它可以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或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其征收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属于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因此应归类为初次收入。而二次收入的核心是转移支付,与印花税的性质和功能无直接关联。故税务局应将收入申报在“323020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个人外汇- 问题10: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境外租住房屋,房租是否可以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有关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购汇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房租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问题11: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外汇账户办理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4-02/shanghai/2026/0402/2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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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杭州辖内各县(市)支局, 在杭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在综试区 “单一窗口”平台实现数据“三流合一”的基础上,我分局推出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的外汇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见附件2)。现将有关外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名录登记手续,调整业务办理流程。电商企业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备案后,由“单一窗口”将名录登记相关信息要素发送给外汇局,外汇局将企业信息录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名录登记。 二、允许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收入免于进入待核查账户。在综试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数据信息完备的条件下,允许经浙江省分局认定的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收结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降为B、C类,则应遵守现行管理政策。 三、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允许人工批量报备数据。综试区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月向外汇局报备进出口收付汇差额总额(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及明细数据电子表,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逐笔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四、进一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提高支付机构货物贸易交易单笔限额。将试点支付机构办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项下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5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业务办理主体应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备案的A类企业。 五、简化个人电商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进一步便利个人贸易发展。境内个人电商在“单一窗口”备案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银行线上办理个人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限制。个人开展对外贸易同时还应遵守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发展平稳顺畅、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且确需自行收汇的企业电商和个人电商,经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外汇局报备后自行收汇。 七、推动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联网,实现网上结算。支持银行与综试区“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按“展业三原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网上支付需要。 八、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有效实施主体管理。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和分析,发挥综试区“单一窗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商务、工商、邮政等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合监管,有效防控风险。 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与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人:陈铮、 葛晋亮,联系电话:0571-87686108、87686104。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支持杭州综试区建设八项措施操作规程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监管制度 2015-12-11/zhejiang/2018/081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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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中心支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现就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自贸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 (一)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1)。 (二)自贸区内企业可在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以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可由我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操作指引见附件2)。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你市中心支局应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企业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二)你市中心支局应当要求辖内开展外汇试点业务的银行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你市中心支局报告。 (三)你市中心支局应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采取措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一是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对自贸区相关外汇业务进行具体管理,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二是每半年首月12日前向我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三是适时对自贸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办理业务的银行,你市中心支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高立军 0571-87686423 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处 葛晋亮 0571-87686104 浙江省分局资本项目处 吴晓勇 0571-87686433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2019年7月8日 2019-07-19/zhejiang/2019/0719/1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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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2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1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88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72亿SDR。 2026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836 1843 1345 贷方 2 79810 11483 8388 借方 3 -66974 -9640 -70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083 1879 1372 贷方 5 73743 10610 7751 借方 6 -60659 -8731 -6379 1.A.a 货物 7 17220 2475 1807 贷方 8 66697 9596 7010 借方 9 -49477 -7122 -5203 1.A.b 服务 10 -4136 -596 -435 贷方 11 7046 1014 741 借方 12 -11182 -1609 -1176 1.B 初次收入 13 -514 -74 -55 贷方 14 5358 771 563 借方 15 -5873 -845 -618 1.C 二次收入 16 267 38 28 贷方 17 709 102 75 借方 18 -442 -64 -4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3102 -1881 -1372 2.1 资本账户 20 -3 0 0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6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3099 -1881 -1372 资产 24 -18475 -2651 -1934 负债 25 5376 770 56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9754 -1401 -1023 2.2.1.1 直接投资 27 -610 -88 -64 资产 28 -2991 -431 -315 负债 29 2380 343 251 2.2.1.2 证券投资 30 -10105 -1457 -1067 资产 31 -7941 -1141 -834 负债 32 -2164 -316 -233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17 2 2 资产 34 930 134 98 负债 35 -912 -132 -96 2.2.1.4 其他投资 36 944 141 107 资产 37 -5127 -733 -534 负债 38 6071 875 641 2.2.2 储备资产 39 -3345 -479 -349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66 38 2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6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7亿美元(折约1438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6-07-17/shanghai/2026/0717/24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