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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6月,银行结汇20299亿元人民币,售汇164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79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9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结汇2978亿美元,售汇241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5654亿美元,累计售汇12942亿美元。 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84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42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072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943亿美元,对外付款857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05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58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7-28/heilongjiang/2026/0728/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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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央国企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近日,黑龙江省分局赴辖内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汇率风险管理专题调研,为企业提供全面精准外汇服务。调研组与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交流会,黑龙江省分局立足职能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讲,结合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市场形势,深入讲解汇率风险管理原则与方法,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现场推介定制化套保方案与外汇衍生产品。 黑龙江省分局杨育副局长结合全省外汇管理和涉外金融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深化常态化汇银企对接,筑牢服务实体经济根基。建立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长效沟通对接机制,依托“驻企辅导”工作机制,常态化下沉企业一线开展政策宣讲、精准辅导,助力企业稳健经营。二是树牢风险中性理念,规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持续强化央国企汇率风险合规管理,引导企业遵循汇率风险中性原则,有效管理汇率双向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三是聚焦政策落地赋能,持续优化涉外金融服务生态。立足外汇管理与服务职能,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案例宣讲、业务培训等宣传活动,帮助企业更好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常态,以高质量外汇服务护航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2026-07-29/heilongjiang/2026/0729/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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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雄安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金融开放创新先行区,近日,雄安新区分局赴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开展专题座谈。 座谈会上,双方围绕外汇试点政策推进、疏解企业汇率避险、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优质外贸企业培育、相关奖补政策制定以及《十五条金融开放措施》修订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与探讨。此次座谈旨在共同谋划推进雄安自贸片区金融对外开放与改革创新的具体路径,为雄安新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凝聚智慧、探索方案。 座谈会后,外汇局雄安新区分局全体人员前往雄安综合保税区开展现场调研,并深入菜鸟跨境保税仓,实地察看了商品的智能仓储管理与高效分拣流水线,近距离感受了跨境电商产业的蓬勃活力。 2026-07-30/hebei/2026/0730/2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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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6月,银行结汇20299亿元人民币,售汇164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79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919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结汇2978亿美元,售汇241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5654亿美元,累计售汇12942亿美元。 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9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8420亿元人民币。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429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0722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943亿美元,对外付款8572亿美元。2026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05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4584亿美元。 2026-07-29/neimenggu/2026/0729/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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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6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260亿美元,降幅为0.75%。 2026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向新向优发展,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7-23/heilongjiang/2026/0723/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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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6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260亿美元,降幅为0.75%。 2026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向新向优发展,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7-29/neimenggu/2026/0729/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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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6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7-29/guangdong/2026/0729/3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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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分局 2026-07-29/heilongjiang/2026/0729/2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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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7-29/henan/2026/0729/2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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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持续融入自贸港封关建设战略大局,始终紧扣“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主线,推进海南自贸港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优化海南自贸港跨境金融服务营商环境。连续四年组织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精准解决跨境企业痛点堵点。做好多项重大赛会期间外汇金融服务,确保外汇服务安全规范、便捷高效。为海南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更广领域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增强海南涉外市场主体外汇服务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因地制宜制定细则,推动创新政策落地 海南省分局始终坚持锚定海南自贸港建设目标定位,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推动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持续关注海南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026年1月,指导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为某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提升辖内企业融资效率。2026年6月,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和《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及时对创新政策实施细则进行更新,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聚焦企业急难愁盼,回应解决诉求全覆盖 2026年3-5月,海南省分局连续第四年组织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持续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企业诉求收集解决机制,全力聚焦企业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确保诉求解决回应无死角、全覆盖。通过问卷调查、电话查访、现场走访、集中宣讲等方式,摸清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跨境业务真实诉求,精准开展政策宣传,服务质效显著提升。本次行动开展以来,共组织企业参加问卷填写1030家次,银行对接企业325家次,收集企业诉求84个。 外币存取兑换便利,助力重大赛会圆满举办 2026年以来,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第六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第十七届环海南岛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等多项赛会在海南成功举办。海南省分局多措并举,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实地宣导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应急备勤等方式,结合赛会各类用汇主体及外汇服务场景,指导银行对合规有序开展外汇业务,满足境内外参会来宾、媒体记者、工作人员及游客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国际化、高标准、广覆盖的金融支付服务保障。全力维护公平、有序、规范的外汇服务市场环境,防范化解各类外汇服务风险。保障各项赛会期间外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未来,海南省分局将持续完善跨境金融服务长效保障机制,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为海南自贸港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金融外汇力量。 2026-07-30/hainan/2026/0730/2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