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5月,银行结汇16676亿元人民币,售汇14229亿元人民币。202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8762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27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银行结汇2439亿美元,售汇2081亿美元。202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2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0530亿美元。 2026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91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6334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88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738亿美元,对外付款7112亿美元。2026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11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012亿美元。 2026-06-18/yunnan/2026/0618/159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分局)决定在四川省(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汇发〔2020〕43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加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四川省分局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便利化业务内容及对符合实施细则的自评情况、内控制度、首批优质企业名单等。 二、实施细则所指审慎合规银行备案在四川省内各市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四川省分局负责受理成都市辖(不含双流)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涉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备案、变更、报告等事宜。地方性银行总行在成都以外的(含双流),由所属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逐级向四川省分局转报涉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备案、变更、报告等事宜。 三、审慎合规银行应参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行评估新增的经办网点是否具备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条件。 四、四川省分局、各市(州)分局及县域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为所辖审慎合规银行或其分支行录入实施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所指确定或移出的优质企业名单信息。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五、审慎合规银行或其分支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可向所属省、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提交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 名单所载企业信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录入后,审慎合规银行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于次月底前向所属省、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报告全辖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各市(州)分局应在收到名单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四川省分局转报所辖法人机构全辖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审慎合规银行应根据自身内控制度,组织所辖机构开展便利化业务试点工作,确保向四川省分局报送的各类信息准确、无误。 六、审慎合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并指导企业配合本行开展便利化业务全流程的管理。 七、审慎合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每年组织对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审慎合规银行可汇总相关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八、四川省分局、各市(州)分局及县域派出机构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监测核查相关要求,将优质企业纳入监测范围,按年度对实施细则第八条所涉及的交易附言的申报情况开展核查或组织银行自查,提高数据质量。 九、各市(州)分局可根据自身需要参照本通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辖区便利化业务试点工作机制。当发现企业或银行出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的有关情形时,应及时向四川省分局报告,并协助四川省分局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县域派出机构、法人银行机构,四川省分局直辖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及法人银行机构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杨华强 028-85261207 林嘉盈 028-8526142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6月16日 2026-06-18/sichuan/2026/0618/3211.html
-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总局部署,修订《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4〕3号之附件1),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三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四是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1《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996 021-5884577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2/shanghai/2026/0612/2452.html
-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促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总局部署,修订《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上海汇发〔2024〕3号之附件1),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三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四是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1《上海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996 021-5884577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2/shanghai/2026/0612/246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二级分局;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汇局各二级分局应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银行办理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测监管。 二、各银行应围绕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三、上述修订后的《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渝汇发〔2024〕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重庆市分局反馈。 联 系 人:刘靖波 联系电话:67677548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6月2日 2026-06-04/chongqing/2026/0604/3509.html
-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地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质效,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银行依法合规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修订《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4〕3号)附件4《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1-58845265 附件:《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6年6月4日 2026-06-11/shanghai/2026/0611/2459.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辖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管理,提升申报主体申报意识,规范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的处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反馈至:lazy_308@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2.采用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处(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5号,信封上请注明“特殊处理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 联系人:黄晓龙 0951-518949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6-06-22/ningxia/2026/0622/2626.html
-
见附件。 附件:2026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5-26/guangdong/2026/0622/3237.html
-
见附件。 附件:2026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5-27/guangdong/2026/0527/3238.html
-
牡丹江市分局 2026-06-22/heilongjiang/2026/0529/28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