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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3357583-4-2026-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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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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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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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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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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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双流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分局)决定在四川省(含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汇发〔2020〕43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加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四川省分局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便利化业务内容及对符合实施细则的自评情况、内控制度、首批优质企业名单等。
二、实施细则所指审慎合规银行备案在四川省内各市州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试点,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四川省分局负责受理成都市辖(不含双流)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涉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备案、变更、报告等事宜。地方性银行总行在成都以外的(含双流),由所属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逐级向四川省分局转报涉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备案、变更、报告等事宜。
三、审慎合规银行应参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行评估新增的经办网点是否具备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条件。
四、四川省分局、各市(州)分局及县域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为所辖审慎合规银行或其分支行录入实施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所指确定或移出的优质企业名单信息。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五、审慎合规银行或其分支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可向所属省、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提交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
名单所载企业信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录入后,审慎合规银行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属地原则于次月底前向所属省、市(州)分局或县域派出机构报告全辖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各市(州)分局应在收到名单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四川省分局转报所辖法人机构全辖新增或移出的企业名单。审慎合规银行应根据自身内控制度,组织所辖机构开展便利化业务试点工作,确保向四川省分局报送的各类信息准确、无误。
六、审慎合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并指导企业配合本行开展便利化业务全流程的管理。
七、审慎合规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每年组织对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审慎合规银行可汇总相关情况形成年度报告。
八、四川省分局、各市(州)分局及县域派出机构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监测核查相关要求,将优质企业纳入监测范围,按年度对实施细则第八条所涉及的交易附言的申报情况开展核查或组织银行自查,提高数据质量。
九、各市(州)分局可根据自身需要参照本通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辖区便利化业务试点工作机制。当发现企业或银行出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的有关情形时,应及时向四川省分局报告,并协助四川省分局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各市(州)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县域派出机构、法人银行机构,四川省分局直辖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及法人银行机构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杨华强 028-85261207
林嘉盈 028-8526142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6年6月16日

